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有何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5:02
一、前语
自1988年全国民事审判作业会议初次建议民事审判方法变革以来,我国民事审判方法变革阅历了十余个春秋。在此期间,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学者为此倾泻了极大的热心,也发作了不少颇有份量的研讨成果,对民事审判方法变革的推进发作了不行轻视的影响。与此相适应,在这恰当长的一段时刻内,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讨也首要会集在审判方法变革方面,其重视的焦点首要是一审程序(特别是一般程序)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而对一般程序救助的上诉审程序,特别是对一审程序、上诉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彼此之间的和谐与整合等方面的问题的研讨显得相对单薄与显着缺少。而事实上,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个有机的一致体,咱们不行能只去孤登时研讨某一程序或程序的某一阶段,而忽视程序彼此之间的相关与整合,更何况,对其间任何一个阶段的研讨与触及都往往不行避免地会发作“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因而,对诉讼程序的研讨决不行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不然,咱们的研讨不但对民事诉讼程序准则的全体优化发作不了整合效应,相反,会导致其支离与破碎,然后影响其有用地运转。咱们以为,对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进行相关性的调查与研讨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含义。
二、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的运转现状及坏处
在新世纪到来之际,肖扬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公平与功率是人民法院21世纪作业的主题,也是人民法院永久的寻求方针。虽然在公平与功率的联系上,有许多学者以为公平是人类遍及公认的登峰造极的价值,可是究竟“迟来的正义乃非正义”,“拖延诉讼或积案实践上等于回绝审判”。
因而,从这个视点来说,诉讼公平与功率是一个相得益彰、不行偏废的一致体。而诉讼公平与功率能否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又仰赖于一套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机制之建构及其有用施行。详细就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机制运作现状而言,其公平与功率的价值是否已得到了较好的表现?对此咱们显着很难一下作出断定。可是,通过对近年来我国法令年鉴中有关计算资料的剖析,咱们不难对我国民事诉讼的运转现状,甚至诉讼公平与功率的完成程度窥见一斑。1996年,全国法院共审理一审民事经济胶葛案子4613188件,上诉的为244503件,占一审案子总数的5.3%.其间终审的裁判被再审的为54940件,占二审案子总数的22.47 .1997年,全国法院共审理一审民事经济胶葛案子4760928件,上诉的为270147件,占一审案子总数的5.8%,而终审的裁判被再审的为65442件,占二审案子总数的24.4%.1998年的状况与前两年状况大体恰当,全国法院共审理一审民事经济胶葛案子4830284件,上诉的为285681件,占一审总数的5.9%,而再审的73741件,占二审总数的25.8%.依据上面的数据计算,不难看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机制的运转状况至少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
(1)跟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树立及不断健全与完善,我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经济胶葛案子数量迅猛添加。
(2)在一审经济胶葛案子中,上诉份额高且呈递加趋势。
(3)特别令人留意的是,二审终审判定被再审的份额已远远高于一审判定上诉的份额,且居高不下。
(4)在再审案子中,原判定被改变的份额高。以1997年为例,终审裁判被再审的为65442件,其间原判定被改变的为14480件(其间直接改判的为11414件,调停结案的为3066件)占再审案子总数的22.11%.以上景象一方面阐明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的监督约束机制已远远滞后于实践的要求,不能有用地保证案子质量和保护司法公平,二审终审准则所面临的却是一个无法终审的实践。对此,日本铃木贤教授颇有慨叹地说:“看一下再审案子对二审案子的比率的话,民事案子占16—26%,经济案子也到达了10—20%,实践数量超过了5万件,到达上诉案子五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再审,不管怎么,也不能称为特别的救助准则吧,而应看做是无约束运用的近似于第三审的准则”。
