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03:48
2002-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片面题解析。众所周知,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温习中的重要材料,悉数备战司法考试的考生都需求重复研习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从中找到司法考试试题的命题思路和解题办法。听讼网特意为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奉上2002-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片面题解析,作为咱们准备司法考试的参阅材料。
(2014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作业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宝贵零件仍能运用时,运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不合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奉告五金厂担任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求实践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时间向化工厂供货,便提早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过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间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管帐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告发而未汇出。甲、乙见作业暴露,主意向检察院投案,照实交待了上述罪过,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露乙的其他违法现实:乙运用职务之便,长时间以显着高于商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运营的质料公司收购产品,使化工厂丢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时间照顾质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质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挂号,但已分给盈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质料公司收取现金。
问题:
请剖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含违法性质、违法形状、一同违法、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正确答案】甲、乙运用职务上便当施行了贪婪行为,尽管客观上取得了26万元,构成贪婪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产业,没有给化工厂构成实践丢失;甲、乙也不或许贪婪五金厂的资产,所以,对甲、乙的贪婪行为只能承以为贪婪未遂。甲乙犯贪婪罪后自首,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置。甲揭露了乙为亲朋不合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违法现实,构成建功,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置。
乙长时间以显着高于商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运营的质料公司收购产品,使化工厂丢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朋不合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质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盈利58万元的行为,契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建立受贿罪。关于为亲朋不合法牟利罪与受贿罪以及上述贪婪罪,应当施行数罪并罚。
丙将五金厂的26万元移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运用,也不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不能承以为移用资金罪。可是,丙明知甲、乙二人施行贪婪行为,客观上也帮忙甲、乙施行了贪婪行为,所以,丙构成贪婪罪的共犯(从犯)。
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由于该26万元不是贪婪违法所得,也不是其他违法所得。丁也不建立贪婪罪的共犯,由于丁取出26万元时该26万元不是贪婪违法所得。丁将其间的13万元送给甲,既不是帮忙分赃,也不是受贿,因此不建立违法。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收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戊作为报答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质料公司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挂号,但让丁分得盈利58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
(2013年)
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清晨,甲携匕首到余家偷盗,物色一段时刻后,未发现可盗资产。此刻,熟睡中的余某偶尔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慌张逃离。(现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差人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企图将其带走。甲置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通过此地,见状泊车,和甲一同殴伤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糊弄,我是差人。”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差人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现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进步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轿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张中操作不妥,车辆失控撞向路中心的水泥阻隔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差人将甲、乙捕获。(现实三)
在甲、乙被申述后,甲父丙为使甲取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回绝。(现实四)
丁奉告丙作业办不成,但仅交还丙5万元,其他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科罪判刑后,不管丙怎样要求,丁均回绝交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并吞罪。(现实五)
问题:
1.就现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现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现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成果担任?理由是什么?
4.就现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是否构成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别离是什么?
5.就现实五,有人以为丁构成并吞罪,有人以为丁不构成并吞罪。你拥护哪一观念?详细理由是什么?
参阅答案:
1.甲带着凶器偷盗、入户偷盗,应当建立偷盗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约束资产占有人抵挡的手法而运用的,只能视状况独自科罪。在偷盗进程中,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消灭罪证而运用暴力的,才干定掠夺罪。甲并非出于上述意图,因此不该承以为掠夺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偷盗行为,并未抵挡;甲也未在杀戮被害人后再取得资产,故对甲的行为应以偷盗罪和成心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掠夺罪。
2.甲、乙的行为系设想防卫。设想防卫视状况建立过错违法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清晰奉告是差人的状况下,依然对被害人运用暴力,片面上有过错。可是,过错行为只需在构成重伤成果的场合,才构成违法。甲、乙仅构成轻伤成果,因此,关于现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如对车速的操控不妥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联络,从规范判别的视点看,是谢某自己驾驭的轿车对乙车追尾所构成,该成果不该当由甲、乙担任。
4.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穿针引线,没有促进受贿受贿现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②丁承受丙的托付,帮忙丙施行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观上并未讨取或许收受别人资产,片面上并无收受资产的意思,不构成运用影响力受贿罪。
5.(1)构成。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彻底契合并吞罪的违法构成。②不管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归于丁的资产,因此该资产归于“别人资产”。③尽管民法不维护不合法的托付联络,但刑法的意图不是承认产业的悉数权,而是冲击侵略产业的违法过为,假如不处置并吞代为保管的不合法资产的行为,将或许使大批并吞赃物、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适宜。
(2)不构成。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资产现已不归于丙,因此,丁没有并吞“别人的资产”。②该产业在丁的实践操控下,不能以为其现已归于国家产业,故该产业不归于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据此,不能以为丁虽未并吞丙的资产但并吞了国家产业。③如承以为并吞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以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定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定论,法次序的统一性会遭到破坏。
(2012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镇长黄某担任某要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点评作业。黄某和乡民李某勾通,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借或许被占用的荒山20亩栽树,以骗得补偿款。但村长不赞同租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赞同签定租借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展开拆迁、点评作业的检验。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容许照顾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取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以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作争执,李某无法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动火,回家与妻子陈某倾诉。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时机,便将黄某的轿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承认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借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乡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令规矩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责任,但因与李某素有对立,便悄然离去。
大火焚毁山坡上的悉数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乡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吵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怎样科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怎样科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怎样定性?二人的违法数额应怎样承认?
4.对陈某让李某偷盗及轿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怎样科罪?为什么?
5.乡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承认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联络,或许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联络,或许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参阅答案:
1.村长构成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租借荒山是乡民自治安排业务,不是承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处理活动,村长此刻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建立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由于只需在离退休人员运用曩昔的职务便当收受资产,且与国家作业人员没有共犯联络的场合,才有构成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地步。
3.伙同别人贪婪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婪罪,二人是贪婪罪共犯。由于二人一同运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当骗得公共资产。二人要对一同贪婪的违法数额担任,违法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终究分得的赃物承认违法数额。
4.陈某构成偷盗罪的唆使犯,归于唆使未遂。李某构成成心破坏资产罪。李某尽管承受偷盗唆使,但并未按照陈某的唆使构成危害成果,对轿车玻璃被砸坏这一成果,归于超越一同成心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担任。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尽管法令明文规矩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责任,可是,报警责任不等于救助责任,一同,仅在行为人创设了风险或许具有维护、救助法益的责任时,其他法令、法规规矩的责任,才干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责任来历。本案中火情是黄某构成的,邢某仅是偶尔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风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责任,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逝世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必定因果联络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能够以为放火行为和逝世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联络;(2)被害人在其时状况下,来不及精确判别回来居处取财的风险性;(3)被害人在其时状况下,回来居处取财契合常理。
否定因果联络的大致理由:(1)根据适当因果联络说,放火和被害人逝世之间不具有适当性;(2)被告人施行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资产回来高度风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力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成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挑选担任;(4)被害人企图维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需甲对乙的居处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居处内被烧死的,才干必定放火行为和逝世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
(2011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历,以虚伪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运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现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造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两边因价格发作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现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身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遽然想到李某身有资产,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现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老公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劫持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到达意图。(现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穷途末路向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交待了上述现实二与现实四。(现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检查申述阶段,将自己担任差人期间查处违法活动时把握的刘某掠夺资产的违法头绪通知检察人员,经查验现实。(现实六)
问题:
1.对现实一应怎样科罪?为什么?
2.对现实二应怎样科罪?为什么?
3.对现实三,或许存在哪几种处理定见(包含定论与底子理由)?
4.对现实四应怎样科罪?为什么?
5.现实五是否建立自首?为什么?
6.现实六是否构成建功?为什么?
参阅答案:
1.对现实一应承以为信用卡欺诈罪。由于以虚伪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冒犯了波折信用卡处理罪,运用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欺诈罪,二者具有手法行为与意图行为的牵连联络,从一重罪论处,应承以为信用卡欺诈罪。
2.对现实二应承以为成心杀人罪。由于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只标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并且标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成心。
3.对现实三首要存在两种处理定见:其一,如以为死者依然占有其资产的,现实三建立偷盗罪;其二,如以为死者不行占有其资产的,现实三建立并吞罪。
4.现实四建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欺诈罪(未遂)的竞合。由于陈某的行为一同契合二罪的违法构成,归于幻想竞合。陈某对赵某施行挟制,意图讨取资产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秘李某逝世的现实,意图骗得资产未果,构成欺诈罪(未遂)。由于只需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5.现实五对成心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欺诈罪建立自首。由于穷途末路而投案的,归于主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建立。
6.现实六不构成建功。由于根据《刑法》规矩,陈某供给的违法头绪虽现实,可是其曾经查处违法活动中把握的,故不构成建功。
(2010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经商(两边没有债权债款联络)。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法,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本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作争执。赵某顿生杀意,忽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倒。赵某以为钱某已逝世,便将钱某“尸身”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清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报钱某被劫持,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需3万元,所以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纳20万元后,宣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老公。
28日下午,钱某的尸身被人发现(经判定,钱某系溺水逝世)。赵某觉开罪过迟早会暴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交待了上述悉数违法现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交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过不轻啊”,赵某忧虑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进程中,赵某身患沉痾无钱医治,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照实交待了自己的悉数罪过。
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参阅答案」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构成偷盗罪。
「解析」偷盗罪是指盗取别人资产的行为,存款归于偷盗罪的违法目标。赵某通过技术手法,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尽管没有取出现金,但现已使得该笔钱款脱离了钱某的占有。因此赵某构成偷盗罪。
2.赵某致钱某逝世的现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状况有哪几种处理定见?你以为应当怎样处理?为什么?
