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个人合伙企业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上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13:19本年1月起个别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
企业投资者个税费用扣除规范上调为1600元/月
市地税局表明:个税费用扣除规范仅查账征收户适用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来发文对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规范也作了调整。依据文件规则,从本年1月1日起,个别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运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规范一致确定为19200元/年,即每月扣除1600元。广州市地税局表明,该费用扣除规范仅适用于实施查账征收方法的个别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据市地税局介绍,现在个别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可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实施查账征收的,其个人所得税的核算方法如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本钱、费用、税金及丢失-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五级超量累进税率表)。下面以陈先生开的个别小食店为例:
陈先生的个别饮食店实施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2006年1-5月运营额80000元,本钱、费用算计50000元,运营税金及附加4400元,1-4月累计已预缴个税1750元,则陈先生5月份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80000-50000-4400-1600/月×5个月)×20%-1250-1750=520元。 广州市地税局表明,对不能供给完好、精确交税材料,不能正确核算应交税所得额的个别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税务机关有权采纳核定征收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详细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应税所得率核定交税人在必定运营期内的应交税所得额,依率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