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9:49
2012年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两会授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议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二条修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使命,是确保精确、及时地查明违法实际,正确运用法令,赏罚违法分子,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恪守法令,活跃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确保人权,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力、产业权力、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力,确保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将第十四条榜首款修正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确保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解权和其他诉讼权力。”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条修正为:“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榜首审刑事案子:
“(一)损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子;
“(二)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子。”
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正为:“本章关于逃避的规则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判定人。
“辩解人、诉讼署理人能够按照本章的规则要求逃避、恳求复议。”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正为:“违法嫌疑人自被侦办机关榜首次讯问或许采纳强制办法之日起,有权托付辩解人;在侦办期间,只能托付律师作为辩解人。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解人。
“侦办机关在榜首次讯问违法嫌疑人或许对违法嫌疑人采纳强制办法的时分,应当奉告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查看申述的案子资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子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传达其要求。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能够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托付辩解人。
“辩解人承受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后,应当及时奉告处理案子的机关。”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正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许其他原因没有托付辩解人的,自己及其近亲属能够向法令援助安排提出恳求。对契合法令援助条件的,法令援助安排应当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许是没有彻底丢失辨认或许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告诉法令援助安排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告诉法令援助安排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七、将第三十五条修正为:“辩解人的职责是依据实际和法令,提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维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力和其他合法权益。”
八、添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辩解律师在侦办期间能够为违法嫌疑人供给法令帮忙;署理申述、指控;恳求改变强制办法;向侦办机关了解违法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子有关状况,提出定见。”
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修正为:
“第三十七条 辩解律师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
“辩解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令援助公函要求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晤,至迟不得超越四十八小时。
“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峻贿赂违法案子,在侦办期间辩解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应当经侦办机关答应。上述案子,侦办机关应当事前告诉看守所。
“辩解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了解案子有关状况,供给法令咨询等;自案子移交查看申述之日起,能够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依据。辩解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解律师同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通讯,适用榜首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查看申述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
十、添加二条,作为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三十九条 辩解人以为在侦办、查看申述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搜集的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许罪轻的依据资料未提交的,有权恳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解人搜集的有关违法嫌疑人不在违法现场、未到达刑事职责年纪、归于依法不负刑事职责的精神病人的依据,应当及时奉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十一、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正为:“辩解人或许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忙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藏匿、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不得要挟、诱惑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搅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背前款规则的,应当依法追究法令职责,辩解人涉嫌违法的,应当由处理辩解人所承办案子的侦办机关以外的侦办机关处理。辩解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告诉其地址的律师事务所或许所属的律师协会。”
十二、添加二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六条 辩解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托付人的有关状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可是,辩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托付人或许其别人,预备或许正在施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峻损害别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的,应当及时奉告司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 辩解人、诉讼署理人以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作业人员阻止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力的,有权向同级或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述或许指控。人民检察院对申述或许指控应当及时进行查看,状况实际的,告诉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十三、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正为:“能够用于证明案子实际的资料,都是依据。
“依据包含:
“(一)依据;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说;
“(五)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判定定见;
“(七)勘验、查看、辨认、侦办试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依据有必要通过查验实际,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
十四、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公诉案子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职责由人民检察院承当,自诉案子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职责由自诉人承当。”
十五、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正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办人员有必要按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许无罪、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依据。制止刑讯逼供和以要挟、诱惑、诈骗以及其他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不得逼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有必要确保悉数与案子有关或许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沛地供给依据的条件,除特殊状况外,能够吸收他们帮忙查询。”