「参阅答案」赵某致钱某逝世的现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成心。
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定见,大致为详细契合说与法定契合说,详细分为:榜首种观念以为,赵某的榜首个行为建立成心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建立过错致人逝世罪,其间有人以为建立幻想竞合,有人以为建立数罪。第二种观念以为,假如在施行第二个行为之时,关于逝世持直接成心,则全体上建立一个成心杀人既遂;假如在施行第二个行为之时,信赖逝世成果现已发作,则建立成心杀人未遂与过错致人逝世。第三种观念以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分配行为的成心视为一个成心,只建立一个成心杀人既遂。第四种观念以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全体,视为因果联络的知道过错处理,只需满意适当的因果联络,就建立一个成心杀人罪既遂。
我以为应当采用第四种观念,就建立一个成心杀人罪既遂。由于榜首个行为与逝世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并未间断,应必定榜首行为与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且所发作的成果与行为人意图完结的成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成心杀人罪既遂论处。
「解析」因果联络的知道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有不契合实践状况的过错知道。其间事前的因果联络知道过错即事前的成心,是指行为人施行了一种违法过为,误以为现已发作了预期的成果,为到达另一意图,行为人又施行了另一行为,而现实上行为人预期的成果是由后一行为所构成的。本题中,赵某以为钱某已逝世,便将钱某“尸身”缚重扔入河中,实践上钱某系溺水而亡。因此赵某归于事前的因果联络知道过错。
关于事前的成心,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定见:榜首种观念以为,赵某的榜首个行为建立成心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建立过错致人逝世罪,其间有人以为建立幻想竞合,有人以为建立数罪。第二种观念以为,假如在施行第二个行为之时,关于逝世持直接成心,则全体上建立一个成心杀人既遂;假如在施行第二个行为之时,信赖逝世成果现已发作,则建立成心杀人未遂与过错致人逝世。第三种观念以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分配行为的成心视为一个成心,只建立一个成心杀人既遂。第四种观念以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全体,视为因果联络的知道过错处理,只需满意适当的因果联络,就建立一个成心杀人罪既遂。
一般以为在此种状况下,榜首个行为与逝世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并未间断,应必定榜首行为与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且所发作的成果与行为人意图完结的成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成心杀人罪既遂论处。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参阅答案」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欺诈罪的幻想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置。
「解析」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施行挟制或许挟制的办法,强逼其处置产业的行为。挟制和挟制的手法多种多样,其本质在于以恶害相布告,使对方发作惊骇心思,然后处置产业。敲诈勒索罪与劫持罪都具有不合法勒索别人资产的意图和行为,都采用了必定的挟制办法迫使对方不得不交出资产,二者差异的关键在所以否实践劫持了别人。并未劫持被害人,谎报劫持了被害人而向关怀被害人的第三人勒索资产的,建立敲诈勒索罪。
本题中,赵某假造劫持现实被害人家族勒索资产,行为具有欺诈被害人家族使其堕入知道过错的性质,也有钳制被害人家族使其发作惊骇心思的性质,被害人交给资产也一同根据两种心思,归于一行为冒犯数个罪名,因此建立敲诈勒索罪和欺诈罪的幻想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置。
4.赵某的行为是否建立自首?为什么?
「参阅答案」赵某建立自首。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条第(一)项规矩,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承以为自首。但留意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尽管能够根据司法解说否定赵某的前一次投案建立自首,但不能否定后一次主动投案与照实交待建立自首。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建立违法?为什么?
「参阅答案」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不构成移用公款罪。由于其尽管将公款挪归个人运用,但在三个月内就予以了偿还。
「解析」移用公款罪是指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移用公款进行不合法活动(包含违法活动),这种景象准则上不要求移用公款数额到达较大规范,也不要求移用时刻超越3个月未还;2.移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这种移用行为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移用时刻的要求;典型的如移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等;3.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这种景象既有数额的要求,也有时刻的要求,即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这儿的“未还”,根据上述司法解说第2条的规矩,是指案发前未还。
本题中,孙某为某国有企业出纳,其移用的17万元金钱归于公款,但孙某于6月28日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时刻没有超越三个月,且不归于移用公款进行不合法或许盈利活动的景象,因此孙某不构成移用公款罪。
(2009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以为必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假如她不借,或许咱们能够偷或许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同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动身企图翻开保险柜。丙吵醒大声呵斥甲,说道:“快停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暗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办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宣称系从丙场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办法翻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议,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暗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为甲有违法嫌疑,即对其施行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守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迹的乙奉告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所以到派出所奉告了自己的罪过。
问题: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矩,对上述案子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现实、情节进行剖析,别离提出处理定见,并扼要阐明理由。
参阅答案:
一、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偷盗丙的保险柜进程中,因罪过暴露而施行杀戮丙的行为,甲的违法意图是取得资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矩,其杀人行为归于偷盗进程中为“抵抗抓捕”而对被害人运用暴力,应当建立掠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矩,甲的行为归于掠夺致人逝世,建立掠夺罪的成果加剧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掠夺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一同成心和一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矩,不建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偷盗罪的唆使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翻开保险柜企图盗取丙的金钱的行为,归于掠夺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独自构成偷盗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的规矩,只需在案发后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用强制措施,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才干建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用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照实供述也不能建立自首。
二、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乙事前的提议甲并未承受,其时没有到达合意,二人没有一同违法成心。甲的掠夺行为归于暂时起意,系独自违法,不能以为乙的行为构成唆使犯。乙不建立唆使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甲施行掠夺行为之时,乙现已脱离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联络,乙没有帮忙成心,也缺少帮忙行为,不建立帮忙犯。
甲套问乙翻开保险柜的办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奉告乙实情,乙缺少教授违法办法罪,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罪的成心。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榜首百九十六条的规矩,归于冒用别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欺诈罪。
【首要参阅法令规矩】《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榜首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8年)
(二)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司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司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准则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处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间,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员工别离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进程中,国有资产处理部门托付某资产点评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点评,资产点评所指使周某详细参与点评。在点评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赢利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议,决议予以隐秘,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议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秘该100万元虚伪的应付款的点评陈说。随后,国有资产处理部门经研讨赞同了公司的改制计划。在没有处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告发而案发。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婪罪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违法数额怎样核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违法归于既遂仍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受贿仍是个人受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与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罪施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婪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矩,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团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贪婪罪,是指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的行为。本题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位领导所上任的黄河商贸公司系国有企业,因此他们归于国家作业人员。他们所占的估分为40%、30%和30%,也便是说他们决议将100万元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实践上便是分配给这17个公司领导,即17人自己决议将钱分给他们17个人,别的他们的这一决议选用隐秘的办法,并没有让公司的员工知晓,因此不契合私分国有资产的构成要件,故徐某与顾某构成贪婪罪。
2.徐某与顾某构成贪婪罪的一同违法。根据一同违法中“部分行为悉数责任的”准则,二人应对100万担任,而不该仅仅对二人各自所占的比例担任。此外,对周某受贿的1万元,是从公司公款中取出的,是二人先行贪婪,然后受贿的,因此这1万元也应算作徐、顾二人贪婪罪的违法数额中,所以徐某与顾某的违法数额应为101万元。
3.本问题中,徐某与顾某的违法归于既遂仍是未遂要别离承认。贪婪罪是否既遂,要看是否现已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本题中,由于公司改制没有完结,所以100万元还没有被二人不合法占有。而用于受贿的1万元,现已从公司公款中支取,构成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因此,100万元部分是贪婪罪未遂,而1万元是贪婪罪既遂。
4.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的差异在于,是为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仍是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本题中,贿赂周某的原因是让周某帮其隐秘100万元的应付款问题,以便能够通过公司改制,由徐某、顾某将该笔金额不合法占有,归于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周某送的1万元是个人受贿。
5.周某的行为不该以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罪与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并罚。
《刑法》第229条规矩,承当资产点评、验资、验证、管帐、审计、法令服务等责任的中介安排的人员成心供给虚伪证明文件,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置金。前款规矩的人员,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置金。榜首款规矩的人员,严峻不担任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严峻失实,构成严峻成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置金。根据标题的描绘,周某的景象构成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罪一罪,只不过是加剧处置,无需数罪并罚。
6.本题中,周某尽管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但其明知徐某和顾某以不合法占有国有资产为意图,而为其供给便当,并且得到1万元的“好处费”,所以构成贪婪罪的共犯。由于他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的行为一同构成了贪婪罪与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罪,归于幻想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置。
七、(本题25分)
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挑选其间一问作答。答题时有必要在答题纸对应方位上标明“问题1”或“问题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
材料:
事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运用核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办法,运用视频与多人一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抄获。关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申述。
事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目标广泛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抄获的聊天记载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载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关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达淫秽物品牟利罪申述,L县法院以传达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置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进程中,关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怎样科罪存在以下三种定见:榜首种定见以为应定传达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许传达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定见以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定见以为“裸聊”不构成违法。
问题2:
根据罪刑法定准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的处理成果
答题要求:
1.在归纳剖析根底上,提出观念并运用法学常识论述理由;
2.观念清晰,证明充沛,逻辑谨慎,文字通畅;
3.不少于500字,不用重复案情。
《刑法》参阅条文:
※第三条法令明文规矩为违法过为的,按照法令科罪处刑;法令没有明文规矩为违法过为的,不得科罪处刑。
※第三百六十三条(榜首款)以牟利为意图,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并处置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置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置金或许没收产业。
※第三百六十四条(榜首款)传达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许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
※第三百零一条(榜首款)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许屡次参与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详细描绘性行为或许显露宣传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常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参阅范文:
相同“裸聊”,不同成果
跟着网络的遍及,网上聊天成为许多市民消遣、结交的重要途径,裸聊也成为一个时尚的“玩意”。裸聊侵害了社会仁慈习俗,有必定社会危害性,关于裸聊否有罪也成了人们谈论的焦点。笔者以为,在榜首个资猜中,张某裸聊不该科罪;而第二个资猜中的方某则应承以为传达淫秽物品牟利罪。相同的裸聊,不相同的成果,其不同的关键在于刑法中一个重要准则——罪刑法定准则。
罪刑法定准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矩不为罪,法无明文规矩不处置。”其内在丰厚,包含要求罪和刑都要有法令明文规矩,制止溯及既往,制止有罪类推,制止处置不妥罚的行为等含义。根据这一准则,司法机关科罪和量刑都有必要按照法令规矩来判别,而不只仅是看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材料一种张某的裸聊尽管有伤风化,但我国刑法并无规矩裸聊构成违法的法令条文,也不归于淫秽信息,不能类推适用,因此不该承以为违法。材料二中的方某的裸聊则以牟利为意图,传达裸聊相片,彻底契合刑法第362条、367条的规矩,应承以为方某构成传达淫秽物品牟利罪。
罪刑法定准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表现,是法治社会与独裁社会中刑法的底子分野地址。其对立罪刑擅断和刑事类推,不只对维护社会安定有重要效果,对保障人权具有更严峻的含义。关于相似裸聊的新生事物,能够通过行政处置、规范网络次序等其他手法进行处理,并进一步完善法制。不能一味寻求酷刑厉法,不然只能因小失大。
(2008年·四川)
二、(本题20分)
案情: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西瓜老练时节常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担任”,但尔后西瓜依然被盗。所以,王某果然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尽管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依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间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款待客人,成果导致2个客人逝世,1个重伤。
问题:
1.王某的行为构成违法仍是归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2.李某的行为冒犯了哪些罪名?
