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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员如何维护其肖像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20:07
对体育运动员维护其肖像权的主张
首要,应协调好各种利益联系。在我国,国家队运动员是国家财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可是,作为一个自然人,运动员的肖像权、商务开发等权力又是不行侵略的,这就需要将现有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当代我国法令所调理的利益联系特别杂乱,法令在调理国家、团体、个人这三种利益联系时,首要应考虑统筹,在统筹的基础上再考虑假如发作对立,怎么使个人和团体的利益遵守社会或国家的利益。
其次,应认清肖像运用行为的性质。因为有些体育运动员的商业价值较高,许多商家就与他们签定肖像运用合同,有偿运用其肖像。例如许多的运动员成为某些品牌的形象代言人,本案中的姚明就与百事可乐公司签定了肖像运用合同。合理运用别人肖像的行为,应当是一种肖像运用合同,是一种法令行为。运用人和肖像权人就肖像的运用,应当在肖像运用合同中清晰约好。约好怎样运用,便是怎样运用,约好在什么范围内运用,就必须在什么范围内运用。超出约好的运用范围的运用,便是侵权行为。[15]因而,商家运用运动员的肖像的行为并不是肯定制止的,仅仅他们应认清肖像运用行为的性质,并进行合理运用。
最终,应习惯商场化需求,健全体育运动员权力保证机制。越来越多的我国体育运动员现已走向了商场,在商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对运动员的商业开发现已是大势所趋。在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办理和开发上,国家体育总局能够而且应该学习一下国外的成功经验。美国奥委会的运动员营销部便是一个成功的典范。在美国,除了工作运动员,其他国家队的运动员都由运动员营销部进行一致的商业开发和办理。有了这样一个专业的商务开发的组织,运动员的练习没有受到影响,其商务开发也得到标准的保证。 别国的成功形式值得学习,我国应结合详细的国情,拟定相关的运动员损害赔偿法令,对现在紊乱的运动员商业商场加以标准。
体育运动员既是一项工作,也是一种社会大众文化的代称,因为他们在自己的范畴所获得的成果,因而被人们所熟知,然后带来了遍及的社会效应,这种社会效应又会带来某些经济利益。利益是行为最有力的驱动器,因而,体育运动员的肖像权就简单被侵略。我国行将举办2008年奥运会,又一个奥运年就要来到,怎么维护体育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已是一个火烧眉毛的论题,社会不该松懈,法令更不该忽视对任何人的任何一种权力的维护。因而,在这里评论这个问题,我觉得十分必要,期望体育运动员的肖像能得到合理使用,到达他们的利益与商家利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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