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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刑讯逼供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09:31

当派出所民警行为实践逾越了治安办理工作的规模,行将治安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等同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实践行使刑事侦办职能来到达治安办理的日的时,则其成为刑讯逼供罪主体。
[事例索引]
一审: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人民法院(1997)临铁刑初字第18号(1997年12月2日)
再审一审: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人民法院(2004)临铁刑再初字第l号(2004年6月21日)
再审二审:北京市铁路运输巾级人民法院(2004)京铁中刑再终字第25号(2004年9月20日)
[案情]
公诉机关: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审卜诉人):赵宏生。
1997年12月9日,山西省临汾铁路公安处翼城站派出所接到女青年赵燕指控某修建工程队队长许某某对其“耍流氓”的报案,时任该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赵宏生即组织该所民警持“治安传唤证”将许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当日22时许,赵宏生对外某某拳扪脚蹋,并要挟说:“如不好好交待,我让你把牢底坐穿:”尔后,赵宏生经与临汾铁路公安处刑侦大队探长娄广宏商议,组织刑侦大队侦察员李同旭、尉向东与翼城站派出所民警翟红宝(另案处理)、贾德贵(另案处理)将许某某带到翼城站值班室进行讯问,赵宏生托故脱离,翟红宝、贾德贵选用警棍、木棍殴伤等办法对许某某进行讯问。次日清晨1时许,赵宏生在听取翟红宝、贾德贵的讯问报告后,指示翟、贾持续讯问,并表明:“假如许某某不好好告知,就楔他(意思是打他)。”在尔后的汛问中,翟、贾采纳压杠子的手法逼取口供、当日16时左右,临汾铁路公安处刑侦大队探长娄广宏向赵宏生传达了临汾铁路公安处法制科关于许某某的行为归于流氓行为的定见,赵宏生即让该所民警贾德贵收拾该案资料,并填写了《治安案件受理、立案表》、《治安案件破案表》、《治案办理处分审批表》。17时许,赵宏生让人将许某某铐在派出所的一棵桐树上,并对许某某拳扪脚蹋:20时许,赵宏生让许某某的妻子交保释金7000元,责令许某某技讯问笔录内容写了书面查看后,才让许某某脱离派出所。许某某随即被其亲属送往医院医治:后经判定,许某某构成轻伤。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定被告人赵宏生犯刑讯逼供罪,判处免予刑事处分。宣判后,被告人赵宏生末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该判定遂发作法律效力。尔后,原审被告人赵宏生就此案向临汾铁路运输法院提出申述,其申述理由主要是:其作为派小所的负责人,在处理“许某某案”中从头到尾行使的是治安办理权而非侦办权,故其并非刑法规则的司法工作人员,因而,其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资格:且许某某是违背行政办理次序的违法行为人而非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所以,原审判定“定性禁绝,适用法律过错”,一审法院经再审于2004年6月21日作出刑事裁决,保持了原审判定。原审被告人赵宏生以上述裁决“再度确定现实不清,定性禁绝,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审被告人赵宏生的上诉理由缺少现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了赵宏生的上诉,保持丁原审判定和再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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