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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21:14
在实际社会中,咱们都知道作为物权担保,普遍存在质押与典当这两种方式。而一般权力人在行使质押权时要与对方签定质押合同,但很多人会对质押合同何时收效,质押权何时建立这一系列问题存在困惑。对此,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有关质押是否归于实践合同。
一、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质押归于实践合同吗
当你了解质押合同的收效与质权的建立是两个概念时,“质押归于实践合同吗”这个问题也就方便的解决。详细如下所述:
质押合同的性质一种观念以为,假如将质押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则在质物移送之前,质押合同并不收效。假如出质人不及时移送质物,质权人不能以合同为依据要求出质人交给质物,不利于维护质权人的利益。反之,假如将质押合同解释为诺成性合同,在质物移送之前,质押合同即建立收效。当出质人不移送质物给质权人时,即构成违约,质权人能够依据质押合同的约好要求出质人移送质物。
《担保法》第64条规则: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缔结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送于质权人占有时收效。《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动、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建立时收效;未办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第二百一十条,建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纳书面方式缔结质权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给质押产业时建立。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收效。”依据上述规则,《担保法》将质押合同规则为一种实践合同。
依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合同归于实践合同,但这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后,得以改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质押物的交给,不再是质押合同建立的要件,而仅仅是质权建立的要件。
二、质押的界说
质押也称质权,便是债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两边根据主债款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到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典当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款人)与出质人(既能够是债款人,也能够是第三人)签定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必定的资产(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质权人能够依法以处置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差异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外,还须交给标的物方能建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别之含义在于确认合同是否建立以及标的物危险搬运时刻。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为建立要件的合同。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令规则的少量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质押合同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两边达到合意时收效,而质押权的建立是当质押物交给时才收效。当你了解质押合同的收效与质权的建立是两个概念时,质押与典当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产业流通的灵敏手法,法令对此有着严厉约束。更多相关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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