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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超过时效监察可否再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16:36

裁定超越时效 督查可否再受理
袁素群(江苏启东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
2001年3月20日,某服装公司以裁人为由免除了与韩某的劳作合同。对此,韩某不服,于2001年12月26日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服装公司吊销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经审查,以超越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告诉书”(以下简称“告诉书”),并奉告韩某可以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韩某在法定时效内未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2002年1月6日,韩某以服装公司违背《劳作法》规矩的条件,免除其劳作合同为由,向劳作督查大队告发,要求吊销免除劳作合同决议。劳作督查大队经审查,发现服装公司免除韩某劳作合同的程序违法。鉴于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已对此案作出处理决议,在是否受理此案问题上,劳作督查大队呈现两种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应该受理。理由是韩某虽已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但这并不影响其要求督查大队进行处理的权力。《劳作法》第98条规矩,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矩的条件免除劳作合同的,劳作确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这儿的“劳作确保行政部门”是指经劳作确保行政部门授权托付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劳作督查组织。而劳作督查组织处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时效为2年。已然韩某在规矩的时效内告发,又契合督查大队受案规模,那么劳作督查大队应当受理。不然,韩某可以劳作确保行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请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另一种定见以为,劳作督查组织不应该受理。理由是,韩某如对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的“告诉书”不服,可有二条途径进行监督。一是司法监督,即当事人对判定不服,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申述,由法院依法判定。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作业座谈会纪要的告诉》(法[1999]231号)中,也现已清晰,为了使劳作争议案件可以及时有用地得到解决,关于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告诉或决议、判定的,可视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已对该劳作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告诉不服,可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另一条监督途径是裁定委员会内部监督,这儿又包含本级自我监督和上级裁定委员会的监督。依据劳作部《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办案规矩》第34条,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有关审判监督的规矩,裁定委员会对本委员会以及上级裁定委员会对下级裁定委员会作出的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发现确有过错,应当施行裁定监督,吊销原判定。由此可见,实施司法监督和裁定监督是确保办案质量,根绝错案的有用办法。所以,即便督查组织不受理,韩某也不可以告劳作确保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
现在,关于裁定和督查组织都可以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是否可挑选二个途径来救助,法律法规没有清晰规矩。笔者以为,当事人应该挑选最适合自己的一个途径来救助,一旦挑选了这个途径,就应当在这条路上走究竟,不然会形成劳作确保行政部门功率的下降。
因而,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二种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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