十六、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二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和查处案子进程中搜集的依据、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依据资料,在刑事诉讼中能够作为依据运用。”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正为:“对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据,应当保密。”
十七、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正为:“对悉数案子的判处都要重依据,重查询研究,不轻信口供。只要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依据的,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依据的确、充沛的,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
“依据的确、充沛,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科罪量刑的实际都有依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依据均经法定程序查验实际;
“(三)归纳全案依据,对所确认实际已扫除合理置疑。”
十八、添加五条,作为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四条 选用刑讯逼供等不合法办法搜集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选用暴力、要挟等不合法办法搜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应当予以扫除。搜集依据、书证不契合法定程序,或许严峻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不能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的,对该依据应当予以扫除。
“在侦办、查看申述、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扫除的依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扫除,不得作为申述定见、申述决议和判定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指控、告发或许发现侦办人员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的,应当进行查询核实。关于确有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景象的,应当提出纠正定见;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审判人员以为或许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的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景象的,应当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查询。
“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署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对以不合法办法搜集的依据依法予以扫除。恳求扫除以不合法办法搜集的依据的,应当供给相关头绪或许资料。
“第五十七条 在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查询的进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依据资料不能证明依据搜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能够提请人民法院告诉有关侦办人员或许其别人员出庭阐明状况;人民法院能够告诉有关侦办人员或许其别人员出庭阐明状况。有关侦办人员或许其别人员也能够要求出庭阐明状况。经人民法院告诉,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 关于通过法庭审理,承认或许不能扫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的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景象的,对有关依据应当予以扫除。”
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正为:“证人证言有必要在法庭上通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解人两边质证而且查实今后,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许藏匿罪证的时分,应当依法处理。”
二十、添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二条 关于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违法、毒品违法等案子,证人、判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自己或许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对风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纳以下一项或许多项维护办法:
“(一)不揭露实在名字、住址和作业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纳不露出表面、实在声响等出庭作证办法;
“(三)制止特定的人员触摸证人、判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所采纳专门性维护办法;
“(五)其他必要的维护办法。
“证人、判定人、被害人以为因在诉讼中作证,自己或许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对风险的,能够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恳求予以维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纳维护办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合作。
“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施行作证责任而开销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事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务予以确保。
“有作业单位的证人作证,地址单位不得克扣或许变相克扣其薪酬、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十一、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正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
“(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风险性的;
“(三)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风险性的;
“(四)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施行。”
二十二、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正为:“确保人应当施行以下责任:
“(一)监督被确保人恪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
“(二)发现被确保人或许发作或许现已发作违背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则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施行机关陈说。
“被确保人有违背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则的行为,确保人未施行确保责任的,对确保人处以罚款,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二十三、将第五十六条改为三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修正为: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施行机关同意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
“(二)住址、作业单位和联系方式发作变化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施行机关陈说;
“(三)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能够依据案子状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恪守以下一项或许多项规则: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晤或许通讯;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驭证件交施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两款规则,已交纳确保金的,没收部分或许悉数确保金,而且差异景象,责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从头交纳确保金、提出确保人,或许监督寓居、予以拘捕。
“对违背取保候审规则,需求予以拘捕的,能够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议机关应当归纳考虑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求,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风险性,案子的性质、情节,或许判处惩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状况,确认确保金的数额。
“供给确保金的人应当将确保金存入施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背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则的,取保候审完毕的时分,凭免除取保候审的告诉或许有关法令文书到银行收取交还的确保金。”
二十四、添加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契合拘捕条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监督寓居:
“(一)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日子不能自理的人的仅有扶养人;
