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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不予发证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0:40

土地确权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展开。本文将为我们带来农村土地确权方针解读:政府什么状况下不予发证?土地确权中存在哪些问题?怎么处理?
土地确权挂号工作中不予发证的状况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予发证:
1、承揽户的承揽地被悉数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悉数损失的;
2、承揽户的承揽地被悉数退耕还林并现已发放林权证的;
3、承揽期内承揽方提出书面请求,自愿抛弃悉数或部分承揽地的;
4、承揽期内五保户逝世的;
5、其他依法应回收土地承揽经营权的。
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及处理办法
1、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但凡已归入承揽地办理的,持续作为承揽地办理;未归入承揽地办理的,不进行确权挂号,但应按实践面积挂号在册。
2、在农村土地承揽期间,农户自行或许流通给别人在承揽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动农业土地用处的,仍按本来承揽地面积进行确权挂号,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补白。
3、承揽方土地承揽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践承揽人口为根底,家庭单个成员已逝世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乡镇寓居、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补白栏标示清楚。
“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同时作为共有人进行挂号,并在补白栏标示。“与户主联系”栏依照国家规范填写,如自己、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农户之间进行承揽地交换的,交换后的土地没有胶葛,按现在土地的承揽人进行确权挂号。对存在胶葛的,先处理胶葛再进行挂号。对以转包、租借、入股、典当等方法流通的土地,按原承揽转出农户挂号,不给受转者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其流通联系持续实行流通合同约好。
5、家庭承揽人户主逝世,在这次土地挂号中,应尊重承揽农户志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6、承揽农户家庭成员悉数逝世的,其承揽土地只挂号不确权,暂由原担任赡养人持续播种、办理、收益。
7、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单个乡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依照“保持稳定、尊重前史、正视实际”的准则依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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