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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病逝遗体无人认领 医院能否起诉唯一近亲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06:08
白叟病逝遗体无人认领 医院能否申述仅有近亲属
案情:
茕居白叟童老伯因脑梗塞,经抢救无效在医院病逝。但是,当院方告诉白叟仅有的一位同父异母妹妹童女士前来处理后事时,她却以自己与白叟长时间不相交游为由,回绝合作。所以,医院将童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处理相关丧葬事宜,并结算医疗费用。
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定,医疗费在童老伯遗产范围内清偿,丧葬事宜由童女士处理。
已过耄耋之年的童老伯,早年与妻子离婚后就单独日子。2011年6月23日,童老伯在家突发脑梗塞倒地昏迷不醒,幸被房东发现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次日,童老伯原工作单位退管会到医院处理了入院手续,并付出了住院押金和护工费用。
尔后,童老伯一向住院承受医治。期间,医院从童老伯的原单位处了解到,童老伯还有一个妹妹童女士,除此之外便无亲人。为了更好地安排医治事宜,院方屡次与童女士进行联络,但对方表明回绝处理童老伯的任何事情。
2012年2月,童老伯终因病重抢救无效逝世。院方再次联络童女士,请求其帮忙处理童老伯的善后事宜并结清医疗费用。对此,童女士依然回绝合作。因为童老伯再无可联络的亲人,医院无法结算医疗费,童老伯的遗体一向放在医院的和平间里。
为妥善处理白叟的遗体问题,医院也曾测验与童老伯的原工作单位洽谈,期望单位出头处理。但因为童老伯并非没有亲属,单位不敢全权处理此事。无法之下,医院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童女士付出童老伯的医疗费1.2万余元,并处理白叟的遗体移交火化等丧葬事宜。
庭审中,童女士对医院提出的要求予以了清晰回绝,辩称自己与童老伯仅仅同父异母的兄妹,两人从未共同日子过,且联络长时间不好。一起,童女士还写下许诺书,表明抛弃对童老伯任何遗产的承继,也不承当任何债款,并抛弃对骨灰的任何权力,赞同由任何安排和个人处理全部丧葬事宜。
审理期间,法院先后造访了童老伯生前地点的单位和公安机关,在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后查明,被告童女士是童老伯现在仅有的一位亲属,并无其他亲属的头绪。
法院审理后以为,按照法规规则,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凶事承办人,童女士系现在能承认的仅有家族,故理应承当童老伯的相关凶事承办责任,包含联络殡仪馆处理遗体运送、火化、骨灰处置等全部事宜,尽早让逝者安眠,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至于医疗费,因童女士清晰表明抛弃承继童老伯的任何遗产,故可直接在童老伯名下的遗产范围内予以清偿。
法官说法:
安葬死者既是权力也是责任
童老伯同父异母的妹妹现已清晰抛弃承继童老伯的遗产,也抛弃对骨灰的任何权力,法院为何依然判定由其处理相关丧葬事宜?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钱伟侠指出,“入土为安”既是对死者的安慰,便利亲属对死者进行祭拜,也契合对人的尊重之理念,契合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和社会风尚。安葬死者不但是近亲属享有的权力,也是应实行的责任。
本案中,童女士作为童老伯仅有的近亲属,其抛弃对遗体的全部权力和责任,明显有违公序良俗准则。人皆难免一死,对自己遗体的持续尊重应属绝大多数人的合理等待与要求。被告抛弃对骨灰的任何权力,本质也抛弃了其应尽的责任,这种抛弃明显无效。
一起,《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则:“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凶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许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凶事承办人。”由此,法院运用公序良俗准则及《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支撑了医院要求被告处理死者丧葬事宜的诉讼请求。
别的,本案中童女士抛弃承继童老伯遗产的许诺是有用的,这是民法上处置准则的详细表现。抛弃承继的法令结果便是被告不需要承当被承继人生前的债款,也即本案中医院所建议的医疗费。因为财产承继中被承继人的债权人利益维护是联络到整个社会经济买卖安全的重要问题,为便于医院从死者遗产中直承受偿,防止讼累,法院判定医院可在死者遗产范围内取得清偿。
相关法令知识: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凶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许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凶事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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