“(四)因为案子的特殊状况或许处理案子的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更为适合的;
“(五)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的。
“对契合取保候审条件,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确保人,也不交纳确保金的,能够监督寓居。
“监督寓居由公安机关施行。
“第七十三条 监督寓居应当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施行;无固定住处的,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施行。关于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峻贿赂违法,在住处施行或许有碍侦办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同意,也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施行。可是,不得在拘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施行。
“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除无法告诉的以外,应当在施行监督寓居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监督寓居人的家族。
“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辩解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决议和施行是否合法施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控制的,监督寓居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督寓居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正为:“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施行机关同意不得脱离施行监督寓居的场所;
“(二)未经施行机关同意不得会晤别人或许通讯;
“(三)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驭证件交施行机关保存。
“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款规则,情节严峻的,能够予以拘捕;需求予以拘捕的,能够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十六、添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施行机关对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采纳电子监控、不定期查看等监督办法对其恪守监督寓居规则的状况进行监督;在侦办期间,能够对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的通讯进行监控。”
二十七、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正为:“对有依据证明有违法实际,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避免发作下列社会风险性的,应当予以拘捕:
“(一)或许施行新的违法的;
“(二)有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许社会秩序的实际风险的;
“(三)或许消灭、伪造依据,搅扰证人作证或许串供的;
“(四)或许对被害人、告发人、指控人施行打击报复的;
“(五)妄图自杀或许逃跑的。
“对有依据证明有违法实际,或许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或许有依据证明有违法实际,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从前故意违法或许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拘捕。
“被取保候审、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取保候审、监督寓居规则,情节严峻的,能够予以拘捕。”
二十八、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修正为:“拘留后,应当当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拘押,至迟不得超越二十四小时。除无法告诉或许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告诉或许有碍侦办的景象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有碍侦办的景象消失今后,应当当即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
二十九、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正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分,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
三十、添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查看同意拘捕,能够讯问违法嫌疑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讯问违法嫌疑人:
“(一)对是否契合拘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违法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说的;
“(三)侦办活动或许有严峻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查看同意拘捕,能够问询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解律师的定见;辩解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解律师的定见。”
三十一、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修正为:“拘捕后,应当当即将被拘捕人送看守所拘押。除无法告诉的以外,应当在拘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拘捕人的家族。”
三十二、添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拘押的必要性进行查看。对不需求继续拘押的,应当主张予以开释或许改变强制办法。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状况告诉人民检察院。”
三十三、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正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或许辩解人有权恳求改变强制办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恳求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议;不同意改变强制办法的,应当奉告恳求人,并阐明不同意的理由。”
三十四、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正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押的案子,不能在本法规则的侦办拘押、查看申述、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需求继续查验、审理的,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
三十五、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正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对被采纳强制办法法定期限届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或许依法改变强制办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或许辩解人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采纳强制办法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免除强制办法。”
三十六、将第七十七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九十九条、榜首百条,修正为: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逝世或许丢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署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产业、团体产业遭受丢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分,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榜首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采纳保全办法,查封、扣押或许冻住被告人的产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许人民检察院能够恳求人民法院采纳保全办法。人民法院采纳保全办法,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
三十七、添加一条,作为榜首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子,能够进行调停,或许依据物质丢失状况作出判定、裁决。”
三十八、将第七十九条改为榜首百零三条,添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期间的最终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榜首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停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伸。”
三十九、添加一条,作为榜首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解人、诉讼署理人、好坏关系人关于司法机关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述或许指控:
“(一)采纳强制办法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开释、免除或许改变的;
“(二)应当交还取保候审确保金不交还的;
“(三)对与案子无关的资产采纳查封、扣押、冻住办法的;
“(四)应当免除查封、扣押、冻住不免除的;
“(五)贪婪、移用、私分、互换、违背规则运用查封、扣押、冻住的资产的。