另一方面,再审案子的许多出现也不能不为咱们现行诉讼运转机制的功率大打折扣。因为在咱们国家,所谓的收效判定实践上不管是准则上仍是准则的运用层面上都具有非常不确认的效能,它可以因为再审被随时推翻,实践上在实践生活中也的确经常被推翻。在铃木贤教授看来,这是一种违背诉讼“知识”的现象。因而,怎么进一步完善一审与上诉审程序,然后更好地和谐一审与上诉审的联系,并充沛发挥一审与上诉审的功用,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准则变革不能不加以重视的一个重要课题。当然,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的功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或难以发挥,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民事诉讼程序机制建构自身的欠科学以及程序彼此之间缺少满意的和谐与整合仍不失为一个重要甚至要害的要素。就现状而言,咱们以为一审与上诉审程序的建构及其彼此联系,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比较显着的缺点:
(一)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边界不清与混用,严峻约束一审程序功用的发挥。从现行立法来看,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则设有专章,但仅有5个条文,内容疏略。加之我国缺少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组织与人员,底层法院的同一法官兼具审理一般和简易程序案子的两层使命,然后导致事实上的人物重合。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因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边界不清而导致许多混用的现象也就缺少为怪。如申述时按简易程序受理,却以一般程序开庭,或按一般程序受理,而依简易程序审理,或随意简化程序等,形成“简易程序不简化,一般程序不标准”,其成果不行避免地会形成该适用简易程序的却适用了一般程序,而该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在如此现状之下,要保证办案质量,保护一审功用之正常发挥显着是不切实践的,二审上诉案子的许多出现便是最好的阐明。
(二)上诉缺少应有的约束,滥诉现象比较遍及。上诉作为一种救助机制,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往往都对其给予必定的约束。但从我国现行民诉立法来看,提起上诉的条件是恰当广泛的,简直没做什么约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则“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的,有权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一审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是作为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力来加以规则的。应该说,这也是我国近年来二审民事经济胶葛案子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从保护诉讼公平这个视点来说,赋予当事人以充沛的上诉权,并使尽可能多的裁判遭到上级法院的监督显着是非常必要的。对此有学者指出,依据诉讼公平这一最高价值方针,上诉审应当发挥以下功用:一是为审判者树立审判者;二是保证审判知道的重复性;三是保证当事人的合理权力;四是减轻法官职责负荷;五是一致法令适用。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相同,利害向来是一对孪生兄弟,二者总是相伴而生,相随而行。因为上诉条件的过度广泛,不行避免地为一部分当事人出于非合理意图提起非合理上诉,甚至无理滥诉敞开了方便之门。如有些当事人明知上诉无理,却成心运用上诉赢得时刻,以搬运产业、躲避债款;有些当事人虽明知上诉无理,却偏要上诉,意图是通过耍无赖,将对方当事人连累、拖倒、拖垮,以便其束手就范,或无法地与上诉人达到调停或宽和协议;更有甚者,有些当事人明知上诉无理,却企图通过各种不合理手段,甚至重金收买法官而获取胜诉判定。此外,还有一些律师依据自身利益的驱动,在明知无理的状况下,却运用当事人不懂法、不知法而鼓动其上诉者也不胜枚举。如此等等,纷歧而论。上述景象之许多存在,一方面形成了本来稀缺的司法资源被无形糟蹋,导致诉讼本钱添加与诉讼周期延伸;另一方面,因为法院负荷的增多,严峻影响二审作为上诉审的正常功用,特别是一致法令适用功用之发挥。此外,更为严峻的是,依据一方当事人的不合理诉讼,往往给对方当事人形成严峻损失与损害,导致整个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应该说,这也是大多国家的民诉立法都对当事人的上诉权给予恰当约束的原因之地点。如日本和德国民诉立法就要求当事人上诉有必要具有上诉的利益,并以此作为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必备条件。由此可见,我国民诉立法完全有必要在现有根底之上对当事人的上诉再作恰当约束。
