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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母过世之后房产成为众矢之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00:23

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吴生、高霞配偶生前的房产判给养子吴鸿,一起,吴鸿需支交给妹妹、养父母的养女2万元补偿费。阅历了两场官司,这场遗产纷争总算尘埃落定。
孤寡白叟认养一双儿女
据了解,哈市松北区吴生、高霞配偶无儿无女,1956年10月,高霞的妹妹将出世两个月的儿子高某(后改名吴鸿)过继给吴生配偶,吴生为高某取名为吴鸿。多年来,吴鸿与吴生配偶以父子、母子相等,其时他们没有到当地派出所处理收养登记手续
1967年9月,吴生因病逝世,吴鸿与养母相依为命。1976年,吴鸿因作业需要,从高霞的户口迁出,脱离养母独自日子。1979年,高霞感到日子孤单无人陪同,她与弟弟高某商议后,将高某11岁的女儿高美过继给高霞,高霞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松浦派出所提出请求,将高美的户口迁入高霞的户口中,高霞也没有到当地民政部门处理收养登记手续,高美依然称高霞为“姑妈”。
几年后,吴鸿转到山东作业,他经常回哈看望养母,为养母邮递日子费。2000年在房改中,高霞寓居的建筑面积为26.83平方米的房子改为私有房,并处理了土地使用证及房子一切权证,两份证明的一切人均登记为“高霞”。
养母过世,房产成为众矢之的
2001年,高霞逝世了,临终前并未留任何遗言。远在山东作业的吴鸿因作业繁忙没能及时赶回,高美以女儿的身份为高霞筹办着后事。
当吴鸿回哈、与高美谈到养母的房产时,高美以为,这处房产应由她承继。吴鸿是其生母寄养于吴生配偶处,与高霞之间不存在收养联系,并且吴鸿参加作业后,也没有对高霞尽到奉养责任,所以吴鸿无权承继高霞的房产。而她与高霞长时间日子,构成了收养联系,作为高霞的仅有合法承继人,应当承继高霞的房产。吴鸿坚决对立,他以为,他是房产的仅有承继人。
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吴鸿自出世后就与吴生配偶以养父母子联系共同日子,尽管他们没有到当地民政部门处理收养手续,但这种收养联系已取得亲朋、大众的认同,法院以为合法有用。高美原来是高霞的侄女,在吴鸿独立日子后,高美被高霞收养,虽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处理收养登记手续,也没有与高霞以母女相等,可是她与高霞共同日子,收养联系得到寓居地基层安排的证明。在高霞逝世后,高美以女儿身份为高霞筹办葬礼,依据当地的习俗习惯,她们的身份联系已得到亲朋的认可,法院以为收养联系合法有用。所以,法院对两人要求独自承继房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法院以为,吴鸿与高美都有承继权,建筑面积为26.83平方米的房产,两人可别离承继13.415平方米。
石碑落款人裁决房产归属
判定下达后,吴鸿与高美别离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吴鸿的上诉理由是,吴生、高霞的石碑上只刻有“儿子吴鸿”的姓名,而没有高美的姓名,这进一步证明高霞与高美不存在收养联系。高美上诉的理由是吴鸿从高霞的户口中迁出后,高霞向当地派出所提出过迁户口的请求,并说明晰其无子女的现实。所以,吴鸿与高霞的“收养联系”即已免除,吴鸿不再具有承继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以为,高霞生前未立遗言,遗产应由法定承继人承继。吴鸿与吴生、高霞配偶日子多年,收养联系现已得到亲朋的公认。特别是吴生、高霞配偶的石碑上刻上了“儿子吴鸿”的姓名,两边之间虽未处理收养手续,但构成了现实上的收养联系,所以吴鸿归于法定承继人,享有承继权。
本案中,高美在收养时只要11周岁,归于约束行为能力人,没有处理收养联系,其亲属又予以否定,有关安排也未证明高霞与高美的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联系长时间共同日子。所以,高美上诉理由不成立。尽管高美与高霞未构成现实上的收养联系,但高美对高霞在日子上从前进行过照料和协助,在葬礼上为高霞打幡、摔盆,这种行为表现了善待白叟、眷顾亲情的仁慈习俗,高美的诉讼请求尚在情理之中,吴鸿应对高美进行一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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