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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08:04

怎么了解《劳作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薪酬”?
2004年3月1日施行的《最低薪酬规则》(劳作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第三条规则,最低薪酬是指劳作者在法定作业时间或依法签定的劳作合同约好的作业时间内供给了正常劳作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付出的最低劳作报酬。
根据上述规则第十二条,在劳作者供给正常劳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付出给劳作者的薪酬在除掉下列各项今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1)延伸作业时间薪酬;(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作业环境、条件下的补贴;(3)法令、法规和国家规则的劳作者的福利待遇。劳作者因为自己原因形成在法定作业时间内或依法签定的劳作合同约好的作业时间内未供给正常劳作的,不适用本规则。
依上述规则第五条,最低薪酬标准一般采纳月最低薪酬标准和小时最低薪酬标准的方式。月最低薪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工作劳作者,小时最低薪酬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工作劳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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