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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之前未告知诉讼时效要延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21:50
A县一百货公司,积压一批货品,因为面临改制,该批货品亟待处理,公司司理决议,由公司职工分几组到外县出售,其中有一组在B县出售时,B县地税局要求其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因为该组职工没有处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所以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则,B县地税局对他们作出了追缴税款300元,罚款300元的处理决议,该百货公司职工当即交纳了税款及罚款,未提出异议。
时隔5个月,A县百货公司以为其时B县地税局对其处分未制造书面处分决议书,并且也未奉告可请求复议和提申述讼的权力,所以反悔不服,书面向B县地税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了复议请求。并宣称,假如地税局不及时复议,他们将诉诸法令,向人民法院申述。
面临百货公司的复议请求,B县地税局以为,尽管其时处分时未奉告被处分人诉讼权力,但依据《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分,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另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及《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则,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议不服的,应当在知道该处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此处分金额在一千元以下,能够当场处分,并且处分行为已时隔 5个月,显然是不能复议,也不能申述了。
A县百货公司随后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依据《行政处分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应当奉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依据,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当事人诉讼权或申述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其申述期限从当事人实践知道申述权或申述期限时核算,但逾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一年。”本案被罚人逾期时刻为5 个月,未超越1年,因而,仍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权力。最终,人民法院判定B县地税局败诉。
本案中,导致B县地税局败诉的原因便是法律程序不合法,该局只认识到《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则的前半部分,一千元以下罚款可当场处分,对规则内容未全面剖析了解,《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则,对法人或其他安排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分,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法律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法律证件、填写预订格局、编有号码的行政处分决议书。行政处分决议书应当当场交给当事人。而B县税务机关未制造简易处分决议书,归于法律程序不合法,然后导致本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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