“受理申述或许指控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能够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述;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的案子,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述。人民检察院对申述应当及时进行查看,状况实际的,告诉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四十、将第九十一条改为榜首百一十六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法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拘押今后,侦办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四十一、将第九十二条改为榜首百一十七条,修正为:“对不需求拘捕、拘留的违法嫌疑人,能够传唤到违法嫌疑人地址市、县内的指定地址或许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可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经出示作业证件,能够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继续的时刻不得超越十二小时;案情特别严峻、杂乱,需求采纳拘留、拘捕办法的,传唤、拘传继续的时刻不得超越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接连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传唤、拘传违法嫌疑人,应当确保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刻。”
四十二、将第九十三条改为榜首百一十八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侦办人员在讯问违法嫌疑人的时分,应当奉告违法嫌疑人照实供述自己罪过能够从宽处理的法令规则。”
四十三、添加一条,作为榜首百二十一条:“侦办人员在讯问违法嫌疑人的时分,能够对讯问进程进行录音或许录像;关于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子或许其他严峻违法案子,应当对讯问进程进行录音或许录像。
“录音或许录像应当全程进行,坚持完整性。”
四十四、删去第九十六条。
四十五、将第九十七条改为榜首百二十二条,榜首款修正为:“侦办人员问询证人,能够在现场进行,也能够到证人地址单位、住处或许证人提出的地址进行,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告诉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供给证言。在现场问询证人,应当出示作业证件,到证人地址单位、住处或许证人提出的地址问询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四十六、删去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四十七、将榜首百零五条改为榜首百三十条,榜首款修正为:“为了确认被害人、违法嫌疑人的某些特征、损伤状况或许生理状况,能够对人身进行查看,能够提取指纹信息,收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四十八、将榜首百零八条改为榜首百三十三条,榜首款修正为:“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分,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能够进行侦办试验。”
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侦办试验的状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与试验的人签名或许盖章。”
四十九、将榜首百一十条改为榜首百三十五条,修正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有罪或许无罪的依据、书证、视听资料等依据。”
五十、将第二编第二章第六节的节名、榜首百五十八条中的“扣押”修正为“查封、扣押”。
五十一、将榜首百一十四条改为榜首百三十九条,修正为:“在侦办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违法嫌疑人有罪或许无罪的各种资产、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子无关的资产、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资产、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许封存,不得运用、互换或许损毁。”
五十二、将榜首百一十五条改为榜首百四十条,修正为:“对查封、扣押的资产、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资产、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办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许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检。”
五十三、将榜首百一十七条改为榜首百四十二条,修正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侦办违法的需求,能够按照规则查询、冻住违法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比例等产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合作。
“违法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
?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二条修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使命,是确保精确、及时地查明违法实际,正确运用法令,赏罚违法分子,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恪守法令,活跃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确保人权,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力、产业权力、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力,确保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将第十四条榜首款修正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确保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解权和其他诉讼权力。”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条修正为:“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榜首审刑事案子:
“(一)损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子;
“(二)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子。”
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正为:“本章关于逃避的规则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判定人。
“辩解人、诉讼署理人能够按照本章的规则要求逃避、恳求复议。”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正为:“违法嫌疑人自被侦办机关榜首次讯问或许采纳强制办法之日起,有权托付辩解人;在侦办期间,只能托付律师作为辩解人。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解人。
“侦办机关在榜首次讯问违法嫌疑人或许对违法嫌疑人采纳强制办法的时分,应当奉告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查看申述的案子资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子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传达其要求。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能够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托付辩解人。
“辩解人承受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后,应当及时奉告处理案子的机关。”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正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许其他原因没有托付辩解人的,自己及其近亲属能够向法令援助安排提出恳求。对契合法令援助条件的,法令援助安排应当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许是没有彻底丢失辨认或许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告诉法令援助安排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告诉法令援助安排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七、将第三十五条修正为:“辩解人的职责是依据实际和法令,提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维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力和其他合法权益。”
八、添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辩解律师在侦办期间能够为违法嫌疑人供给法令帮忙;署理申述、指控;恳求改变强制办法;向侦办机关了解违法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子有关状况,提出定见。”
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修正为:
“第三十七条 辩解律师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
“辩解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令援助公函要求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晤,至迟不得超越四十八小时。
“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峻贿赂违法案子,在侦办期间辩解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应当经侦办机关答应。上述案子,侦办机关应当事前告诉看守所。
