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老无子女可以要求兄弟姐妹担扶养义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09: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6条指出:由兄、姐抚育长大的有担负才能的弟、妹,对损失劳动才能、孤独无依的兄、姐,有抚育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2月16日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程秀珍诉程心钊抚养一案的请示报告》所作的《关于兄妹间抚养问题批复》指出:程复珍自一九五八年患精神病往后,即损失劳动才能。因她无直系亲属,其日子悉数依托其兄长程心钊、程心慈及侄子女供应抚养,直到一九八一年程心慈逝世。据此,本院赞同你院关于程秀珍应持续由程心钊抚养,并从刘凤秀及其子女所承继的程心慈遗产中,分出一部分,作为程秀珍的日子费的定见。处理时请尽量采纳调停方法处理,并依据实际情况,安排好程秀珍往后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