(三)上诉审功用发挥受阻,上诉准则的意图难于完成。依照日本学者中村英郎教授的观念,审判机关分为上级审判机关和下级审判机关,答应对下级裁判所的裁判提起上诉,其原因有两点,一是通过重复审理,以保证给当事人恰当且公平的权力保护,一起还给诉讼当事人一个充沛陈说的时机,以便作出一个让当事人可以承受的判定。二是通过上级裁判所的裁判,以完成法令解说和适用上的一致,并以为这是树立上诉准则最基本的意图。实践上,我国民事上诉准则也承当着上述相同的使命。如果说还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只能说,咱们把发现案子客观实在比保证法令解说与适用的一致看得更为重要,而非相反。事实上,从现行民事诉讼的运转状况来看,上诉审并没有充沛发挥其应有的功用,这从近年来再审案子的不断递加、再审案子所占上诉审案子的份额特别是再审判定改变份额居高不下就足以阐明。当然,上诉审功用发挥受阻原因是多方面的。首要,因为上诉条件广泛而缺少应有的约束,致使每年上诉的民事经济胶葛案子繁复,且呈递加趋势。上诉审的负荷过于深重。其次,因为我国现行依据立法所奉行的是依据随时提出主义,缺少严厉含义上的举证时效准则,二审法院往往承当着非常深重的检查使命,致使他们不行能对一审法院的适用法令问题进行细心的检查,并在法令适用的问题上得出愈加契合法理的定论。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对一审是否违背法令程序进行专门检查。因而,二审法院实践上在恰当程度上失去了对一审法院适用法令不妥、违背法定程序现象进行纠正的才能。再次,依据现有体系所导致的当地保护主义的遍及存在,使本来软弱的上诉审程序更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用。许多的民事经济胶葛案子就在一个城市或区域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判,诉讼当事人无权再通过一般救助途径向这一城市和区域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虽然法院上下级之间仅仅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联系,但事实上的行政依靠联系仍然存在,加之当地政府的干涉,其景象更是可想而知。应该说,这也是近年来再审案子居高不下,原终审判定屡遭改变的原因之地点。如前所述,这究竟是一种违背诉讼“知识”的现象,咱们的方针仍然是在通过完善各项准则与程序机制,保证上诉审功用的充沛发挥及其意图完成。
三、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联系之重整
(一) 进一步完善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正确理顺二者的联系,充沛发挥一审程序的功用
一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一切诉诸于法院的民事经济胶葛案子都在这儿会聚。因而,民事诉讼准则的抱负,便是期望通过这一道程序能将绝大部分民事经济胶葛案子加以处理、过滤和停息。因而,民事诉讼一审功用能否充沛发挥,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机制整合的条件根底和要害。上诉审作为一种救助机制,其意图仍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令的正确与一致施行,并以此监督下级法院的作业。可是,咱们在发动上诉审程序以保证诉讼公平的一起,也不得不为此而付出代价。如诉讼本钱的添加,诉讼周期的延伸,以及由此而导致的诉讼功率降低一级。因而,不管从诉讼程序机制的建构层面,仍是从诉讼程序机制的运作层面来说,民事诉讼的抱负状况是尽可能在一审程序中使胶葛得以完全停息宽和决。而民事经济胶葛能否在一审中得到稳当处理,其间一个不行忽视甚至要害的要素便是一审诉讼程序自身的科学建构及有用施行。
