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4:01一、问题的提出2002 年1月,原告洪素兰以两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要求与被告陈衍荣离婚。经法院掌管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到离婚调停协议。调停书中载明:“经本院掌管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到如下协议:一、原告洪素兰与被告陈衍荣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215幢 401室房改房一套归婚生女陈伟霞、陈伟丽(注:二人均已成年)一切……”。2003年8月,陈伟霞、陈伟丽以父亲陈衍荣拒不交给该套房子为由,诉至三元区法院,要求法院断定该套房子归陈伟霞、陈伟丽二人一切。
对此诉请,有几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陈衍荣不实行协议,法院应当受理此案;第二种定见以为,法院不该受理此案,陈伟霞、陈伟丽二人可依洪素兰与陈衍荣离婚之收效调停书向房管部分处理房子过户挂号;第三种定见以为,法院不该受理此案。关于该套房子归属,宜由洪素兰与陈衍荣洽谈处理。洽谈不成,可由洪素兰与陈衍荣另行诉讼处理。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上述三种不同定见的焦点,在于对收效离婚调停协议既判力片面规模的知道不同。
既判力理论最早能够追溯至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准则。既判力是指断定确认后,在实体内容上关于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的束缚效能,即当事人遭到断定的束缚,不得就已断定的内容再行提出争议,法院也遭到断定的束缚,不得就同一事项作出对立的判别。既判力的社会功用在于通过断定的结局性,确认一种标准的次序并使其相对地固定下来从而诱导社会次序的依法构成。首要,以断定方式固定的权利义务状况作为后续买卖行为的起点,增强买卖行为的安全性,无须忧虑断定会容易被改动而使买卖行为失掉根底或许中止。其次,有既判力的断定具有安稳的可猜测性,使从事买卖的人们越有或许按断定所示的标准采纳举动,有利于次序的构成。最终,司法中断定的结局性意味着一旦断定建立确认,即不再容易给重复的商洽或讨价还价留下地步,构成了司法作为另一种建构次序款式的重要特色。
在我国,不论是现行民事诉讼法,仍是通行的诉讼理论和迄今为止的审判实践,均未正面触及既判力的问题。但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断定、判定, 以及依法禁绝上诉或许超越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断定、判定,是发作法律效能的断定、判定。”第158条规则:“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断定、判定, 是终审的断定、判定。”在这两个法条中,当然没有明示“既判力”一词,但它们无疑是我国民事判定之既判力的法律依据。由于,所谓“发作法律效能的断定”或 “终审的断定”具有一个杰出特色,即具有确认性。断定一旦发作法律效能,无论是原审法院仍是上级法院,一般情况下不得恣意改动发作法律效能的断定。假如发现确有过错需求纠正,应当通过严厉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当事人对该断定提出不服申述后法院或许依职权吊销原判。假如这些一般的不服申述的办法现已竭尽,就意味着该断定在其诉讼程序中已失掉被吊销的时机。这种断定已达到用一般的不服申述不能掠夺其存在的状况,称之为确认,这种断定称之为确认断定。发作法律效能的断定或终审断定便是确认断定。确认断定具有确认力,包含方式上确实认力和实质上确实认力。前者是指确认 断定具有不行吊销性;后者是指构成确认断定内容的判别的通用力,通称为既判力。因而,只要是确认的结局断定,便具有既判力。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52条是我国断定之既判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