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产交易税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23:5810月11日,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买卖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方针的告诉》(苏财税[2010]33号)正式发布,全省房产买卖税收方针悉数明朗化。针对市民关于在买房时交交税收的疑问,南京市地税局依据文件精力,给予了详细回答。
1、方针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依据财政部[2010]94号文件的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房地产买卖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方针进行调整。
(1)契税方针的调整:
对个人购买一般住所,且该住所归于家庭(成员规模包含购房人、爱人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仅有住所的,折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一般住所,且该住所归于家庭仅有住所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凡不符合上述规则的,不得享用上述优惠方针。
(2)个人所得税方针调整:
对出售自有住所并在1年内从头购房的交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依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力,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且归于家庭(成员规模包含购房人、爱人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仅有住所的一般住所,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归于家庭仅有住所的一般住所,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归于家庭仅有住所的,不管归于一般住所还对错一般住所,一概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所并在1年内从头购房的交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2、对享用优惠方针的家庭仅有住所怎么确认?
依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力,我市家庭仅有住所规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和溧水、高淳两县),个人购买的住所是其家庭(成员规模包含购房人、爱人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仅有住所。
关于家庭仅有住所的确认,市地税局正在与市房地产主管部分商定详细操作程序,在详细操作程序确认前,对享用家庭仅有住所优惠方针的,由征收机关查询交税人契税交税记载,无记载或有记载但有疑义的,由交税人出具家庭仅有住所书面诚信确保书,并在交税申报时供给户口簿以便于税务机关核实。对交税人诚信确保不实的,归于虚伪交税申报,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则处理。
3、个人所得税新方针与老方针比较发生了哪些改变?
原方针对出售自有住所并拟在现住所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从头购房的交税人,其出售现住所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从头购房的价值可悉数或部分予以免税。新方针对2010年10月1日今后出售自有住所并在1年内从头购房的交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4、新方针中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履行”,应怎么了解?
关于契税新方针自2010年10月1日起履行是指:但凡在2010年10月1日(不含)曾经现已处理了房屋买卖契约(合同)鉴证或挂号的,仍依照原税率交纳契税。在2010年10月1日(含)之后签定房屋买卖契约(合同)的,一概依照新方针履行。
关于个人所得税新方针自2010年10月1日起履行是指: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所并在1年内从头购房的交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现已出售住所且现在没有置办住所,并自出售住所之日起一年内从头购房的,仍可享用原优惠方针。
5、对2010年9月30日(含)前现已签定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没有处理鉴证、挂号的住所怎么处理?
凡在2010年9月30日(含)前现已签定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没有在房地产主管部分处理鉴证或挂号的,依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力,请购房者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分处理鉴证或挂号手续,仍依照原方针交纳契税。实施先到契税所交纳契税再到房产部分处理挂号的区域,对在2010年9月30日(含)前现已签定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没有到契税所进行交税申报的,请购房者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契税所处理契税申报交纳手续,仍依照原方针交纳契税。逾期依照调整后的新方针履行。
6、在省详细方针出台后,如有多预缴税款怎么处理?
依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力,如购房者多预缴税款,请购房者到契税所处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