我国民事诉讼将一审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在近十多年的民事审判方法变革中,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就一审一般程序的讨论相对较多,而对民事简易诉讼程序的研讨却相对不多,亟待咱们进一步探究。特别在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边界不清甚至彼此混用的现状之下,更应厘清二者的边界,正确处理二者的联系,以保证整个一审程序功用的充沛发挥。在当今国际各国的程序法范畴,胶葛处理机制多样化和诉讼程序多元化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逻辑成果和恰当处理胶葛的内涵需求。因为现代司法在面临诉讼爆破和价值多元这两大实践的时分,咱们将发现任何一种“完美”的程序规划实践上都难以在公平与功率之间求得平衡,也正是在此布景下,各个国家在规划他们的程序准则时,往往依据案子的性质和繁简来设置相应的程序,并以此为关键,将程序的多元化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法理加以有机的结合,以使当事人在公平与功率之间求得一个合理的平衡。如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区域等,他们都在构筑一审一般程序的一起,还构筑了相应的简易程序,甚至小额诉讼程序,以满意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及各类案子审理之需求。应当说,我国1991年民诉立法也采用了一审程序多元化的立法方式,即在一般程序之外构筑了与之相应的简易程序。可是因为咱们对简易程序构建的法理根底缺少深入研讨与讨论,没能科学厘清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的联系,在立法上表现为简易程序规则的内容疏略,在司法实践中却导致一般程序与简易的混用,其成果是严峻影响各自功用的充沛发挥。因而,深入研讨简易程序建构的法理根底,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变革与完善,是咱们当时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般来说,咱们以为简易程序的建构应当遵从以下法理根底:1 保证公民相等运用诉讼准则的时机;2 费用恰当性原理;3 简速裁判的程序保证;4 诉讼审理非讼化之需求;5 充沛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并以此为根底,宜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变革:1 增设适用简易程序的组织和人员;2 进一步扩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3 增设调停前置程序;4 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内容;5 变革简易程序的收费准则;6 扩展法官职权范围,满意诉讼审理非讼化之需求;7 进一步调整审级救助机制,严厉约束再审。
(二)恰当约束上诉条件,谨防滥诉行为之发作
如前所述,因为我国的上诉条件过于广泛,因而也就不行避免地会为一些当事人的滥诉供给待机而动,并严峻影响上诉功用的发挥及其意图之完成,并导致诉讼本钱之添加以及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之无端损害。因而,不管从哪个视点说,咱们都没有理由不对上诉加以恰当的约束,在学习国际其他国家民诉立法的根底上,咱们以为除了应坚持现行民诉立法所规则的一般上诉条件之外,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临其加以进一步的约束。
1 当事人提起上诉,有必要具有上诉利益。所谓上诉利益又称不服利益,是指原审法院作出的于当事人晦气,而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并要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判定成果。至于何为不服利益,学者之间颇有不合,但归纳起来首要有三种学说:(1)实体的不服说(旧实体的不服说)。此说以为当事人于上级审在实体上有得到较原判更有利之判定之可能性时,即以为有不服之利益。依此说则纵使系在第一审取得悉数胜诉之当事人,亦得为要求更有利之判定而提起上诉。(2)方式的不服说。此说以为与当事人在原审之声明相比较,原裁判所给与当事人者在质的或量的方面较少时,对第一审之原判定有不服之利益。(3)新实体的不服说。此说以为因前审判之确认,依其所具有之既判力或其他判定之效能,将遭受丧命的晦气益(不得依提起后诉取得救助)之人有不服之利益。以上三种学说,以方式的不服说为通说,但亦供认若干破例景象,此等破例景象酌采实体的不服说,在现在德国和日本的司法实务中,大多以方式不服说为准则,以本质不服说为破例和弥补。就我国现行民诉立法而言,好像仍宜采通说。即关于悉数胜诉之当事人,准则上无不服利益;关于判定理由之判别虽有不服,但成果上仍获胜诉者,亦无上诉利益。如此规则,在于有利于进步诉讼功率,避免滥诉行为之发作。
2 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从立法上认可当事人不上诉之合意。所谓不上诉之合意,是指就特定的事情,以合意扫除审级准则的适用。若有此等合意,则无须持上诉期间之通过,判定即于宣示时确认。从立法上认可当事人不上诉之合意,是尊重当事人程序处分权之表现。对此,许多国家的民诉立法匀予以认可,并将其视为第二审上诉权发作之妨碍。当然,这儿须指出的是,不上诉之合意与上诉权的放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上诉权之放弃,是使现已发作的上诉权归于消除,而不上诉之合意则底子使上诉权无由发作。此等合意,不限于在原终审判定后,在原审终审判定前亦可为之。