3.李某冒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
4.李某冒犯的数个罪名应当怎样处理?
5.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为什么?
参阅答案:
王某的行为构成投进风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由于不契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李某的行为别离冒犯了过错致人逝世罪和过错致人重伤罪。
李某冒犯的过错致人逝世罪和过错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归于幻想竞合犯。
李某冒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错致人逝世罪论处。
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其行为归于意外事件。
(2007年)
(二)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经商赚了不少钱便发作恶意,勾通高某,谎报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帮忙索要,并许诺要回金钱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报。高某赞同。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一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守。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逼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法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邻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使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好地址,见来人不知道,就不愿把钱交给高某。高某挟制李某说:“赵某已被咱们扣押,不把钱给我,咱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现已断气。见此景象,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帮忙司法机关将陈某捕获归案。过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棒槌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违法?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违法?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一同违法?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逝世,应当怎样承当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逝世成果是否承当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建立自首与建功?为什么?
答案:
1、构成掠夺罪而非劫持罪,由于陈某是直接向赵某讨取资产,而非向第三者讨取资产。
2、构成不合法拘禁罪,由于高某并无劫持的成心,而以为是索要债款。
3、构成一同违法。由于根据部分违法一同说,陈某的掠夺罪与高某的不合法拘禁罪之间建立一同违法。
4、不别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高某的行为归于拘禁别人之后,讨取债款的行为,缺少不合法占有的意图。
5、不另定成心杀人罪,由于陈某的成心杀人行为包含在掠夺罪傍边。
6、不负刑事责任,由于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成心规模。
7、建立自首与严峻建功,由于被检举人有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惩罚。
(2006年)
案情: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旁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行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进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赞同。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进到某偏远处时,甲谎报发作毛病,请乙下车帮忙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起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捉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快疾驶,使乙摔倒在地,构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轿车号牌将甲抄获。
讯问进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抄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非常愤慨,对甲进行殴伤,构成甲轻伤。在这种状况下,甲供述了以上违法现实,一同还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过: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阻拦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别商铺,向商铺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级烟酒。在交款时,甲宣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铺,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铺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赞同了。甲带着烟酒溜之大吉。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称号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铺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交检察机关检查申述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构成的,推翻了曾经悉数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查询核实,承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现实。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对上述事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现实别离进行剖析,并提出处理定见。
答案及解析:
1.甲开走别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偷盗罪,即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归于别人占有的资产,而非忘记物。
《刑法》第264条规矩了偷盗罪,该条指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并处或许单处置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置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置金或许没收产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一)偷盗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偷盗珍贵文物,情节严峻的。”据此,偷盗罪能够界说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数领较大的公私资产或许屡次偷盗的行为。在本案中,甲见路旁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行将车开走,前往A市的行为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选用隐秘盗取的办法盗取别人资产,构成偷盗罪。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掠夺罪,甲尽管开端计划施行争夺,但在乙捉住车门不放时,甲加快行进的行为现已归于暴力行为,因此不是转化型掠夺,而应直接承以为掠夺罪,并且归于掠夺罪的成果加剧犯。
《刑法》第263条规矩了掠夺罪,该条规矩,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掠夺公私资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置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置金或许没收产业:……(五)掠夺致人重伤、逝世的;……甲暴力获取产业的行为构成掠夺,一同暴力行为导致乙重伤,归于成果加剧犯。
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诱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产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归于出卖儿童,商铺老板也没有收购儿童的意思。
《刑法》第262条规矩,诱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许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据此,诱骗儿童罪,指诱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许监护人的行为。刑法第240条指出: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意图,有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但甲在将男生留在商铺时并无出卖的成心,也不会构成出卖的成果,仅仅想骗得老板的信赖然后得到高级烟酒,因此是诱骗行为。
4.甲对商铺老板的行为构成欺诈罪。
《刑法》第266条规矩,欺诈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并处或许单处置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置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置金或许没收产业。本法还有规矩的,按照规矩。“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捏造现实、隐秘本相而骗得别人资产的行为。
5.丙、丁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法》第247条规矩,司法作业人员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施行刑讯逼供或许运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矩科罪从重处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立案侦查案子立案规范的规矩(试行)》第3条第(三)项规矩,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作业人员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运用肉刑或许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2006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违法案子立案规范的规矩》也对此予以了规矩)。在本案中,丙、丁在讯问甲的进程中,因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非常愤慨,对甲进行殴伤,构成甲轻伤。丙、丁作为司法作业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违法嫌疑人甲运用肉刑致其轻伤,契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刑讯逼供罪。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说关于不合法根据扫除规矩的规矩,尽管甲翻供,但关于甲偷盗面包车、掠夺乙的巨额资产的违法过为仍可承认,但诱骗儿童罪、欺诈罪只需口供,没有其他根据证明,因此不能建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矩,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必要按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许无罪、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根据。制止刑讯逼供和以挟制、诱惑、欺诈以及其他不合法的办法搜集根据。有必要确保悉数与案子有关或许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沛地供给根据的条件,除特别状况外,并且能够吸收他们帮忙查询。《高法刑诉解说》第61条规矩,制止以不合法的办法搜集根据。凡经查验的确归于选用刑讯逼供或许挟制、诱惑、欺诈等不合法的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检刑诉规矩》第265条规矩,制止以不合法的办法搜集根据。以刑讯逼供或许挟制、诱惑、欺诈等不合法的办法搜集的违法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说、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违法的根据。上述规矩,确立了我国的不合法搜集的言词根据扫除规矩。据此,丙、丁二人选用刑讯逼供的办法搜集到的违法嫌疑人甲的供述,不能作为根据运用。
7.因诱骗儿童罪、欺诈罪不能承认,甲的特别自首也不建立。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矩,被采用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如上所述,因诱骗儿童罪、欺诈罪不能承认,甲的特别自首也不建立。
(2005年)
二、(本题15分)
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屡次向银行借款未果。为此,丁某模仿银行存单上的印章形式,假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作业人员的人名章,假造了户名别离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聘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请求存单典当借款的计划通知了朱某,许诺过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处理,并容许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照顾。
张某在检查丁某提交的借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置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刻,丁某通过朱某敦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问询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容许捉住处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处理了典当借款手续,并报朱某批阅。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
朱某批阅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问询。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诈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确保赚钱,借款将如期偿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赞同批给丁某100万元借款。丁某取得借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借款悉数投入电器厂运营,成果亏本殆尽,致使银行借款不能偿还。检察机关将本案申述至法院。
问题:
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违法过为冒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令规矩承认三人别离应怎样科罪处置。
答案:1.丁某:假造企业印章罪,假造金融凭据罪,金融凭据欺诈罪,借款欺诈罪,受贿罪。其间:(1)假造企业印章罪和假造金融凭据罪之间存在牵连联络,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准则,应定假造金融凭据罪;(2)假造金融凭据罪与金融凭据欺诈罪之间又存在牵连联络,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准则,应以金融凭据欺诈罪论处;(3)金融凭据欺诈罪与借款欺诈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联络,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准则,应以金融凭据欺诈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据欺诈罪和受贿罪,应施行数罪并罚。
2.朱某:金融凭据欺诈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施行数罪并罚。
3.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业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施行数罪并罚。
考点:金融凭据欺诈相关违法
解析:
1.丁某:
(1)丁某假造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矩,冒犯了假造公司印章罪(司法部发布答案“假造企业印章罪”不精确)。我国的商业银行现在契合《公司法》所承认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形式。
(2)丁某假造银行存单,冒犯了刑法第177条榜首款第(二)项的规矩,构成假造金融票证罪(司法部发布答案中的“假造金融凭据罪”有误)。
(3)丁某运用假造的印章制造假的银行存单,假造企业印章罪与假造金融票证罪之间是手法和意图的联络,是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理,以假造金融票证罪一罪处理。
(4)司法部答案以为,丁某运用假存单进行借款担保的行为构成借款欺诈罪和金融凭据欺诈罪之间的法条竞合。首要,法条竞合的一般处理准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只需在同一法令中一般条款的法定刑显着重于特别条款的法定刑,并且法令没有制止运用一般条款时,才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准则。在标题中,借款欺诈罪与金融凭据欺诈罪之间应该是幻想竞合犯的联络。第二,借款欺诈罪和金融凭据欺诈罪都是意图犯,有必要有不合法占有(不法悉数)的意图,即具有将借款或许用假造、变造的金融凭据骗得的金钱占为己有或许使第三者不法悉数,而没有偿还的意图。在标题所给的事例中,银行作业人员朱某在批阅借款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问询。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诈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确保赚钱,借款将如期偿还。仅仅后来由于运营亏本,才导致无法还款。丁某在借款时并没有表现出自己的不合法占有(不法悉数)意图。承以为欺诈型违法显着说服力缺乏。假如根据“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赞同批给丁某100万元借款”这一情节,将朱某作为金融凭据欺诈罪的共犯的话,那么“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这句话中表达的朱某对丁某还款诚心的信赖就无法理解了。很显着朱某是期望丁某如期还款的。所以丁某的金融凭据欺诈罪不该该建立。朱某也不该该是此罪的共犯。
(5)丁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给张某5万元好处费,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矩,构成受贿罪。
综上,对丁某应该以假造金融票证罪和受贿罪施行数罪并罚。
2、朱某:
(1)收受丁某金钱为丁某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刑法》第358条规矩的受贿罪。
(2)明知丁某的借款条件不符,而违法发放并构成严峻丢失的,契合《刑法》第186条所规矩的违法发放借款罪。
综上,对朱某应该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借款罪施行数罪并罚。
3、张某:
(1)张某为了某牟取利益后,收受了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酬劳,契合《刑法》第385条的受贿罪。
(2)张某发现作为借款典当的存折有异,未等甲银行的查询回函就为丁某处理了典当借款手续,并报朱某批阅。张某由于严峻不担任任,构成国有公司严峻丢失,契合《刑法》第168条规矩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业人员失职罪。有观念以为对张某应定违法发放借款罪?可是现在将违法发放借款罪看作是成心违法为宜,假如以为此罪是过错违法(尤其是针对“构成严峻丢失”的成果),那么就会面对成心施行本罪过为怎样处理的问题。标题中张某仅仅发现存折可疑,并且也打电话问询甲银行,可是“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关于违反规矩发放借款并没有成心,所以不该该按照违法发放借款罪处理。
综上,对张某应以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业人员失职罪施行并罚。
谈论:假如答案不存在那么大的争议,作为事例题标题自身难度适中。
(2004年)
六、(本题25分)
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掠夺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资产。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学校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学校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寓居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宝贵资产,便以水果刀相挟制,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教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能够,只需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行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姿态我就走。”丙不赞同,甲又以刀相挟制,强逼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随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管丙的抵挡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能够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学校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别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矩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剖析。
