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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的生效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3:37
口头合同不具有书面合同一般较强的法令效能,但也仍然是合同缔结的一种方法。而且,因为口头缔结合同方法的存在,节省了书面合同缔结的繁琐的程序,在许多时分愈加有利于某些活动快速,有用地进行。接下来,就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一、口头合同收效时刻
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要约收效的时刻依要约的方法不同而有所不同:
1、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作法令效能;
2、非口头要约一般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发作法令效能。
3、合同法规则: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
口头合同和其他合同相同,从两边达到合意的那一刻起就建立而且收效了。
二、口头合同不收效吗
口头合同归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言语为意思表明、而不必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方法。在法令未规则有必要选用书面方法的情况下,只需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选用口头方法
依据《合同法》第10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法、口头方法和其他方法。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法的,应当选用书面方法。” 口头合同的长处是简洁高效,契合功率准则;缺陷是内容不易确认,举证难度大,有相当程度的道德危险。在口头合同的实行过程中,一旦呈现胶葛并诉诸法院时,合同内容的证明便是原被告有必要直面的首战之地的问题。
这便是诉讼法学上所谓的证明职责或举证职责问题。在我国,证明职责分配的基本准则是“谁建议、谁举证”准则,即建议口头合同收效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和有用。因而,为维护当事人两边的利益,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酬劳在当事人以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选用口头方法,不然发作合同胶葛时举证困难。
三、口头合同的效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法、口头方法和其他方法”的规则,人们除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法的合同外,均可选用口头方法缔结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需其内容不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一方没有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两边不是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两边不是以合法的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缔结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明实在,这个合同就建立并具有法令效能,受法令维护。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有关材料。综上所述,口头合同具有很大的危险,特别是在关于合同的效能证明上非常简单发生问题,并给当事人维权活动带来困难。因而,当事人在缔结口头合同之初有必要通过慎重地考虑。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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