自1988年全国民事审判作业会议初次建议民事审判方法变革以来,我国民事审判方法变革阅历了十余个春秋。在此期间,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学者为此倾泻了极大的热心,也发作了不少颇有份量的研讨成果,对民事审判方法变革的推进发作了不行轻视的影响。与此相适应,在这恰当长的一段时刻内,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讨也首要会集在审判方法变革方面,其重视的焦点首要是一审程序(特别是一般程序)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而对一般程序救助的上诉审程序,特别是对一审程序、上诉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彼此之间的和谐与整合等方面的问题的研讨显得相对单薄与显着缺少。而事实上,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个有机的一致体,咱们不行能只去孤登时研讨某一程序或程序的某一阶段,而忽视程序彼此之间的相关与整合,更何况,对其间任何一个阶段的研讨与触及都往往不行避免地会发作“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因而,对诉讼程序的研讨决不行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不然,咱们的研讨不但对民事诉讼程序准则的全体优化发作不了整合效应,相反,会导致其支离与破碎,然后影响其有用地运转。咱们以为,对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进行相关性的调查与研讨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含义。
二、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的运转现状及坏处
在新世纪到来之际,肖扬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公平与功率是人民法院21世纪作业的主题,也是人民法院永久的寻求方针。虽然在公平与功率的联系上,有许多学者以为公平是人类遍及公认的登峰造极的价值,可是究竟“迟来的正义乃非正义”,“拖延诉讼或积案实践上等于回绝审判”。
因而,从这个视点来说,诉讼公平与功率是一个相得益彰、不行偏废的一致体。而诉讼公平与功率能否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又仰赖于一套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机制之建构及其有用施行。详细就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机制运作现状而言,其公平与功率的价值是否已得到了较好的表现?对此咱们显着很难一下作出断定。可是,通过对近年来我国法令年鉴中有关计算资料的剖析,咱们不难对我国民事诉讼的运转现状,甚至诉讼公平与功率的完成程度窥见一斑。1996年,全国法院共审理一审民事经济胶葛案子4613188件,上诉的为244503件,占一审案子总数的5.3%.其间终审的裁判被再审的为54940件,占二审案子总数的22.47 .1997年,全国法院共审理一审民事经济胶葛案子4760928件,上诉的为270147件,占一审案子总数的5.8%,而终审的裁判被再审的为65442件,占二审案子总数的24.4%.1998年的状况与前两年状况大体恰当,全国法院共审理一审民事经济胶葛案子4830284件,上诉的为285681件,占一审总数的5.9%,而再审的73741件,占二审总数的25.8%.依据上面的数据计算,不难看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机制的运转状况至少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
(1)跟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树立及不断健全与完善,我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经济胶葛案子数量迅猛添加。
(2)在一审经济胶葛案子中,上诉份额高且呈递加趋势。
(3)特别令人留意的是,二审终审判定被再审的份额已远远高于一审判定上诉的份额,且居高不下。
(4)在再审案子中,原判定被改变的份额高。以1997年为例,终审裁判被再审的为65442件,其间原判定被改变的为14480件(其间直接改判的为11414件,调停结案的为3066件)占再审案子总数的22.11%.以上景象一方面阐明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的监督约束机制已远远滞后于实践的要求,不能有用地保证案子质量和保护司法公平,二审终审准则所面临的却是一个无法终审的实践。对此,日本铃木贤教授颇有慨叹地说:“看一下再审案子对二审案子的比率的话,民事案子占16—26%,经济案子也到达了10—20%,实践数量超过了5万件,到达上诉案子五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再审,不管怎么,也不能称为特别的救助准则吧,而应看做是无约束运用的近似于第三审的准则”。