答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甲、乙构成掠夺罪共犯。因二人有掠夺的一同成心和掠夺的一同行为。甲、乙的掠夺归于入户掠夺,由于丙的房间归于其日子的与外界相对阻隔的居处;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现实上也施行了入户掠夺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掠夺的法定刑。
归纳本案主客观方面的现实,能够承认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关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置。
2.甲、乙虽构成掠夺罪共犯,但二人的违法形状不同:
(1)甲的掠夺归于违法间断。由于在其时的状况下,甲彻底能够到达掠夺既遂,但他主动抛弃了掠夺行为;由于掠夺间断行为没有构成任何危害,所以,关于甲的掠夺间断,应当革除处置。
(2)乙的掠夺归于违法未遂。一方面,不能由于甲现实上取得了手表,就承认乙掠夺既遂,由于该手表并非甲掠夺既遂所得的资产;另一方面,乙并没有主动抛弃自己的掠夺行为,甲的间断行为关于乙来说,归于毅力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矩,关于未遂犯乙,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置。
(二)关于甲的行为
1.甲强逼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建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建立偷盗罪。由于拿走手表的行为彻底契合偷盗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归于掠夺罪中的强取资产的行为,由于甲开端尽管有掠夺手表的意思,可是在丙的央求下现已抛弃这个意图,现实上甲后来取得手表是趁丙穿衣服不留意的状况下取得,不归于因暴力、钳制或其他办法约束或足以约束了被害人抵挡而取得手表的景象。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现实点评在掠夺罪中,而应另承以为偷盗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建立偷盗罪。乙客观上为甲偷盗手表起到了必定效果(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偷盗资产,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偷盗罪的共犯。
2.根据相同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建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乙将手表卖与别人的行为不建立出售赃物罪。出售赃物罪是指代为出售别人违法所得的赃物,关于出售自己违法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建立出售赃物罪。乙虽在现实上出售了甲偷盗所得的资产,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掠夺所得的资产,并不知道手表是甲独自违法所得的资产,所以,乙没有代为出售别人违法所得赃物的成心,不建立出售赃物罪。
(2003年)
一、(本题9分)
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酬劳一向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拘留,以迫使赵某付出酬劳。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屡次打电话让赵某付出酬劳,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付出。张、郭遂决议将甲卖给别人。在张某外出寻觅买主期间,郭某奸污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回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不幸,便放甲回来家园。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回绝交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剖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1、张某构成不合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2、郭某构成不合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3、张某和郭某是不合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一同违法人(1分)。二人均应按不合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1分)。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1分),其间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根底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污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1分)。
5、陈某构成收购被拐卖的妇女罪、不合法拘禁罪和偷盗罪(1分),应当数罪并罚(1分)。
6、陈某所犯的收购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半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违法间断,能够不追查该罪的刑事责任(1分)。
解题思路: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矩,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不合法拘禁罪科罪处置。郭某和张某为讨取打工酬劳不合法掠夺甲的人身自由的,不能承以为劫持罪,只能承以为不合法拘禁罪。
2.张、郭二人将妇女甲(15岁,假如甲的年纪缺乏14周岁,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出卖,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其间郭某在拐卖的进程中强奸甲,归于刑法第240第3项规矩的加剧处置情节:“奸污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加剧情节处置,不独自建立强奸罪。而张某与郭某没有一同强奸的成心,也没有一同强奸的行为,因此不对郭某的强奸行为承当刑事责任。
3.张、郭的不合法拘禁行为和拐卖妇女行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行为,不存在牵连和吸收的联络,因此应以不合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施行数罪并罚。
4.陈某收购被拐卖的妇女,构成收购被拐卖的妇女罪;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构成不合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矩,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合法掠夺、约束其人身自由的,按照不合法拘禁罪科罪处置。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构成不合法拘禁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矩处置。因此应对陈某的收购被拐卖的妇女罪与不合法拘禁罪施行数罪并罚。
5.陈某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偷盗罪,由于陈某对张某的摩托车并没有悉数权,而是以隐秘盗取的办法取得,契合偷盗罪的构成要件。对陈某的偷盗罪、收购被拐卖的妇女罪与不合法拘禁罪施行数罪并罚。
6.司法部答案“陈某所犯的收购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半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违法间断”。这个答案是值得商讨的,由于收购被拐卖的妇女罪在陈某将甲购买成功时即已告既遂,现已不存在间断的条件。假如承以为收购被拐卖的妇女罪的间断,则显着违反了违法间断的时刻性,即有必要在违法过为开端施行之后、违法出现结局之前,“违法出现结局”指的是违法现已构成准备形状、未遂形状或既遂形状。违法既遂之后的主动恢复原状不能建立违法间断。关于陈某的自愿将甲放回家的行为按照刑法第241条第六款的规矩,即“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志愿,不阻止其回来原寓居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优待行为,不阻止对其进行挽救的,能够不追查刑事责任。”的规矩,而不能适用间断准则。
(2002年)
一、(本题10分)
李某长时间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旁边寻问行人是否需求身份证,然后将需求身份证的人的相片、住址等材料送交何某假造。何某假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运用假造的身份证处理手机入网手续并运用手机,构成电信资费丢失3000余元。为了避免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向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寻问行人是否需求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面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资产)夺走后敏捷逃跑。钱某大声呼叫抓匪徒。适逢民警赵某通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刻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捕获李某后,与李某寓居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络,发现李某是由于在乙市运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后,为躲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请结合上述案情,剖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阐明理由。
答案:(1)李某构成假造居民身份证罪。(2)李某运用假造的身份证处理手机入网手续并运用手机,构成电信资费丢失数额较大,构成欺诈罪。(3)李某将钱某的背包抢走的行为归于争夺行为;后来为抵抗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掠夺罪。(4)李某在乙市运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并且躲避银行催收的行为构成信用卡欺诈罪。透支后躲避银行催收,归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欺诈罪。
解题思路:本题考察假造居民身份证罪、欺诈罪、掠夺罪和信用卡欺诈罪。(1)《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矩了假造居民身份证罪。本案中,李某供给相关材料,何某假造身份匪,再由李某出售;李某尽管没有直接假造,其成心为直接假造者何某供给帮忙,帮忙何某施行违法,李某和何某构成一同违法,所以李某构成假造居民身份证罪。(2)本案中,李某以躲避电话费追收为意图,运用假造的身份证处理手机入网手续并运用手机,构成电信资费丢失3000元。李某的这一行为实质上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虚拟现实的手法使电话公司赞同李某先运用后付费,终究到达占有应交纳的电话费的意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打乱电信商场处理次序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9条的规矩,以虚伪、冒用的身份证件处理入网手续并运用移动电话,构成电信资费丢失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矩,以欺诈罪科罪处置。(3)本案中,李某尽管在争夺进程中带着了一把三角刮刀,但这并不是归于《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矩的“带着凶器争夺”的状况。李某带着了三角刮刀,是为了避免司法人员的抓捕,不是为了在争夺进程中使被害人发作惊骇;李某是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在施行争夺的进程中也没有展现;因此,李某一开端争夺钱某背包的行为的性质归于争夺。后来,李某为抵抗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归于为抵抗抓捕当场运用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矩,现已转化为掠夺罪。(4)《刑法》第196条规矩了构成该罪的四种法定景象,(一)运用假造的信用卡的;(二)运用报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别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在本案中,李某在乙市运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并且躲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归于《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矩的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欺诈罪。
二、(本题10分)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进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手,持刀追逐陈。途中,陈某屡次拦车欲乘,均遭租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行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进,陈某当即乞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回绝。目睹两加害人现已迫临,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捉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当地(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样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东西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2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运用假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尔后逃往外地。试剖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阐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1)陈某将丁某推下摩托车然后骑车逃走的行为归于紧迫避险。陈某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作的风险,不得已给丁某构成危害,但该危害没有超越必要极限给丁某构成不该有的危害。
(2)陈某将丁某的3000元现金和存折据为已有,以及运用假造的身份证冒领存单里存款的行为构成偷盗罪,也有种观念以为构成并吞罪。听讼网采用的是前种观念。理由是:陈某见财起意,发作了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具有偷盗罪的片面要件;陈某撬开东西箱选材的行为,具有隐秘盗取数额较大财政的客观要件,侵略了别人的产业权,因此构成偷盗罪。陈某攫取摩托车的行为尽管归于紧迫避险,不构成违法,可是这不排挤他盗取东西箱内资产具有违法的性质。又摩托车尽管在陈某的操控下,但东西箱内的资产以为仍在车主丁某的操控之下,陈某“破封”取财,仍具有偷盗的性质而非并吞行为。陈某运用假造的身份证冒领存单里存款的行为,具有欺诈的性质。可是鉴于这一行为是其偷盗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牵连性质,不用作为独立的违法科罪处置。
(3)陈某将摩托车成心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成心破坏资产罪。成心破坏资产罪是指成心破坏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有其严峻情节的行为。题中陈某成心将丁的摩托车推下山崖致其毁损的因此构成成心毁损资产罪。
(2014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作业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宝贵零件仍能运用时,运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不合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奉告五金厂担任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求实践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时间向化工厂供货,便提早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过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间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管帐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告发而未汇出。甲、乙见作业暴露,主意向检察院投案,照实交待了上述罪过,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露乙的其他违法现实:乙运用职务之便,长时间以显着高于商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运营的质料公司收购产品,使化工厂丢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时间照顾质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质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挂号,但已分给盈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质料公司收取现金。
问题:
请剖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含违法性质、违法形状、一同违法、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正确答案】甲、乙运用职务上便当施行了贪婪行为,尽管客观上取得了26万元,构成贪婪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产业,没有给化工厂构成实践丢失;甲、乙也不或许贪婪五金厂的资产,所以,对甲、乙的贪婪行为只能承以为贪婪未遂。甲乙犯贪婪罪后自首,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置。甲揭露了乙为亲朋不合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违法现实,构成建功,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置。
乙长时间以显着高于商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运营的质料公司收购产品,使化工厂丢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朋不合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质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盈利58万元的行为,契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建立受贿罪。关于为亲朋不合法牟利罪与受贿罪以及上述贪婪罪,应当施行数罪并罚。
丙将五金厂的26万元移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运用,也不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不能承以为移用资金罪。可是,丙明知甲、乙二人施行贪婪行为,客观上也帮忙甲、乙施行了贪婪行为,所以,丙构成贪婪罪的共犯(从犯)。
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由于该26万元不是贪婪违法所得,也不是其他违法所得。丁也不建立贪婪罪的共犯,由于丁取出26万元时该26万元不是贪婪违法所得。丁将其间的13万元送给甲,既不是帮忙分赃,也不是受贿,因此不建立违法。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收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戊作为报答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质料公司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挂号,但让丁分得盈利58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
(2013年)
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清晨,甲携匕首到余家偷盗,物色一段时刻后,未发现可盗资产。此刻,熟睡中的余某偶尔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慌张逃离。(现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差人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企图将其带走。甲置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通过此地,见状泊车,和甲一同殴伤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糊弄,我是差人。”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差人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现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进步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轿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张中操作不妥,车辆失控撞向路中心的水泥阻隔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差人将甲、乙捕获。(现实三)
在甲、乙被申述后,甲父丙为使甲取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回绝。(现实四)
丁奉告丙作业办不成,但仅交还丙5万元,其他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科罪判刑后,不管丙怎样要求,丁均回绝交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并吞罪。(现实五)
问题:
1.就现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现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现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成果担任?理由是什么?
