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人寿保险保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17:16
宜州市庆远镇的李某与韦某经济纠纷一案,经宜州市法院判定,韦某归还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判定收效后,韦某下落不明,并无产业可供实行。在实行过程中,法院查明,韦某从2009年12月1日投保人寿稳妥某定时险种,至2019年12月1日每年交1万元(保费已交齐)。
法院划拨该保费的现金价值(从保费中扣除稳妥公司的费用)时,稳妥公司提出,投保人要到公司亲身填写退保请求,法院才干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不然法院无权实行相关保费。
关于这份人寿稳妥合同,法院能否强制实行,有两种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能够实行。由于在投保有用期内而且未发作稳妥事端,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归投保人即被实行人一切,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则:被实行人未实行法定职责的,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事务的单位查询被实行人的存款状况,有权冻住、划拨被实行人的存款;另一种定见以为不能够实行。尽管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但考虑到康宁稳妥是一份人寿稳妥合同,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假如被稳妥人赞同退保,法院能够实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假如不赞同退保,法院不能强制实行。
笔者倾向第二种定见。
人寿稳妥合同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所谓储蓄性,是指人寿稳妥合同的投保人所付出的稳妥费,在稳妥事端发作后是取得补偿的决定因素;而在稳妥合同期限届满时,则应由稳妥人返还稳妥费并附加部分利息。所谓有价性,则是指投保人在付出稳妥费后,因其所具有的储蓄性,即可视为稳妥单为有价证券,具有现金价值。这种产业权益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当投保人免除稳妥合一起,投保人能够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另一方面是当稳妥合同约好的稳妥事端发作时,受益人可取得稳妥金。
稳妥公司不属于“其他有储蓄事务的单位”。稳妥公司是与投保人缔结稳妥合同,并承当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职责的公司。在我国运营稳妥业的稳妥公司包含:经国家稳妥监督管理机关同意建立并答应运营稳妥事务的、经行政管理机关挂号的有限职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稳妥公司分为产业稳妥公司和人寿稳妥公司。依照分业运营的准则,产业稳妥公司运营产业稳妥险种;人寿稳妥公司运营人寿稳妥险种。稳妥合同是射幸合同,因而稳妥公司不属依法能够运营储蓄事务的单位。
人寿稳妥合同不宜作为强制实行的标的。依据稳妥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则,未经投保人亲身到公司填写退保请求,法院无权要求稳妥公司单独免除合同。当稳妥合同一旦免除,投保人只能收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再享有稳妥合同的相关权益。强行免除稳妥合同,必将损害投保人的切身利益。一起,人寿稳妥合同是为被稳妥人因身体和生命所发生的利益的保证,这一利益是无法用金钱核算的,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因而人身稳妥合同不宜作为强制实行的标的。
法院划拨该保费的现金价值(从保费中扣除稳妥公司的费用)时,稳妥公司提出,投保人要到公司亲身填写退保请求,法院才干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不然法院无权实行相关保费。
关于这份人寿稳妥合同,法院能否强制实行,有两种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能够实行。由于在投保有用期内而且未发作稳妥事端,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归投保人即被实行人一切,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则:被实行人未实行法定职责的,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事务的单位查询被实行人的存款状况,有权冻住、划拨被实行人的存款;另一种定见以为不能够实行。尽管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但考虑到康宁稳妥是一份人寿稳妥合同,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假如被稳妥人赞同退保,法院能够实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假如不赞同退保,法院不能强制实行。
笔者倾向第二种定见。
人寿稳妥合同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所谓储蓄性,是指人寿稳妥合同的投保人所付出的稳妥费,在稳妥事端发作后是取得补偿的决定因素;而在稳妥合同期限届满时,则应由稳妥人返还稳妥费并附加部分利息。所谓有价性,则是指投保人在付出稳妥费后,因其所具有的储蓄性,即可视为稳妥单为有价证券,具有现金价值。这种产业权益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当投保人免除稳妥合一起,投保人能够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另一方面是当稳妥合同约好的稳妥事端发作时,受益人可取得稳妥金。
稳妥公司不属于“其他有储蓄事务的单位”。稳妥公司是与投保人缔结稳妥合同,并承当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职责的公司。在我国运营稳妥业的稳妥公司包含:经国家稳妥监督管理机关同意建立并答应运营稳妥事务的、经行政管理机关挂号的有限职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稳妥公司分为产业稳妥公司和人寿稳妥公司。依照分业运营的准则,产业稳妥公司运营产业稳妥险种;人寿稳妥公司运营人寿稳妥险种。稳妥合同是射幸合同,因而稳妥公司不属依法能够运营储蓄事务的单位。
人寿稳妥合同不宜作为强制实行的标的。依据稳妥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则,未经投保人亲身到公司填写退保请求,法院无权要求稳妥公司单独免除合同。当稳妥合同一旦免除,投保人只能收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再享有稳妥合同的相关权益。强行免除稳妥合同,必将损害投保人的切身利益。一起,人寿稳妥合同是为被稳妥人因身体和生命所发生的利益的保证,这一利益是无法用金钱核算的,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因而人身稳妥合同不宜作为强制实行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