另一方面,再审案子的许多出现也不能不为咱们现行诉讼运转机制的功率大打折扣。因为在咱们国家,所谓的收效判定实践上不管是准则上仍是准则的运用层面上都具有非常不确认的效能,它可以因为再审被随时推翻,实践上在实践生活中也的确经常被推翻。在铃木贤教授看来,这是一种违背诉讼“知识”的现象。因而,怎么进一步完善一审与上诉审程序,然后更好地和谐一审与上诉审的联系,并充沛发挥一审与上诉审的功用,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准则变革不能不加以重视的一个重要课题。当然,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的功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或难以发挥,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民事诉讼程序机制建构自身的欠科学以及程序彼此之间缺少满意的和谐与整合仍不失为一个重要甚至要害的要素。就现状而言,咱们以为一审与上诉审程序的建构及其彼此联系,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比较显着的缺点:
(一)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边界不清与混用,严峻约束一审程序功用的发挥。从现行立法来看,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则设有专章,但仅有5个条文,内容疏略。加之我国缺少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组织与人员,底层法院的同一法官兼具审理一般和简易程序案子的两层使命,然后导致事实上的人物重合。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因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边界不清而导致许多混用的现象也就缺少为怪。如申述时按简易程序受理,却以一般程序开庭,或按一般程序受理,而依简易程序审理,或随意简化程序等,形成“简易程序不简化,一般程序不标准”,其成果不行避免地会形成该适用简易程序的却适用了一般程序,而该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在如此现状之下,要保证办案质量,保护一审功用之正常发挥显着是不切实践的,二审上诉案子的许多出现便是最好的阐明。
(二)上诉缺少应有的约束,滥诉现象比较遍及。上诉作为一种救助机制,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往往都对其给予必定的约束。但从我国现行民诉立法来看,提起上诉的条件是恰当广泛的,简直没做什么约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则“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的,有权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一审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是作为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力来加以规则的。应该说,这也是我国近年来二审民事经济胶葛案子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从保护诉讼公平这个视点来说,赋予当事人以充沛的上诉权,并使尽可能多的裁判遭到上级法院的监督显着是非常必要的。对此有学者指出,依据诉讼公平这一最高价值方针,上诉审应当发挥以下功用:一是为审判者树立审判者;二是保证审判知道的重复性;三是保证当事人的合理权力;四是减轻法官职责负荷;五是一致法令适用。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相同,利害向来是一对孪生兄弟,二者总是相伴而生,相随而行。因为上诉条件的过度广泛,不行避免地为一部分当事人出于非合理意图提起非合理上诉,甚至无理滥诉敞开了方便之门。如有些当事人明知上诉无理,却成心运用上诉赢得时刻,以搬运产业、躲避债款;有些当事人虽明知上诉无理,却偏要上诉,意图是通过耍无赖,将对方当事人连累、拖倒、拖垮,以便其束手就范,或无法地与上诉人达到调停或宽和协议;更有甚者,有些当事人明知上诉无理,却企图通过各种不合理手段,甚至重金收买法官而获取胜诉判定。此外,还有一些律师依据自身利益的驱动,在明知无理的状况下,却运用当事人不懂法、不知法而鼓动其上诉者也不胜枚举。如此等等,纷歧而论。上述景象之许多存在,一方面形成了本来稀缺的司法资源被无形糟蹋,导致诉讼本钱添加与诉讼周期延伸;另一方面,因为法院负荷的增多,严峻影响二审作为上诉审的正常功用,特别是一致法令适用功用之发挥。此外,更为严峻的是,依据一方当事人的不合理诉讼,往往给对方当事人形成严峻损失与损害,导致整个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应该说,这也是大多国家的民诉立法都对当事人的上诉权给予恰当约束的原因之地点。如日本和德国民诉立法就要求当事人上诉有必要具有上诉的利益,并以此作为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必备条件。由此可见,我国民诉立法完全有必要在现有根底之上对当事人的上诉再作恰当约束。
