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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1:08
[案情]:被告人廖某到某木材厂玩时,见到该厂司机王某,便提出开车一同出去兜兜风,王某称其车所剩汽油已不多。廖某见厂对面停着一部车,即拿着钳子偷盗汽油,并将盗得的汽油拎进木材厂交到王某手中。王某拿着塑料壶灌油时,因汽油蒸发与一米之遥的炉火相遇引起焚烧,形成邻近两个单位及10间民房被烧,经济损失到达计人民币80万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呈现了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廖某将偷盗汽油拎进木材厂,王某在倒汽油时,廖某也发现有火炉在邻近,但由于疏忽大意而引起火灾,廖某应负职责。因而,廖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廖某和行为不构成失火罪。引起火灾是王某倒汽油引起的,直接职责者是王某而不是廖某。尽管廖某有偷盗汽油的行为,但对引起火灾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理由如下:1、本案是一同过错违法案件。这就要看行为人的行为与形成的损害成果之间有无必定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损害社会的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是否存在必定的内涵的联络,由于过错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一般都是日常日子中不注意安全引起。因而,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对确定过错违法尤为重要。从本案的状况看:廖某尽管首要提出偷汽油,此后又将盗得的汽油拿进木材厂,但他的一系列行为仅是为了车能去兜兜风而进行的。这种行为没有也不可能引起火灾。在本案中,火灾的发作是由于王某在离火炉一米处灌油,汽油蒸发后与火源触摸引起火灾,而廖某的行为仅仅形成王的行为发作的条件之一和引起火灾之间没一种必定的,内涵联络。
    2、构成过错违法,行为人片面上有必要具有违法的过错。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能形成损害社会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许现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致使发作这种成果的。从本案的状况看,廖某把汽油拎进木材厂时,他不可能也无法预见到王某在何时、何地灌汽油,更无法预见到王的行为会引起火灾。
    综上所述,廖某的行为不构成失火罪。
作者:龙南法院 温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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