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12:20
合同欺诈罪与假造、变造、生意国家机关公函、证件、印章罪有亲近的联系。实践违法中常常交错牵连,但两罪的区别是显着的:
1.两罪的违法客体不同,前者的违法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监管准则和公私财产权,而后者的违法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办理活动和国家机关的诺言。
2.两罪的违法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在签定履行合同中采纳隐瞒事实、虚拟本相的欺诈行为,而后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假造、变造、不合法生意国家机关的公函、证件、印章的行为。
3.两罪的违法主体不同,前者的违法主体既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单位,而后者的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两罪的违法意图不同,前者的违法意图是为了使用合同欺诈资产,后者的违法意图是为了不合法取得国家机关的公函、证件、印章以利其他违法(不一定是为了欺诈资产)。在司法实践中,常有行为人为了完结欺诈资产的意图而采纳假造、变造、生意国家机关公函、证件、印章手法来进行违法的状况,这归于刑法理论上所说的牵连犯。自己以为:当假造、变造、生意国家机关公函、证件、印章等行为现已完结,但合同欺诈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或许刚开始施行即被发觉,合同欺诈罪的性质和损害没有充分地显示出来,合同欺诈违法的依据还不行充分时,关于此种状况,依照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的准则,以假造、变造、生意国家机关公函、证件、印章罪论处较为适宜;假如行为人的合同欺诈行为现已终了,仅仅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没有骗到资产或许没有骗到片面上所期望骗得的数额较大的资产,就应当适用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准则,以合同欺诈罪的未遂论处。
1.两罪的违法客体不同,前者的违法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监管准则和公私财产权,而后者的违法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办理活动和国家机关的诺言。
2.两罪的违法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在签定履行合同中采纳隐瞒事实、虚拟本相的欺诈行为,而后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假造、变造、不合法生意国家机关的公函、证件、印章的行为。
3.两罪的违法主体不同,前者的违法主体既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单位,而后者的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两罪的违法意图不同,前者的违法意图是为了使用合同欺诈资产,后者的违法意图是为了不合法取得国家机关的公函、证件、印章以利其他违法(不一定是为了欺诈资产)。在司法实践中,常有行为人为了完结欺诈资产的意图而采纳假造、变造、生意国家机关公函、证件、印章手法来进行违法的状况,这归于刑法理论上所说的牵连犯。自己以为:当假造、变造、生意国家机关公函、证件、印章等行为现已完结,但合同欺诈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或许刚开始施行即被发觉,合同欺诈罪的性质和损害没有充分地显示出来,合同欺诈违法的依据还不行充分时,关于此种状况,依照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的准则,以假造、变造、生意国家机关公函、证件、印章罪论处较为适宜;假如行为人的合同欺诈行为现已终了,仅仅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没有骗到资产或许没有骗到片面上所期望骗得的数额较大的资产,就应当适用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准则,以合同欺诈罪的未遂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