4.就现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是否构成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别离是什么?
5.就现实五,有人以为丁构成并吞罪,有人以为丁不构成并吞罪。你拥护哪一观念?详细理由是什么?
参阅答案:
1.甲带着凶器偷盗、入户偷盗,应当建立偷盗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约束资产占有人抵挡的手法而运用的,只能视状况独自科罪。在偷盗进程中,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消灭罪证而运用暴力的,才干定掠夺罪。甲并非出于上述意图,因此不该承以为掠夺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偷盗行为,并未抵挡;甲也未在杀戮被害人后再取得资产,故对甲的行为应以偷盗罪和成心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掠夺罪。
2.甲、乙的行为系设想防卫。设想防卫视状况建立过错违法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清晰奉告是差人的状况下,依然对被害人运用暴力,片面上有过错。可是,过错行为只需在构成重伤成果的场合,才构成违法。甲、乙仅构成轻伤成果,因此,关于现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如对车速的操控不妥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联络,从规范判别的视点看,是谢某自己驾驭的轿车对乙车追尾所构成,该成果不该当由甲、乙担任。
4.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穿针引线,没有促进受贿受贿现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②丁承受丙的托付,帮忙丙施行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观上并未讨取或许收受别人资产,片面上并无收受资产的意思,不构成运用影响力受贿罪。
5.(1)构成。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彻底契合并吞罪的违法构成。②不管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归于丁的资产,因此该资产归于“别人资产”。③尽管民法不维护不合法的托付联络,但刑法的意图不是承认产业的悉数权,而是冲击侵略产业的违法过为,假如不处置并吞代为保管的不合法资产的行为,将或许使大批并吞赃物、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适宜。
(2)不构成。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资产现已不归于丙,因此,丁没有并吞“别人的资产”。②该产业在丁的实践操控下,不能以为其现已归于国家产业,故该产业不归于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据此,不能以为丁虽未并吞丙的资产但并吞了国家产业。③如承以为并吞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以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定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定论,法次序的统一性会遭到破坏。
(2012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镇长黄某担任某要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点评作业。黄某和乡民李某勾通,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借或许被占用的荒山20亩栽树,以骗得补偿款。但村长不赞同租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赞同签定租借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展开拆迁、点评作业的检验。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容许照顾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取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以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作争执,李某无法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动火,回家与妻子陈某倾诉。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时机,便将黄某的轿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承认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借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乡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令规矩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责任,但因与李某素有对立,便悄然离去。
大火焚毁山坡上的悉数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乡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吵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怎样科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怎样科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怎样定性?二人的违法数额应怎样承认?
4.对陈某让李某偷盗及轿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怎样科罪?为什么?
5.乡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承认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联络,或许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联络,或许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参阅答案:
1.村长构成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租借荒山是乡民自治安排业务,不是承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处理活动,村长此刻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建立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由于只需在离退休人员运用曩昔的职务便当收受资产,且与国家作业人员没有共犯联络的场合,才有构成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地步。
3.伙同别人贪婪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婪罪,二人是贪婪罪共犯。由于二人一同运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当骗得公共资产。二人要对一同贪婪的违法数额担任,违法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终究分得的赃物承认违法数额。
4.陈某构成偷盗罪的唆使犯,归于唆使未遂。李某构成成心破坏资产罪。李某尽管承受偷盗唆使,但并未按照陈某的唆使构成危害成果,对轿车玻璃被砸坏这一成果,归于超越一同成心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担任。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尽管法令明文规矩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责任,可是,报警责任不等于救助责任,一同,仅在行为人创设了风险或许具有维护、救助法益的责任时,其他法令、法规规矩的责任,才干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责任来历。本案中火情是黄某构成的,邢某仅是偶尔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风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责任,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逝世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必定因果联络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能够以为放火行为和逝世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联络;(2)被害人在其时状况下,来不及精确判别回来居处取财的风险性;(3)被害人在其时状况下,回来居处取财契合常理。
否定因果联络的大致理由:(1)根据适当因果联络说,放火和被害人逝世之间不具有适当性;(2)被告人施行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资产回来高度风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力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成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挑选担任;(4)被害人企图维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需甲对乙的居处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居处内被烧死的,才干必定放火行为和逝世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
(2011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历,以虚伪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运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现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造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两边因价格发作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现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身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遽然想到李某身有资产,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现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老公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劫持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到达意图。(现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穷途末路向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交待了上述现实二与现实四。(现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检查申述阶段,将自己担任差人期间查处违法活动时把握的刘某掠夺资产的违法头绪通知检察人员,经查验现实。(现实六)
问题:
1.对现实一应怎样科罪?为什么?
2.对现实二应怎样科罪?为什么?
3.对现实三,或许存在哪几种处理定见(包含定论与底子理由)?
4.对现实四应怎样科罪?为什么?
5.现实五是否建立自首?为什么?
6.现实六是否构成建功?为什么?
参阅答案:
1.对现实一应承以为信用卡欺诈罪。由于以虚伪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冒犯了波折信用卡处理罪,运用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欺诈罪,二者具有手法行为与意图行为的牵连联络,从一重罪论处,应承以为信用卡欺诈罪。
2.对现实二应承以为成心杀人罪。由于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只标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并且标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成心。
3.对现实三首要存在两种处理定见:其一,如以为死者依然占有其资产的,现实三建立偷盗罪;其二,如以为死者不行占有其资产的,现实三建立并吞罪。
4.现实四建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欺诈罪(未遂)的竞合。由于陈某的行为一同契合二罪的违法构成,归于幻想竞合。陈某对赵某施行挟制,意图讨取资产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秘李某逝世的现实,意图骗得资产未果,构成欺诈罪(未遂)。由于只需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5.现实五对成心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欺诈罪建立自首。由于穷途末路而投案的,归于主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建立。
6.现实六不构成建功。由于根据《刑法》规矩,陈某供给的违法头绪虽现实,可是其曾经查处违法活动中把握的,故不构成建功。
(2010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经商(两边没有债权债款联络)。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法,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本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作争执。赵某顿生杀意,忽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倒。赵某以为钱某已逝世,便将钱某“尸身”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清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报钱某被劫持,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需3万元,所以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纳20万元后,宣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老公。
28日下午,钱某的尸身被人发现(经判定,钱某系溺水逝世)。赵某觉开罪过迟早会暴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交待了上述悉数违法现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交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过不轻啊”,赵某忧虑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进程中,赵某身患沉痾无钱医治,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照实交待了自己的悉数罪过。
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参阅答案」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构成偷盗罪。
「解析」偷盗罪是指盗取别人资产的行为,存款归于偷盗罪的违法目标。赵某通过技术手法,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尽管没有取出现金,但现已使得该笔钱款脱离了钱某的占有。因此赵某构成偷盗罪。
2.赵某致钱某逝世的现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状况有哪几种处理定见?你以为应当怎样处理?为什么?
