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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能否对抗第三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23:12
【案情】
朱强与吴琴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朱强向郑正秋告贷5万元,并出具借单一张。2013年4月,朱强与吴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债款作了约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款均由朱强承当。后朱强下落不明,郑正秋屡次向吴琴催索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朱强和吴琴一起归还告贷5万元。
【不合】
关于吴琴是否需求一起归还债款,离婚协议能否对立第三人,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观念以为,吴琴不该归还债款,吴琴与朱强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款已作出了约好;
第二种观念以为,5万元属朱强、吴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起债款,应由两人一起归还,离婚协议不得对立第三人。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第二十五条规则: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双方建议权力。一方就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建议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本案中,朱强的告贷行为发作在其与吴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琴假如不能提交依据证明该告贷未用于家庭生活或系朱强个人债款,则该告贷应当依照夫妻一起债款进行处理。朱强与吴琴之间签定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款承当的内容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吴琴应当对告贷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其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后,可根据离婚协议向朱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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