“辩解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了解案子有关状况,供给法令咨询等;自案子移交查看申述之日起,能够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依据。辩解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解律师同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通讯,适用榜首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查看申述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
十、添加二条,作为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三十九条 辩解人以为在侦办、查看申述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搜集的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许罪轻的依据资料未提交的,有权恳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解人搜集的有关违法嫌疑人不在违法现场、未到达刑事职责年纪、归于依法不负刑事职责的精神病人的依据,应当及时奉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十一、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正为:“辩解人或许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忙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藏匿、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不得要挟、诱惑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搅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背前款规则的,应当依法追究法令职责,辩解人涉嫌违法的,应当由处理辩解人所承办案子的侦办机关以外的侦办机关处理。辩解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告诉其地址的律师事务所或许所属的律师协会。”
十二、添加二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六条 辩解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托付人的有关状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可是,辩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托付人或许其别人,预备或许正在施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峻损害别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的,应当及时奉告司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 辩解人、诉讼署理人以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作业人员阻止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力的,有权向同级或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述或许指控。人民检察院对申述或许指控应当及时进行查看,状况实际的,告诉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十三、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正为:“能够用于证明案子实际的资料,都是依据。
“依据包含:
“(一)依据;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说;
“(五)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判定定见;
“(七)勘验、查看、辨认、侦办试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依据有必要通过查验实际,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
十四、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公诉案子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职责由人民检察院承当,自诉案子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职责由自诉人承当。”
十五、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正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办人员有必要按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许无罪、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依据。制止刑讯逼供和以要挟、诱惑、诈骗以及其他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不得逼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有必要确保悉数与案子有关或许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沛地供给依据的条件,除特殊状况外,能够吸收他们帮忙查询。”
十六、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二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和查处案子进程中搜集的依据、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依据资料,在刑事诉讼中能够作为依据运用。”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正为:“对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据,应当保密。”
十七、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正为:“对悉数案子的判处都要重依据,重查询研究,不轻信口供。只要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依据的,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依据的确、充沛的,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
“依据的确、充沛,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科罪量刑的实际都有依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依据均经法定程序查验实际;
“(三)归纳全案依据,对所确认实际已扫除合理置疑。”
十八、添加五条,作为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四条 选用刑讯逼供等不合法办法搜集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选用暴力、要挟等不合法办法搜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应当予以扫除。搜集依据、书证不契合法定程序,或许严峻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不能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的,对该依据应当予以扫除。
“在侦办、查看申述、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扫除的依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扫除,不得作为申述定见、申述决议和判定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指控、告发或许发现侦办人员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的,应当进行查询核实。关于确有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景象的,应当提出纠正定见;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审判人员以为或许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的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景象的,应当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查询。
“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署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对以不合法办法搜集的依据依法予以扫除。恳求扫除以不合法办法搜集的依据的,应当供给相关头绪或许资料。
“第五十七条 在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查询的进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依据资料不能证明依据搜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能够提请人民法院告诉有关侦办人员或许其别人员出庭阐明状况;人民法院能够告诉有关侦办人员或许其别人员出庭阐明状况。有关侦办人员或许其别人员也能够要求出庭阐明状况。经人民法院告诉,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 关于通过法庭审理,承认或许不能扫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的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景象的,对有关依据应当予以扫除。”
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正为:“证人证言有必要在法庭上通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解人两边质证而且查实今后,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许藏匿罪证的时分,应当依法处理。”
二十、添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二条 关于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违法、毒品违法等案子,证人、判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自己或许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对风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纳以下一项或许多项维护办法:
“(一)不揭露实在名字、住址和作业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纳不露出表面、实在声响等出庭作证办法;
“(三)制止特定的人员触摸证人、判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所采纳专门性维护办法;
“(五)其他必要的维护办法。
“证人、判定人、被害人以为因在诉讼中作证,自己或许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对风险的,能够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恳求予以维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纳维护办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合作。
“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施行作证责任而开销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事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务予以确保。
“有作业单位的证人作证,地址单位不得克扣或许变相克扣其薪酬、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十一、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正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
“(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风险性的;
“(三)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风险性的;
“(四)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施行。”
二十二、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正为:“确保人应当施行以下责任:
“(一)监督被确保人恪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
“(二)发现被确保人或许发作或许现已发作违背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则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施行机关陈说。
“被确保人有违背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则的行为,确保人未施行确保责任的,对确保人处以罚款,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二十三、将第五十六条改为三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修正为: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施行机关同意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
“(二)住址、作业单位和联系方式发作变化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施行机关陈说;
“(三)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能够依据案子状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恪守以下一项或许多项规则: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晤或许通讯;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驭证件交施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两款规则,已交纳确保金的,没收部分或许悉数确保金,而且差异景象,责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从头交纳确保金、提出确保人,或许监督寓居、予以拘捕。
“对违背取保候审规则,需求予以拘捕的,能够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议机关应当归纳考虑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求,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风险性,案子的性质、情节,或许判处惩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状况,确认确保金的数额。
“供给确保金的人应当将确保金存入施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背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则的,取保候审完毕的时分,凭免除取保候审的告诉或许有关法令文书到银行收取交还的确保金。”
二十四、添加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契合拘捕条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监督寓居:
“(一)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日子不能自理的人的仅有扶养人;
“(四)因为案子的特殊状况或许处理案子的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更为适合的;
“(五)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的。
“对契合取保候审条件,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确保人,也不交纳确保金的,能够监督寓居。
“监督寓居由公安机关施行。
“第七十三条 监督寓居应当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施行;无固定住处的,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施行。关于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峻贿赂违法,在住处施行或许有碍侦办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同意,也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施行。可是,不得在拘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施行。
“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除无法告诉的以外,应当在施行监督寓居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监督寓居人的家族。
“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辩解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决议和施行是否合法施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督寓居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控制的,监督寓居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督寓居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正为:“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施行机关同意不得脱离施行监督寓居的场所;
“(二)未经施行机关同意不得会晤别人或许通讯;
“(三)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驭证件交施行机关保存。
“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款规则,情节严峻的,能够予以拘捕;需求予以拘捕的,能够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十六、添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施行机关对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采纳电子监控、不定期查看等监督办法对其恪守监督寓居规则的状况进行监督;在侦办期间,能够对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的通讯进行监控。”
二十七、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正为:“对有依据证明有违法实际,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避免发作下列社会风险性的,应当予以拘捕:
“(一)或许施行新的违法的;
“(二)有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许社会秩序的实际风险的;
“(三)或许消灭、伪造依据,搅扰证人作证或许串供的;
“(四)或许对被害人、告发人、指控人施行打击报复的;
“(五)妄图自杀或许逃跑的。
“对有依据证明有违法实际,或许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或许有依据证明有违法实际,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从前故意违法或许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拘捕。
“被取保候审、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取保候审、监督寓居规则,情节严峻的,能够予以拘捕。”
二十八、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修正为:“拘留后,应当当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拘押,至迟不得超越二十四小时。除无法告诉或许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告诉或许有碍侦办的景象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有碍侦办的景象消失今后,应当当即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
二十九、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正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分,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
三十、添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查看同意拘捕,能够讯问违法嫌疑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讯问违法嫌疑人:
“(一)对是否契合拘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违法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说的;