「参阅答案」赵某致钱某逝世的现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成心。
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定见,大致为详细契合说与法定契合说,详细分为:榜首种观念以为,赵某的榜首个行为建立成心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建立过错致人逝世罪,其间有人以为建立幻想竞合,有人以为建立数罪。第二种观念以为,假如在施行第二个行为之时,关于逝世持直接成心,则全体上建立一个成心杀人既遂;假如在施行第二个行为之时,信赖逝世成果现已发作,则建立成心杀人未遂与过错致人逝世。第三种观念以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分配行为的成心视为一个成心,只建立一个成心杀人既遂。第四种观念以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全体,视为因果联络的知道过错处理,只需满意适当的因果联络,就建立一个成心杀人罪既遂。
我以为应当采用第四种观念,就建立一个成心杀人罪既遂。由于榜首个行为与逝世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并未间断,应必定榜首行为与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且所发作的成果与行为人意图完结的成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成心杀人罪既遂论处。
「解析」因果联络的知道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有不契合实践状况的过错知道。其间事前的因果联络知道过错即事前的成心,是指行为人施行了一种违法过为,误以为现已发作了预期的成果,为到达另一意图,行为人又施行了另一行为,而现实上行为人预期的成果是由后一行为所构成的。本题中,赵某以为钱某已逝世,便将钱某“尸身”缚重扔入河中,实践上钱某系溺水而亡。因此赵某归于事前的因果联络知道过错。
关于事前的成心,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定见:榜首种观念以为,赵某的榜首个行为建立成心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建立过错致人逝世罪,其间有人以为建立幻想竞合,有人以为建立数罪。第二种观念以为,假如在施行第二个行为之时,关于逝世持直接成心,则全体上建立一个成心杀人既遂;假如在施行第二个行为之时,信赖逝世成果现已发作,则建立成心杀人未遂与过错致人逝世。第三种观念以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分配行为的成心视为一个成心,只建立一个成心杀人既遂。第四种观念以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全体,视为因果联络的知道过错处理,只需满意适当的因果联络,就建立一个成心杀人罪既遂。
一般以为在此种状况下,榜首个行为与逝世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并未间断,应必定榜首行为与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且所发作的成果与行为人意图完结的成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成心杀人罪既遂论处。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参阅答案」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欺诈罪的幻想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置。
「解析」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施行挟制或许挟制的办法,强逼其处置产业的行为。挟制和挟制的手法多种多样,其本质在于以恶害相布告,使对方发作惊骇心思,然后处置产业。敲诈勒索罪与劫持罪都具有不合法勒索别人资产的意图和行为,都采用了必定的挟制办法迫使对方不得不交出资产,二者差异的关键在所以否实践劫持了别人。并未劫持被害人,谎报劫持了被害人而向关怀被害人的第三人勒索资产的,建立敲诈勒索罪。
本题中,赵某假造劫持现实被害人家族勒索资产,行为具有欺诈被害人家族使其堕入知道过错的性质,也有钳制被害人家族使其发作惊骇心思的性质,被害人交给资产也一同根据两种心思,归于一行为冒犯数个罪名,因此建立敲诈勒索罪和欺诈罪的幻想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置。
4.赵某的行为是否建立自首?为什么?
「参阅答案」赵某建立自首。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条第(一)项规矩,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承以为自首。但留意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尽管能够根据司法解说否定赵某的前一次投案建立自首,但不能否定后一次主动投案与照实交待建立自首。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建立违法?为什么?
「参阅答案」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不构成移用公款罪。由于其尽管将公款挪归个人运用,但在三个月内就予以了偿还。
「解析」移用公款罪是指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移用公款进行不合法活动(包含违法活动),这种景象准则上不要求移用公款数额到达较大规范,也不要求移用时刻超越3个月未还;2.移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这种移用行为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移用时刻的要求;典型的如移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等;3.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这种景象既有数额的要求,也有时刻的要求,即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这儿的“未还”,根据上述司法解说第2条的规矩,是指案发前未还。
本题中,孙某为某国有企业出纳,其移用的17万元金钱归于公款,但孙某于6月28日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时刻没有超越三个月,且不归于移用公款进行不合法或许盈利活动的景象,因此孙某不构成移用公款罪。
(2009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以为必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假如她不借,或许咱们能够偷或许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同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动身企图翻开保险柜。丙吵醒大声呵斥甲,说道:“快停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暗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办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宣称系从丙场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办法翻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议,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暗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为甲有违法嫌疑,即对其施行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守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迹的乙奉告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所以到派出所奉告了自己的罪过。
问题: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矩,对上述案子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现实、情节进行剖析,别离提出处理定见,并扼要阐明理由。
参阅答案:
一、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偷盗丙的保险柜进程中,因罪过暴露而施行杀戮丙的行为,甲的违法意图是取得资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矩,其杀人行为归于偷盗进程中为“抵抗抓捕”而对被害人运用暴力,应当建立掠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矩,甲的行为归于掠夺致人逝世,建立掠夺罪的成果加剧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掠夺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一同成心和一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矩,不建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偷盗罪的唆使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翻开保险柜企图盗取丙的金钱的行为,归于掠夺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独自构成偷盗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的规矩,只需在案发后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用强制措施,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才干建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用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照实供述也不能建立自首。
二、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乙事前的提议甲并未承受,其时没有到达合意,二人没有一同违法成心。甲的掠夺行为归于暂时起意,系独自违法,不能以为乙的行为构成唆使犯。乙不建立唆使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甲施行掠夺行为之时,乙现已脱离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联络,乙没有帮忙成心,也缺少帮忙行为,不建立帮忙犯。
甲套问乙翻开保险柜的办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奉告乙实情,乙缺少教授违法办法罪,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罪的成心。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榜首百九十六条的规矩,归于冒用别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欺诈罪。
【首要参阅法令规矩】《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榜首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8年)
(二)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司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司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准则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处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间,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员工别离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进程中,国有资产处理部门托付某资产点评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点评,资产点评所指使周某详细参与点评。在点评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赢利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议,决议予以隐秘,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议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秘该100万元虚伪的应付款的点评陈说。随后,国有资产处理部门经研讨赞同了公司的改制计划。在没有处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告发而案发。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婪罪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违法数额怎样核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违法归于既遂仍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受贿仍是个人受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与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罪施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婪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矩,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团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贪婪罪,是指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的行为。本题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位领导所上任的黄河商贸公司系国有企业,因此他们归于国家作业人员。他们所占的估分为40%、30%和30%,也便是说他们决议将100万元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实践上便是分配给这17个公司领导,即17人自己决议将钱分给他们17个人,别的他们的这一决议选用隐秘的办法,并没有让公司的员工知晓,因此不契合私分国有资产的构成要件,故徐某与顾某构成贪婪罪。
2.徐某与顾某构成贪婪罪的一同违法。根据一同违法中“部分行为悉数责任的”准则,二人应对100万担任,而不该仅仅对二人各自所占的比例担任。此外,对周某受贿的1万元,是从公司公款中取出的,是二人先行贪婪,然后受贿的,因此这1万元也应算作徐、顾二人贪婪罪的违法数额中,所以徐某与顾某的违法数额应为101万元。
3.本问题中,徐某与顾某的违法归于既遂仍是未遂要别离承认。贪婪罪是否既遂,要看是否现已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本题中,由于公司改制没有完结,所以100万元还没有被二人不合法占有。而用于受贿的1万元,现已从公司公款中支取,构成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因此,100万元部分是贪婪罪未遂,而1万元是贪婪罪既遂。
4.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的差异在于,是为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仍是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本题中,贿赂周某的原因是让周某帮其隐秘100万元的应付款问题,以便能够通过公司改制,由徐某、顾某将该笔金额不合法占有,归于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周某送的1万元是个人受贿。
5.周某的行为不该以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罪与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并罚。
《刑法》第229条规矩,承当资产点评、验资、验证、管帐、审计、法令服务等责任的中介安排的人员成心供给虚伪证明文件,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置金。前款规矩的人员,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置金。榜首款规矩的人员,严峻不担任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严峻失实,构成严峻成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置金。根据标题的描绘,周某的景象构成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罪一罪,只不过是加剧处置,无需数罪并罚。
6.本题中,周某尽管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但其明知徐某和顾某以不合法占有国有资产为意图,而为其供给便当,并且得到1万元的“好处费”,所以构成贪婪罪的共犯。由于他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的行为一同构成了贪婪罪与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罪,归于幻想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置。
七、(本题25分)
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挑选其间一问作答。答题时有必要在答题纸对应方位上标明“问题1”或“问题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
材料:
事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运用核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办法,运用视频与多人一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抄获。关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申述。
事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目标广泛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抄获的聊天记载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载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关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达淫秽物品牟利罪申述,L县法院以传达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置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进程中,关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怎样科罪存在以下三种定见:榜首种定见以为应定传达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许传达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定见以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定见以为“裸聊”不构成违法。
问题2:
根据罪刑法定准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的处理成果
答题要求:
1.在归纳剖析根底上,提出观念并运用法学常识论述理由;
2.观念清晰,证明充沛,逻辑谨慎,文字通畅;
3.不少于500字,不用重复案情。
《刑法》参阅条文:
※第三条法令明文规矩为违法过为的,按照法令科罪处刑;法令没有明文规矩为违法过为的,不得科罪处刑。
※第三百六十三条(榜首款)以牟利为意图,制造、仿制、出书、贩卖、传达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并处置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置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置金或许没收产业。
※第三百六十四条(榜首款)传达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许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
※第三百零一条(榜首款)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许屡次参与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详细描绘性行为或许显露宣传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常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参阅范文:
相同“裸聊”,不同成果
跟着网络的遍及,网上聊天成为许多市民消遣、结交的重要途径,裸聊也成为一个时尚的“玩意”。裸聊侵害了社会仁慈习俗,有必定社会危害性,关于裸聊否有罪也成了人们谈论的焦点。笔者以为,在榜首个资猜中,张某裸聊不该科罪;而第二个资猜中的方某则应承以为传达淫秽物品牟利罪。相同的裸聊,不相同的成果,其不同的关键在于刑法中一个重要准则——罪刑法定准则。
罪刑法定准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矩不为罪,法无明文规矩不处置。”其内在丰厚,包含要求罪和刑都要有法令明文规矩,制止溯及既往,制止有罪类推,制止处置不妥罚的行为等含义。根据这一准则,司法机关科罪和量刑都有必要按照法令规矩来判别,而不只仅是看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材料一种张某的裸聊尽管有伤风化,但我国刑法并无规矩裸聊构成违法的法令条文,也不归于淫秽信息,不能类推适用,因此不该承以为违法。材料二中的方某的裸聊则以牟利为意图,传达裸聊相片,彻底契合刑法第362条、367条的规矩,应承以为方某构成传达淫秽物品牟利罪。
罪刑法定准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表现,是法治社会与独裁社会中刑法的底子分野地址。其对立罪刑擅断和刑事类推,不只对维护社会安定有重要效果,对保障人权具有更严峻的含义。关于相似裸聊的新生事物,能够通过行政处置、规范网络次序等其他手法进行处理,并进一步完善法制。不能一味寻求酷刑厉法,不然只能因小失大。
(2008年·四川)
二、(本题20分)
案情: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西瓜老练时节常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担任”,但尔后西瓜依然被盗。所以,王某果然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尽管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依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间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款待客人,成果导致2个客人逝世,1个重伤。
问题:
1.王某的行为构成违法仍是归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2.李某的行为冒犯了哪些罪名?
