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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种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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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团体合同
团体合同是指企业员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作报酬、作业时间、歇息度假、劳作安全卫生、稳妥福利等事项,经过相等洽谈达到的书面协议。
也称为劳作协约、团体协约、团体协约或联合作业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定的以劳作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团体协议。团体合同与劳作合同不同,它不规则劳作者个人的劳作条件,而规则劳作者的团体劳作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整体工人、员工,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与签定团体合同的工会成员。
资本主义国家的团体合同工人或员工的安排(一般是工会)与企业主或企业主联合会签定的关于出卖劳作力的条件的协议书。在18世纪末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英国雇佣劳作者团体与工厂雇主签定的劳作协议,是资本主义国家团体合同的萌发。它是工人为对立个人雇佣契约严苛的劳作条件而要求签定的。
团体合同的发生除要经过两边代表洽谈、职代会审议经过、首席代表签字程序以外,部分依法对团体合同进行检查,是团体合同收效的必经程序。团体合同签定后,应在10日内将团体合同文本及有关阐明资料报送劳作保证部分。
劳作保证部分在收到团体合同文本后15个作业日内未提出贰言的,团体合同本日收效。报送单位应以恰当方法予以发布。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贰言,用人单位就贰言事项经洽谈从头签定团体合同的,应按照报送程序从头报送劳作保证部分检查。
团体合同的法令效力是指团体合同的法令约束力。
《劳作法》第35条规则:依法签定的团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整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个人与企业缔结的劳作合同中劳作条件和劳作报酬等规范不得低于团体合同的规则。
《劳作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则:依法缔结的团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具有约束力。职业性、区域性团体合同对当地本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具有约束力。
二、团体合同品种有哪些
1、一般团体合同:员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能够就劳作报酬、作业时间、歇息度假、劳作安全卫生、稳妥福利等事项缔结团体合同。团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许整体员工讨论经过。
2、专项团体合同:员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能够缔结劳作安全卫生、女员工权益维护、薪酬调整机制等专项团体合同。
3、职业性团体合同、区域性团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职业能够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缔结职业性团体合同,或许缔结区域性团体合同。
以上便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期望对我们有协助。如果您需求关于这方面的协助,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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