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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论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4:49
序文在大陆法传统上,双务合同实行抗辩权准则包含了一起实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回绝实行等项准则。与英美法上类推的交流条件理论及其对流条件、预期违约等准则存有一些可比性。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关于双务合同实行抗辩权准则得到了较为完好的承认,首要体现在合同法中的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第94条、第108条等条款中。但是,我国关于双务合同实行抗辩权准则的诠释、界说及其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发生了较为严峻的紊乱和不合,既背离了大陆法的传统,亦不是英美法的移植。有学者提出,我国合同法学习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长处,创设了非常完好的抗辩权准则,依照合同实行的先后时刻和是否一起实行为标准,把合同法第66条的规则界说为“一起实行抗辩权”、第67条的规则界说为“后实行抗辩权”、第68条的规则界说为“先实行抗辩权”,并以为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前进[1]。并且关于合同法第67条规则尚有多个不同的称号。关于合同法第108条规则,以为是在我国合同法中一起确立了“预期违约”准则[2]。有鉴于此,自己专此论文加以讲究,以澄清法学概念,尊重法学传统,提出立法建议,力求确立起我国齐备、科学、标准的双务实行抗辩权准则及系统。抗辩权(righttodefense),与恳求权相对而言,是能够阻挠恳求权效能的权力。其特征为:一是抗辩权人对恳求权的存在没有贰言,而以别的的法令事实为根据回绝实行责任;二是抗辩权的效能在于阻挠恳求权效能的发挥,但不以恳求权为限[3]。抗辩权类型可分为两种,一是永久性抗辩权或称消除的抗辩权,行使这种抗辩权能够永久性地阻挠债款人的恳求权;二是延期(推迟)的抗辩权或称一时性抗辩权,行使这种抗辩权仅能暂时地阻挠债款人的恳求权。一起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归于典型的一时性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实行抗辩权,就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立对方要求或否定对方权力建议的权力。或者说,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回绝实行合同责任的权力[4]。双务合同实行抗辩权对债款人而言是一种自我维护手法,能够防止自己实行后得不到对方实行的危险;而这一权力的存在让对方承当了及时实行、供给担保等压力,能够对完成自己的债款起担保效果。因此,抗辩权准则实际上是债款保证的法令准则,就防患于未但是言,效果比违约责任更活跃,与合同的担保准则比较有异曲同工之妙[5]。一起,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实行或许为基本前提,合同当事人应抱有合同完成的希望,而不以消除对方恳求权为意图。本文拟针对我国合同法关于双务合同实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准则的立法规则及学术纷争,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些较有代表性的学说观念动身,分三个专题对我国的双务合同实行抗辩权准则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双务合同实行抗辩权准则及其系统的重构思路。第一章一起实行抗辩权之解读一起实行抗辩权(拉exceptiononadimpleticontrattus),又称不实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实行对待给付前享有的回绝自己给付的权力。一起实行抗辩权归于债款人的从权力,其建立与债款的发生、实行有相当程度的相关。一起实行抗辩权的建立须具有必定的条件:①合同为有用的双务合同;②两边根据同一双务合同发生的两方债款互为对待给付;③须两边债款均已届清偿期;④行使抗辩权须当事人无先为给付的责任;⑤须对方未实行债款或未提出实行债款;⑥须对方的对待给付为或许实行的债款[6]。双务合同对价的交流性和原因的彼此依赖性决议了双务合同本质上的牵连性,而这种本质上的牵连性首要表现为双务合同机能上的牵连性。机能上的牵连性又表现为实行上的牵连性和存续上的牵连性,而这两种牵连性均能导致一起实行抗辩权的发生。因此,一起实行抗辩权即归于功能上的牵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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