3.李某冒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
4.李某冒犯的数个罪名应当怎样处理?
5.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为什么?
参阅答案:
王某的行为构成投进风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由于不契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李某的行为别离冒犯了过错致人逝世罪和过错致人重伤罪。
李某冒犯的过错致人逝世罪和过错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归于幻想竞合犯。
李某冒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错致人逝世罪论处。
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其行为归于意外事件。
(2007年)
(二)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经商赚了不少钱便发作恶意,勾通高某,谎报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帮忙索要,并许诺要回金钱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报。高某赞同。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一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守。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逼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法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邻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使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好地址,见来人不知道,就不愿把钱交给高某。高某挟制李某说:“赵某已被咱们扣押,不把钱给我,咱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现已断气。见此景象,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帮忙司法机关将陈某捕获归案。过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棒槌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违法?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违法?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一同违法?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逝世,应当怎样承当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逝世成果是否承当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建立自首与建功?为什么?
答案:
1、构成掠夺罪而非劫持罪,由于陈某是直接向赵某讨取资产,而非向第三者讨取资产。
2、构成不合法拘禁罪,由于高某并无劫持的成心,而以为是索要债款。
3、构成一同违法。由于根据部分违法一同说,陈某的掠夺罪与高某的不合法拘禁罪之间建立一同违法。
4、不别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高某的行为归于拘禁别人之后,讨取债款的行为,缺少不合法占有的意图。
5、不另定成心杀人罪,由于陈某的成心杀人行为包含在掠夺罪傍边。
6、不负刑事责任,由于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成心规模。
7、建立自首与严峻建功,由于被检举人有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惩罚。
(2006年)
案情: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旁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行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进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赞同。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进到某偏远处时,甲谎报发作毛病,请乙下车帮忙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起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捉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快疾驶,使乙摔倒在地,构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轿车号牌将甲抄获。
讯问进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抄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非常愤慨,对甲进行殴伤,构成甲轻伤。在这种状况下,甲供述了以上违法现实,一同还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过: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阻拦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别商铺,向商铺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级烟酒。在交款时,甲宣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铺,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铺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赞同了。甲带着烟酒溜之大吉。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称号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铺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交检察机关检查申述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构成的,推翻了曾经悉数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查询核实,承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现实。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对上述事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现实别离进行剖析,并提出处理定见。
答案及解析:
1.甲开走别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偷盗罪,即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归于别人占有的资产,而非忘记物。
《刑法》第264条规矩了偷盗罪,该条指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并处或许单处置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置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置金或许没收产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一)偷盗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偷盗珍贵文物,情节严峻的。”据此,偷盗罪能够界说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数领较大的公私资产或许屡次偷盗的行为。在本案中,甲见路旁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行将车开走,前往A市的行为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选用隐秘盗取的办法盗取别人资产,构成偷盗罪。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掠夺罪,甲尽管开端计划施行争夺,但在乙捉住车门不放时,甲加快行进的行为现已归于暴力行为,因此不是转化型掠夺,而应直接承以为掠夺罪,并且归于掠夺罪的成果加剧犯。
《刑法》第263条规矩了掠夺罪,该条规矩,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掠夺公私资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置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置金或许没收产业:……(五)掠夺致人重伤、逝世的;……甲暴力获取产业的行为构成掠夺,一同暴力行为导致乙重伤,归于成果加剧犯。
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诱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产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归于出卖儿童,商铺老板也没有收购儿童的意思。
《刑法》第262条规矩,诱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许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据此,诱骗儿童罪,指诱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许监护人的行为。刑法第240条指出: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意图,有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但甲在将男生留在商铺时并无出卖的成心,也不会构成出卖的成果,仅仅想骗得老板的信赖然后得到高级烟酒,因此是诱骗行为。
4.甲对商铺老板的行为构成欺诈罪。
《刑法》第266条规矩,欺诈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并处或许单处置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置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置金或许没收产业。本法还有规矩的,按照规矩。“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捏造现实、隐秘本相而骗得别人资产的行为。
5.丙、丁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法》第247条规矩,司法作业人员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施行刑讯逼供或许运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矩科罪从重处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立案侦查案子立案规范的规矩(试行)》第3条第(三)项规矩,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作业人员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运用肉刑或许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2006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违法案子立案规范的规矩》也对此予以了规矩)。在本案中,丙、丁在讯问甲的进程中,因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非常愤慨,对甲进行殴伤,构成甲轻伤。丙、丁作为司法作业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违法嫌疑人甲运用肉刑致其轻伤,契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刑讯逼供罪。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说关于不合法根据扫除规矩的规矩,尽管甲翻供,但关于甲偷盗面包车、掠夺乙的巨额资产的违法过为仍可承认,但诱骗儿童罪、欺诈罪只需口供,没有其他根据证明,因此不能建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矩,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必要按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许无罪、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根据。制止刑讯逼供和以挟制、诱惑、欺诈以及其他不合法的办法搜集根据。有必要确保悉数与案子有关或许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沛地供给根据的条件,除特别状况外,并且能够吸收他们帮忙查询。《高法刑诉解说》第61条规矩,制止以不合法的办法搜集根据。凡经查验的确归于选用刑讯逼供或许挟制、诱惑、欺诈等不合法的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检刑诉规矩》第265条规矩,制止以不合法的办法搜集根据。以刑讯逼供或许挟制、诱惑、欺诈等不合法的办法搜集的违法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说、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违法的根据。上述规矩,确立了我国的不合法搜集的言词根据扫除规矩。据此,丙、丁二人选用刑讯逼供的办法搜集到的违法嫌疑人甲的供述,不能作为根据运用。
7.因诱骗儿童罪、欺诈罪不能承认,甲的特别自首也不建立。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矩,被采用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如上所述,因诱骗儿童罪、欺诈罪不能承认,甲的特别自首也不建立。
(2005年)
二、(本题15分)
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屡次向银行借款未果。为此,丁某模仿银行存单上的印章形式,假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作业人员的人名章,假造了户名别离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聘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请求存单典当借款的计划通知了朱某,许诺过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处理,并容许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照顾。
张某在检查丁某提交的借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置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刻,丁某通过朱某敦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问询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容许捉住处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处理了典当借款手续,并报朱某批阅。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
朱某批阅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问询。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诈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确保赚钱,借款将如期偿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赞同批给丁某100万元借款。丁某取得借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借款悉数投入电器厂运营,成果亏本殆尽,致使银行借款不能偿还。检察机关将本案申述至法院。
问题:
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违法过为冒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令规矩承认三人别离应怎样科罪处置。
答案:1.丁某:假造企业印章罪,假造金融凭据罪,金融凭据欺诈罪,借款欺诈罪,受贿罪。其间:(1)假造企业印章罪和假造金融凭据罪之间存在牵连联络,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准则,应定假造金融凭据罪;(2)假造金融凭据罪与金融凭据欺诈罪之间又存在牵连联络,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准则,应以金融凭据欺诈罪论处;(3)金融凭据欺诈罪与借款欺诈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联络,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准则,应以金融凭据欺诈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据欺诈罪和受贿罪,应施行数罪并罚。
2.朱某:金融凭据欺诈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施行数罪并罚。
3.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业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施行数罪并罚。
考点:金融凭据欺诈相关违法
解析:
1.丁某:
(1)丁某假造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矩,冒犯了假造公司印章罪(司法部发布答案“假造企业印章罪”不精确)。我国的商业银行现在契合《公司法》所承认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形式。
(2)丁某假造银行存单,冒犯了刑法第177条榜首款第(二)项的规矩,构成假造金融票证罪(司法部发布答案中的“假造金融凭据罪”有误)。
(3)丁某运用假造的印章制造假的银行存单,假造企业印章罪与假造金融票证罪之间是手法和意图的联络,是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理,以假造金融票证罪一罪处理。
(4)司法部答案以为,丁某运用假存单进行借款担保的行为构成借款欺诈罪和金融凭据欺诈罪之间的法条竞合。首要,法条竞合的一般处理准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只需在同一法令中一般条款的法定刑显着重于特别条款的法定刑,并且法令没有制止运用一般条款时,才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准则。在标题中,借款欺诈罪与金融凭据欺诈罪之间应该是幻想竞合犯的联络。第二,借款欺诈罪和金融凭据欺诈罪都是意图犯,有必要有不合法占有(不法悉数)的意图,即具有将借款或许用假造、变造的金融凭据骗得的金钱占为己有或许使第三者不法悉数,而没有偿还的意图。在标题所给的事例中,银行作业人员朱某在批阅借款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问询。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诈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确保赚钱,借款将如期偿还。仅仅后来由于运营亏本,才导致无法还款。丁某在借款时并没有表现出自己的不合法占有(不法悉数)意图。承以为欺诈型违法显着说服力缺乏。假如根据“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赞同批给丁某100万元借款”这一情节,将朱某作为金融凭据欺诈罪的共犯的话,那么“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这句话中表达的朱某对丁某还款诚心的信赖就无法理解了。很显着朱某是期望丁某如期还款的。所以丁某的金融凭据欺诈罪不该该建立。朱某也不该该是此罪的共犯。