(三)上诉审功用发挥受阻,上诉准则的意图难于完成。依照日本学者中村英郎教授的观念,审判机关分为上级审判机关和下级审判机关,答应对下级裁判所的裁判提起上诉,其原因有两点,一是通过重复审理,以保证给当事人恰当且公平的权力保护,一起还给诉讼当事人一个充沛陈说的时机,以便作出一个让当事人可以承受的判定。二是通过上级裁判所的裁判,以完成法令解说和适用上的一致,并以为这是树立上诉准则最基本的意图。实践上,我国民事上诉准则也承当着上述相同的使命。如果说还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只能说,咱们把发现案子客观实在比保证法令解说与适用的一致看得更为重要,而非相反。事实上,从现行民事诉讼的运转状况来看,上诉审并没有充沛发挥其应有的功用,这从近年来再审案子的不断递加、再审案子所占上诉审案子的份额特别是再审判定改变份额居高不下就足以阐明。当然,上诉审功用发挥受阻原因是多方面的。首要,因为上诉条件广泛而缺少应有的约束,致使每年上诉的民事经济胶葛案子繁复,且呈递加趋势。上诉审的负荷过于深重。其次,因为我国现行依据立法所奉行的是依据随时提出主义,缺少严厉含义上的举证时效准则,二审法院往往承当着非常深重的检查使命,致使他们不行能对一审法院的适用法令问题进行细心的检查,并在法令适用的问题上得出愈加契合法理的定论。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对一审是否违背法令程序进行专门检查。因而,二审法院实践上在恰当程度上失去了对一审法院适用法令不妥、违背法定程序现象进行纠正的才能。再次,依据现有体系所导致的当地保护主义的遍及存在,使本来软弱的上诉审程序更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用。许多的民事经济胶葛案子就在一个城市或区域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判,诉讼当事人无权再通过一般救助途径向这一城市和区域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虽然法院上下级之间仅仅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联系,但事实上的行政依靠联系仍然存在,加之当地政府的干涉,其景象更是可想而知。应该说,这也是近年来再审案子居高不下,原终审判定屡遭改变的原因之地点。如前所述,这究竟是一种违背诉讼“知识”的现象,咱们的方针仍然是在通过完善各项准则与程序机制,保证上诉审功用的充沛发挥及其意图完成。
三、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联系之重整
(一) 进一步完善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正确理顺二者的联系,充沛发挥一审程序的功用
一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一切诉诸于法院的民事经济胶葛案子都在这儿会聚。因而,民事诉讼准则的抱负,便是期望通过这一道程序能将绝大部分民事经济胶葛案子加以处理、过滤和停息。因而,民事诉讼一审功用能否充沛发挥,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机制整合的条件根底和要害。上诉审作为一种救助机制,其意图仍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令的正确与一致施行,并以此监督下级法院的作业。可是,咱们在发动上诉审程序以保证诉讼公平的一起,也不得不为此而付出代价。如诉讼本钱的添加,诉讼周期的延伸,以及由此而导致的诉讼功率降低一级。因而,不管从诉讼程序机制的建构层面,仍是从诉讼程序机制的运作层面来说,民事诉讼的抱负状况是尽可能在一审程序中使胶葛得以完全停息宽和决。而民事经济胶葛能否在一审中得到稳当处理,其间一个不行忽视甚至要害的要素便是一审诉讼程序自身的科学建构及有用施行。
我国民事诉讼将一审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在近十多年的民事审判方法变革中,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就一审一般程序的讨论相对较多,而对民事简易诉讼程序的研讨却相对不多,亟待咱们进一步探究。特别在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边界不清甚至彼此混用的现状之下,更应厘清二者的边界,正确处理二者的联系,以保证整个一审程序功用的充沛发挥。在当今国际各国的程序法范畴,胶葛处理机制多样化和诉讼程序多元化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逻辑成果和恰当处理胶葛的内涵需求。