“(三)侦办活动或许有严峻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查看同意拘捕,能够问询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解律师的定见;辩解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解律师的定见。”
三十一、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修正为:“拘捕后,应当当即将被拘捕人送看守所拘押。除无法告诉的以外,应当在拘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拘捕人的家族。”
三十二、添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拘押的必要性进行查看。对不需求继续拘押的,应当主张予以开释或许改变强制办法。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状况告诉人民检察院。”
三十三、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正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或许辩解人有权恳求改变强制办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恳求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议;不同意改变强制办法的,应当奉告恳求人,并阐明不同意的理由。”
三十四、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正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押的案子,不能在本法规则的侦办拘押、查看申述、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需求继续查验、审理的,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
三十五、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正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对被采纳强制办法法定期限届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或许依法改变强制办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或许辩解人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采纳强制办法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免除强制办法。”
三十六、将第七十七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九十九条、榜首百条,修正为: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逝世或许丢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署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产业、团体产业遭受丢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分,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榜首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采纳保全办法,查封、扣押或许冻住被告人的产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许人民检察院能够恳求人民法院采纳保全办法。人民法院采纳保全办法,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
三十七、添加一条,作为榜首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子,能够进行调停,或许依据物质丢失状况作出判定、裁决。”
三十八、将第七十九条改为榜首百零三条,添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期间的最终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榜首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停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伸。”
三十九、添加一条,作为榜首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解人、诉讼署理人、好坏关系人关于司法机关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述或许指控:
“(一)采纳强制办法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开释、免除或许改变的;
“(二)应当交还取保候审确保金不交还的;
“(三)对与案子无关的资产采纳查封、扣押、冻住办法的;
“(四)应当免除查封、扣押、冻住不免除的;
“(五)贪婪、移用、私分、互换、违背规则运用查封、扣押、冻住的资产的。
“受理申述或许指控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能够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述;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的案子,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述。人民检察院对申述应当及时进行查看,状况实际的,告诉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四十、将第九十一条改为榜首百一十六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法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拘押今后,侦办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四十一、将第九十二条改为榜首百一十七条,修正为:“对不需求拘捕、拘留的违法嫌疑人,能够传唤到违法嫌疑人地址市、县内的指定地址或许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可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经出示作业证件,能够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继续的时刻不得超越十二小时;案情特别严峻、杂乱,需求采纳拘留、拘捕办法的,传唤、拘传继续的时刻不得超越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接连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传唤、拘传违法嫌疑人,应当确保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刻。”
四十二、将第九十三条改为榜首百一十八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侦办人员在讯问违法嫌疑人的时分,应当奉告违法嫌疑人照实供述自己罪过能够从宽处理的法令规则。”
四十三、添加一条,作为榜首百二十一条:“侦办人员在讯问违法嫌疑人的时分,能够对讯问进程进行录音或许录像;关于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子或许其他严峻违法案子,应当对讯问进程进行录音或许录像。
“录音或许录像应当全程进行,坚持完整性。”
四十四、删去第九十六条。
四十五、将第九十七条改为榜首百二十二条,榜首款修正为:“侦办人员问询证人,能够在现场进行,也能够到证人地址单位、住处或许证人提出的地址进行,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告诉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供给证言。在现场问询证人,应当出示作业证件,到证人地址单位、住处或许证人提出的地址问询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四十六、删去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四十七、将榜首百零五条改为榜首百三十条,榜首款修正为:“为了确认被害人、违法嫌疑人的某些特征、损伤状况或许生理状况,能够对人身进行查看,能够提取指纹信息,收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四十八、将榜首百零八条改为榜首百三十三条,榜首款修正为:“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分,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能够进行侦办试验。”
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侦办试验的状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与试验的人签名或许盖章。”
四十九、将榜首百一十条改为榜首百三十五条,修正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有罪或许无罪的依据、书证、视听资料等依据。”
五十、将第二编第二章第六节的节名、榜首百五十八条中的“扣押”修正为“查封、扣押”。
五十一、将榜首百一十四条改为榜首百三十九条,修正为:“在侦办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违法嫌疑人有罪或许无罪的各种资产、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子无关的资产、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资产、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许封存,不得运用、互换或许损毁。”
五十二、将榜首百一十五条改为榜首百四十条,修正为:“对查封、扣押的资产、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资产、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办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许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检。”
五十三、将榜首百一十七条改为榜首百四十二条,修正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侦办违法的需求,能够按照规则查询、冻住违法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比例等产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合作。
“违法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