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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06:27
发布部分: 中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5]200号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证券商场处理,催促上市公司遵循《公司法》,标准上市公司的信息发表作业,现将修正后的《揭露发行股票公司信息发表的内容与格局准则第二号<年度陈述的内容与格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揭露发行股票公司信息发表的内容与格局准则第二号年度陈述的内容与格局阐明  (一)依据《股票发行与买卖处理暂行法令》(以下简称《股票法令》)和《揭露发行股票公司信息发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定本准则。  (二)凡依据《股票法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揭露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本准则的规则编制年度陈述。  (三)本准则规则的年度陈述的内容与格局包含:  1、封面及目录;  2、年度陈述正文:  (1)公司简介,  (2)管帐数据和事务数据摘要,  (3)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事务陈述,  (4)董事会陈述,  (5)监事会陈述,  (6)股东会简介,  (7)财务陈述,  (8)公司在陈述年度内发作的重大事件及其发表状况要览,  (9)相关企业,  (10)公司的其他有关材料;  3、备检文件。  (四)公司对本准则罗列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发表。可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的确不适用的,公司可依据实际状况做出恰当修正,一起予以阐明。公司还可依据其本身的实际状况,添加其他内容。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及其派生证券的公司,除受境外证券监管部分处理,有特定要求的之外,应一起编制年度陈述外文译著。公司应尽力确保两种文本内容的共同性。并在外文本上注明:“本陈述别离以中、英(或日、法文等)文两种言语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了解上发作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商场(含两个,下同)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在编制境内和境外的年度陈述时,应尽量做到内容共同。假如境外证券商场所要求的年度陈述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应恪守陈述内容从多不从少,陈述编制时刻从短不从长,陈述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准则处理。如境内外年度陈述内容有较大差异的,应将另一文本的年度陈述列为备检文件。  (五)公司整体董事有必要确保年度陈述所供给的信息的实在、精确、完好和公平,并就其确保承当连带责任。向股东供给的年度陈述能够刊载宣扬本公司成绩的相片、图表等,但内容应与年度陈述正文相共同,不得有误导和诈骗行为。  (六)公司应当在每个管帐年度完毕后一百二十日(相当于四个接连的月份,下同)内编制完结年度陈述。陈述完结后,公司应立即将年度陈述十份别离报送中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当地证券处理部分和其股票挂牌买卖的证券买卖场所,一起公司应将陈述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陈述摘要刊登日期与举行股东会日期距离不得少于三十日),并将年度陈述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买卖的证券买卖场所、有关证券运营组织及其网点,以供股东和出资大众查阅。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商场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应在同一时刻对境内、外商场发布年度陈述。假如国内外商场对编制年度陈述的期限要求不同,应以较短的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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