(5)丁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给张某5万元好处费,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矩,构成受贿罪。
综上,对丁某应该以假造金融票证罪和受贿罪施行数罪并罚。
2、朱某:
(1)收受丁某金钱为丁某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刑法》第358条规矩的受贿罪。
(2)明知丁某的借款条件不符,而违法发放并构成严峻丢失的,契合《刑法》第186条所规矩的违法发放借款罪。
综上,对朱某应该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借款罪施行数罪并罚。
3、张某:
(1)张某为了某牟取利益后,收受了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酬劳,契合《刑法》第385条的受贿罪。
(2)张某发现作为借款典当的存折有异,未等甲银行的查询回函就为丁某处理了典当借款手续,并报朱某批阅。张某由于严峻不担任任,构成国有公司严峻丢失,契合《刑法》第168条规矩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业人员失职罪。有观念以为对张某应定违法发放借款罪?可是现在将违法发放借款罪看作是成心违法为宜,假如以为此罪是过错违法(尤其是针对“构成严峻丢失”的成果),那么就会面对成心施行本罪过为怎样处理的问题。标题中张某仅仅发现存折可疑,并且也打电话问询甲银行,可是“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关于违反规矩发放借款并没有成心,所以不该该按照违法发放借款罪处理。
综上,对张某应以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业人员失职罪施行并罚。
谈论:假如答案不存在那么大的争议,作为事例题标题自身难度适中。
(2004年)
六、(本题25分)
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掠夺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资产。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学校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学校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寓居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宝贵资产,便以水果刀相挟制,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教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能够,只需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行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姿态我就走。”丙不赞同,甲又以刀相挟制,强逼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随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管丙的抵挡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能够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学校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别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矩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剖析。
答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甲、乙构成掠夺罪共犯。因二人有掠夺的一同成心和掠夺的一同行为。甲、乙的掠夺归于入户掠夺,由于丙的房间归于其日子的与外界相对阻隔的居处;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现实上也施行了入户掠夺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掠夺的法定刑。
归纳本案主客观方面的现实,能够承认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关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置。
2.甲、乙虽构成掠夺罪共犯,但二人的违法形状不同:
(1)甲的掠夺归于违法间断。由于在其时的状况下,甲彻底能够到达掠夺既遂,但他主动抛弃了掠夺行为;由于掠夺间断行为没有构成任何危害,所以,关于甲的掠夺间断,应当革除处置。
(2)乙的掠夺归于违法未遂。一方面,不能由于甲现实上取得了手表,就承认乙掠夺既遂,由于该手表并非甲掠夺既遂所得的资产;另一方面,乙并没有主动抛弃自己的掠夺行为,甲的间断行为关于乙来说,归于毅力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矩,关于未遂犯乙,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置。
(二)关于甲的行为
1.甲强逼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建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建立偷盗罪。由于拿走手表的行为彻底契合偷盗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归于掠夺罪中的强取资产的行为,由于甲开端尽管有掠夺手表的意思,可是在丙的央求下现已抛弃这个意图,现实上甲后来取得手表是趁丙穿衣服不留意的状况下取得,不归于因暴力、钳制或其他办法约束或足以约束了被害人抵挡而取得手表的景象。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现实点评在掠夺罪中,而应另承以为偷盗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建立偷盗罪。乙客观上为甲偷盗手表起到了必定效果(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偷盗资产,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偷盗罪的共犯。
2.根据相同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建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乙将手表卖与别人的行为不建立出售赃物罪。出售赃物罪是指代为出售别人违法所得的赃物,关于出售自己违法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建立出售赃物罪。乙虽在现实上出售了甲偷盗所得的资产,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掠夺所得的资产,并不知道手表是甲独自违法所得的资产,所以,乙没有代为出售别人违法所得赃物的成心,不建立出售赃物罪。
(2003年)
一、(本题9分)
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酬劳一向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拘留,以迫使赵某付出酬劳。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屡次打电话让赵某付出酬劳,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付出。张、郭遂决议将甲卖给别人。在张某外出寻觅买主期间,郭某奸污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回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不幸,便放甲回来家园。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回绝交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剖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1、张某构成不合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2、郭某构成不合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3、张某和郭某是不合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一同违法人(1分)。二人均应按不合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1分)。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1分),其间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根底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污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1分)。
5、陈某构成收购被拐卖的妇女罪、不合法拘禁罪和偷盗罪(1分),应当数罪并罚(1分)。
6、陈某所犯的收购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半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违法间断,能够不追查该罪的刑事责任(1分)。
解题思路: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矩,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不合法拘禁罪科罪处置。郭某和张某为讨取打工酬劳不合法掠夺甲的人身自由的,不能承以为劫持罪,只能承以为不合法拘禁罪。
2.张、郭二人将妇女甲(15岁,假如甲的年纪缺乏14周岁,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出卖,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其间郭某在拐卖的进程中强奸甲,归于刑法第240第3项规矩的加剧处置情节:“奸污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加剧情节处置,不独自建立强奸罪。而张某与郭某没有一同强奸的成心,也没有一同强奸的行为,因此不对郭某的强奸行为承当刑事责任。
3.张、郭的不合法拘禁行为和拐卖妇女行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行为,不存在牵连和吸收的联络,因此应以不合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施行数罪并罚。
4.陈某收购被拐卖的妇女,构成收购被拐卖的妇女罪;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构成不合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矩,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合法掠夺、约束其人身自由的,按照不合法拘禁罪科罪处置。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构成不合法拘禁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矩处置。因此应对陈某的收购被拐卖的妇女罪与不合法拘禁罪施行数罪并罚。
5.陈某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偷盗罪,由于陈某对张某的摩托车并没有悉数权,而是以隐秘盗取的办法取得,契合偷盗罪的构成要件。对陈某的偷盗罪、收购被拐卖的妇女罪与不合法拘禁罪施行数罪并罚。
6.司法部答案“陈某所犯的收购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半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违法间断”。这个答案是值得商讨的,由于收购被拐卖的妇女罪在陈某将甲购买成功时即已告既遂,现已不存在间断的条件。假如承以为收购被拐卖的妇女罪的间断,则显着违反了违法间断的时刻性,即有必要在违法过为开端施行之后、违法出现结局之前,“违法出现结局”指的是违法现已构成准备形状、未遂形状或既遂形状。违法既遂之后的主动恢复原状不能建立违法间断。关于陈某的自愿将甲放回家的行为按照刑法第241条第六款的规矩,即“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志愿,不阻止其回来原寓居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优待行为,不阻止对其进行挽救的,能够不追查刑事责任。”的规矩,而不能适用间断准则。
(2002年)
一、(本题10分)
李某长时间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旁边寻问行人是否需求身份证,然后将需求身份证的人的相片、住址等材料送交何某假造。何某假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运用假造的身份证处理手机入网手续并运用手机,构成电信资费丢失3000余元。为了避免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向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寻问行人是否需求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面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资产)夺走后敏捷逃跑。钱某大声呼叫抓匪徒。适逢民警赵某通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刻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捕获李某后,与李某寓居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络,发现李某是由于在乙市运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后,为躲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请结合上述案情,剖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阐明理由。
答案:(1)李某构成假造居民身份证罪。(2)李某运用假造的身份证处理手机入网手续并运用手机,构成电信资费丢失数额较大,构成欺诈罪。(3)李某将钱某的背包抢走的行为归于争夺行为;后来为抵抗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掠夺罪。(4)李某在乙市运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并且躲避银行催收的行为构成信用卡欺诈罪。透支后躲避银行催收,归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欺诈罪。
解题思路:本题考察假造居民身份证罪、欺诈罪、掠夺罪和信用卡欺诈罪。(1)《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矩了假造居民身份证罪。本案中,李某供给相关材料,何某假造身份匪,再由李某出售;李某尽管没有直接假造,其成心为直接假造者何某供给帮忙,帮忙何某施行违法,李某和何某构成一同违法,所以李某构成假造居民身份证罪。(2)本案中,李某以躲避电话费追收为意图,运用假造的身份证处理手机入网手续并运用手机,构成电信资费丢失3000元。李某的这一行为实质上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虚拟现实的手法使电话公司赞同李某先运用后付费,终究到达占有应交纳的电话费的意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打乱电信商场处理次序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9条的规矩,以虚伪、冒用的身份证件处理入网手续并运用移动电话,构成电信资费丢失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矩,以欺诈罪科罪处置。(3)本案中,李某尽管在争夺进程中带着了一把三角刮刀,但这并不是归于《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矩的“带着凶器争夺”的状况。李某带着了三角刮刀,是为了避免司法人员的抓捕,不是为了在争夺进程中使被害人发作惊骇;李某是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在施行争夺的进程中也没有展现;因此,李某一开端争夺钱某背包的行为的性质归于争夺。后来,李某为抵抗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归于为抵抗抓捕当场运用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矩,现已转化为掠夺罪。(4)《刑法》第196条规矩了构成该罪的四种法定景象,(一)运用假造的信用卡的;(二)运用报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别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在本案中,李某在乙市运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并且躲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归于《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矩的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欺诈罪。
二、(本题10分)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进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手,持刀追逐陈。途中,陈某屡次拦车欲乘,均遭租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行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进,陈某当即乞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回绝。目睹两加害人现已迫临,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捉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当地(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样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东西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2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运用假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尔后逃往外地。试剖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阐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1)陈某将丁某推下摩托车然后骑车逃走的行为归于紧迫避险。陈某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作的风险,不得已给丁某构成危害,但该危害没有超越必要极限给丁某构成不该有的危害。
(2)陈某将丁某的3000元现金和存折据为已有,以及运用假造的身份证冒领存单里存款的行为构成偷盗罪,也有种观念以为构成并吞罪。听讼网采用的是前种观念。理由是:陈某见财起意,发作了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具有偷盗罪的片面要件;陈某撬开东西箱选材的行为,具有隐秘盗取数额较大财政的客观要件,侵略了别人的产业权,因此构成偷盗罪。陈某攫取摩托车的行为尽管归于紧迫避险,不构成违法,可是这不排挤他盗取东西箱内资产具有违法的性质。又摩托车尽管在陈某的操控下,但东西箱内的资产以为仍在车主丁某的操控之下,陈某“破封”取财,仍具有偷盗的性质而非并吞行为。陈某运用假造的身份证冒领存单里存款的行为,具有欺诈的性质。可是鉴于这一行为是其偷盗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牵连性质,不用作为独立的违法科罪处置。
(3)陈某将摩托车成心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成心破坏资产罪。成心破坏资产罪是指成心破坏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有其严峻情节的行为。题中陈某成心将丁的摩托车推下山崖致其毁损的因此构成成心毁损资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