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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几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0:05
刑法罪名,以传达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许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打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处理次序,损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必要坚决依法打击。该罪不用出于牟利意图,使传达淫秽物品违法不管片面是否存在牟利,都将遭到惩罚的处分。
法令咨询:
(四)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的淫秽电子信息,实践被点击数到达一万次以上的;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一切、处理或许运用的网站或许网页上供给直接链接的,其数量规范依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品种核算。发了七本,是按总浏览量算,仍是单浏览量?是2010年和2011年别离发布的,这个网站不是注册会员也能看。这种状况能判什么罪?是按一本仍是七本总的?
听讼网律师回答:
没有什么总的单的区别,就按照点击量来核算,到达法定数额的就构成违法。详细是否构成违法以及量刑轻重还要看案子概况、依据状况及法官判定等。
按照总的点击量来核算。
相关法令知识: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许控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达淫秽物品的,从重处分。
司法解说
关于处理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一) 第一条以牟利为意图,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以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物品牟利罪科罪处分:
(一)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影、扮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的淫秽电子信息,实践被点击数到达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办法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运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许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许数额虽未到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则规范,但别离到达其间两项以上规范一半以上的;
(八)形成严重后果的。
运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办法,施行第一款规则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以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物品牟利罪科罪处分。
第二条施行第一条规则的行为,数量或许数额到达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则规范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重”;到达规则规范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意图,运用互联网或许移动通讯终端传达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以传达淫秽物品罪科罪处分:
(一)数量到达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则规范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别离到达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规范的;
(三)形成严重后果的。
运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办法,施行第一款规则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以传达淫秽物品罪科罪处分。
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一切、处理或许运用的网站或许网页上供给直接链接的,其数量规范依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品种核算。
第五条以牟利为意图,经过声讯台传达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达淫秽物品牟利罪科罪处分: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达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形成严重后果的。
施行前款规则行为,数量或许数额到达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则规范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重”;到达规则规范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施行本解说前五条规则的违法,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一)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详细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详细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一切、处理或许运用的网站或许网页上供给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达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经过运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正用户核算机设置等办法,强制用户拜访、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第七条明知别人施行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子信息违法,为其供给互联网接入、服务器保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协助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违法论处。
第八条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达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什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书物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则科罪处分。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详细描绘性行为或许显露宣传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括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关于处理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一条 以牟利为意图,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子信息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以牟利为意图,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以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物品牟利罪科罪处分:
(一)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影、扮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的淫秽电子信息,实践被点击数到达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办法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运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许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许数额虽未到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则规范,但别离到达其间两项以上规范一半以上的; 
(八)形成严重后果的。
施行第二款规则的行为,数量或许数额到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则规范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重”;到达规则规范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 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达淫秽电子信息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达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以传达淫秽物品罪科罪处分:
(一)数量到达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则规范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别离到达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规范的;
(三)形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运用互联网树立首要用于传达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的,对树立者、处理者和首要传达者,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以传达淫秽物品罪科罪处分。
第四条 以牟利为意图,网站树立者、直接担任的处理者明知别人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的是淫秽电子信息,答应或许听任别人在自己一切、处理的网站或许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以传达淫秽物品牟利罪科罪处分:(一)数量或许数额到达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则规范五倍以上的;
(二)数量或许数额别离到达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规范二倍以上的;
(三)形成严重后果的。
施行前款规则的行为,数量或许数额到达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则规范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重”;到达规则规范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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