因为现代司法在面临诉讼爆破和价值多元这两大实践的时分,咱们将发现任何一种“完美”的程序规划实践上都难以在公平与功率之间求得平衡,也正是在此布景下,各个国家在规划他们的程序准则时,往往依据案子的性质和繁简来设置相应的程序,并以此为关键,将程序的多元化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法理加以有机的结合,以使当事人在公平与功率之间求得一个合理的平衡。如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区域等,他们都在构筑一审一般程序的一起,还构筑了相应的简易程序,甚至小额诉讼程序,以满意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及各类案子审理之需求。应当说,我国1991年民诉立法也采用了一审程序多元化的立法方式,即在一般程序之外构筑了与之相应的简易程序。可是因为咱们对简易程序构建的法理根底缺少深入研讨与讨论,没能科学厘清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的联系,在立法上表现为简易程序规则的内容疏略,在司法实践中却导致一般程序与简易的混用,其成果是严峻影响各自功用的充沛发挥。因而,深入研讨简易程序建构的法理根底,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变革与完善,是咱们当时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般来说,咱们以为简易程序的建构应当遵从以下法理根底:1 保证公民相等运用诉讼准则的时机;2 费用恰当性原理;3 简速裁判的程序保证;4 诉讼审理非讼化之需求;5 充沛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并以此为根底,宜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变革:1 增设适用简易程序的组织和人员;2 进一步扩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3 增设调停前置程序;4 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内容;5 变革简易程序的收费准则;6 扩展法官职权范围,满意诉讼审理非讼化之需求;7 进一步调整审级救助机制,严厉约束再审。
(二)恰当约束上诉条件,谨防滥诉行为之发作
如前所述,因为我国的上诉条件过于广泛,因而也就不行避免地会为一些当事人的滥诉供给待机而动,并严峻影响上诉功用的发挥及其意图之完成,并导致诉讼本钱之添加以及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之无端损害。因而,不管从哪个视点说,咱们都没有理由不对上诉加以恰当的约束,在学习国际其他国家民诉立法的根底上,咱们以为除了应坚持现行民诉立法所规则的一般上诉条件之外,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临其加以进一步的约束。
1 当事人提起上诉,有必要具有上诉利益。所谓上诉利益又称不服利益,是指原审法院作出的于当事人晦气,而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并要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判定成果。至于何为不服利益,学者之间颇有不合,但归纳起来首要有三种学说:(1)实体的不服说(旧实体的不服说)。此说以为当事人于上级审在实体上有得到较原判更有利之判定之可能性时,即以为有不服之利益。依此说则纵使系在第一审取得悉数胜诉之当事人,亦得为要求更有利之判定而提起上诉。(2)方式的不服说。此说以为与当事人在原审之声明相比较,原裁判所给与当事人者在质的或量的方面较少时,对第一审之原判定有不服之利益。(3)新实体的不服说。此说以为因前审判之确认,依其所具有之既判力或其他判定之效能,将遭受丧命的晦气益(不得依提起后诉取得救助)之人有不服之利益。以上三种学说,以方式的不服说为通说,但亦供认若干破例景象,此等破例景象酌采实体的不服说,在现在德国和日本的司法实务中,大多以方式不服说为准则,以本质不服说为破例和弥补。就我国现行民诉立法而言,好像仍宜采通说。即关于悉数胜诉之当事人,准则上无不服利益;关于判定理由之判别虽有不服,但成果上仍获胜诉者,亦无上诉利益。如此规则,在于有利于进步诉讼功率,避免滥诉行为之发作。
2 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从立法上认可当事人不上诉之合意。所谓不上诉之合意,是指就特定的事情,以合意扫除审级准则的适用。若有此等合意,则无须持上诉期间之通过,判定即于宣示时确认。从立法上认可当事人不上诉之合意,是尊重当事人程序处分权之表现。对此,许多国家的民诉立法匀予以认可,并将其视为第二审上诉权发作之妨碍。当然,这儿须指出的是,不上诉之合意与上诉权的放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上诉权之放弃,是使现已发作的上诉权归于消除,而不上诉之合意则底子使上诉权无由发作。此等合意,不限于在原终审判定后,在原审终审判定前亦可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