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将房产赠予女方事后能否反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02:37
"爱情"和"房子"本是两个不相关的词语,而当今的我国,房子已然成为婚姻家庭必不可少的堡垒, 婚姻家庭已实实在在建立在了物质基础之上。婚前男方赠与女方的房产离婚时男方能否反悔?婚前婚后的产业纠纷一直是夫妻婚姻中最大的争议问题。
五年前,老孙欲与美美成婚,成婚前立下《夫妻协议》,约好成婚后老孙名下的一幢480平米别墅归美美一切。美美携二十万陪嫁品与老孙成婚。两人婚后该别墅未处理过户挂号。
五年后,老孙因赌博向别人借债,名下别墅被人查封。一起,老孙置疑美美有外遇,欲与美美离婚;美美不供认有外遇,责备老孙无端猜疑,并要求老孙过户《夫妻协议》中所提及的房产,两边闹上法庭。
相关法令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
《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则,“夫妻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第6条:“婚前或许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好将一方一切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改变挂号之前吊销赠与,另一方恳求判令持续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则处理。”
律师解说本案争议焦点
“一方婚前一切的房产成婚后归对方个人一切”,这一夫妻之间的约好终究归于什么性质的法令行为?
有人认为,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尽管两边达成了有用的协议,但未处理房子改变挂号手续时,因我国采纳的是不动产法定挂号准则,不管根据何种原因发作的权属变化均需经挂号才发收效能。故按照《物权法》的规则及《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则,赠与房产的一方能够吊销赠与,因而,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处理过户手续之前,按照《合同法》的规则,是能够吊销的;
还有人认为,夫妻之间的这种约好归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若未完成缔成婚姻的意图以及附赠责任,或违反夫妻伦理道德时,亦得以吊销;
学术界对此也争议不休 尚无结论
律师定见:以上争辩的关键在于怎么归纳了解、适用《婚姻法》《婚姻法解说三》与《合同法》、《物权法》。自己认为,夫妻产业约好是根据身份联系的产业约好,假如过错了解《婚姻法》第19条的,机械地适用《合同法》、《物权法》,其成果必定违反立法之转义。由于,在传统的成婚风俗上,男方预备婚房,女方预备陪嫁品,若片面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则,则女方的产业一成婚就转化为夫妻共有产业,而男方的产业却往往因没过户仍为男方的个人产业,如此,必定在夫妻之间形成新的对立与不公。
个人认为,触及婚姻家庭联系的法令应当差异于其他民事法令,将一方的婚前产业约好为婚后归另一方一切,归于夫妻约好产业联系的规模,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适用《婚姻法》第19条之规则,即协议收效后未经对方赞同,一方不得私行吊销。但自己也赞同以下二种例外情况:即受赠予方显着违反夫妻忠实责任、或加害于赠予人时在外。
五年前,老孙欲与美美成婚,成婚前立下《夫妻协议》,约好成婚后老孙名下的一幢480平米别墅归美美一切。美美携二十万陪嫁品与老孙成婚。两人婚后该别墅未处理过户挂号。
五年后,老孙因赌博向别人借债,名下别墅被人查封。一起,老孙置疑美美有外遇,欲与美美离婚;美美不供认有外遇,责备老孙无端猜疑,并要求老孙过户《夫妻协议》中所提及的房产,两边闹上法庭。
相关法令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
《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则,“夫妻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第6条:“婚前或许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好将一方一切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改变挂号之前吊销赠与,另一方恳求判令持续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则处理。”
律师解说本案争议焦点
“一方婚前一切的房产成婚后归对方个人一切”,这一夫妻之间的约好终究归于什么性质的法令行为?
有人认为,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尽管两边达成了有用的协议,但未处理房子改变挂号手续时,因我国采纳的是不动产法定挂号准则,不管根据何种原因发作的权属变化均需经挂号才发收效能。故按照《物权法》的规则及《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则,赠与房产的一方能够吊销赠与,因而,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处理过户手续之前,按照《合同法》的规则,是能够吊销的;
还有人认为,夫妻之间的这种约好归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若未完成缔成婚姻的意图以及附赠责任,或违反夫妻伦理道德时,亦得以吊销;
学术界对此也争议不休 尚无结论
律师定见:以上争辩的关键在于怎么归纳了解、适用《婚姻法》《婚姻法解说三》与《合同法》、《物权法》。自己认为,夫妻产业约好是根据身份联系的产业约好,假如过错了解《婚姻法》第19条的,机械地适用《合同法》、《物权法》,其成果必定违反立法之转义。由于,在传统的成婚风俗上,男方预备婚房,女方预备陪嫁品,若片面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则,则女方的产业一成婚就转化为夫妻共有产业,而男方的产业却往往因没过户仍为男方的个人产业,如此,必定在夫妻之间形成新的对立与不公。
个人认为,触及婚姻家庭联系的法令应当差异于其他民事法令,将一方的婚前产业约好为婚后归另一方一切,归于夫妻约好产业联系的规模,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适用《婚姻法》第19条之规则,即协议收效后未经对方赞同,一方不得私行吊销。但自己也赞同以下二种例外情况:即受赠予方显着违反夫妻忠实责任、或加害于赠予人时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