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怎么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20:07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进债款人实行其债款,确保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而在债款人(一起也是担保权人)和债款人之间,或在债款人、债款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洽谈构成的,当债款人不实行或无法实行债款时,以必定方法确保债款人债款得以完成的协议。
法律咨询:
甲企业向乙银行请求借款,由甲企业其时的大股东丙以个人房产典当,并处理相关挂号手续,今后,在借款期限内甲企业被其原股东丙等转让给股东丁等,现在房子挂号机关以丙供给的典当房产在处理产权证时,供给虚伪资料为由撤销了典当房产的证书。问:
(1)此种景象下,典当担保合同的效能怎么?
(2)乙银行怎样确保其权力?
(3)甲企业的现任股东丁等怎么寻求法律维护?
律师回答:
(1)挂号机关虽以丙供给虚伪资料为由撤销了典当挂号,并不意味着合同其他内容无效。特别是丙作为典当人,又作为差错方,即便在追查差错职责时,丙也难以脱节其应承当的损害补偿职责。故而担保合同有用,典当权因丙的差错而未建立,典当权人仍有权向丙追查差错职责。
(2)乙银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承当偿还债款本金和利息的职责,并要求丁承当连带职责,要求丙在其典当规模内承当差错补偿职责。当然,假如能洽谈由丙置换一个有用典当,也相同能有用地处理争议问题。
(3)甲企业在全体转让之前构成的债款,应当由该有限职责公司股东按出资份额承当。全体转让甲企业时,如现已考虑了该债款要素,则甲企业一切债款债款终究均由丁承当。假如未考虑甲企业已构成的债款,包含或然性债款,则丁有权向其他股东进行追索。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随同性,是指担保合同的建立和存在有必要以必定的合同联系的存在为条件。被担保的合同联系是一种主法律联系,为之而建立的担保联系是一种从法律联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缔结意图是确保所担保的债款实行,维护买卖安全和债款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首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建立应以相应的合同联系的发作和存在为条件,并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款规模不得超越主合同债款的规模。二是处置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款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除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联系消除,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联系也随之消除。四是效能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能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缔结时刻,可所以与主合同一起缔结,也可所以主合同缔结在先,担保合同随后缔结。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则:“当事人约好担保合同不从归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则了最高额确保和最高额典当,答应为将来存在的债款预先设定确保或许典当权。
担保合同的弥补性是指合同债款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许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弥补性首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职责产业的弥补,即担保合同一经有用建立,就在主合同联系的基础上弥补了某种权力责任联系,从而使确保债款完成的职责产业得以扩张,或使债款人就特定产业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的可能性。
二 效能的弥补,即在主合同联系因恰当实行而正常停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实践实行。只要在主债款不实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才实行,使主债款得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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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向乙银行请求借款,由甲企业其时的大股东丙以个人房产典当,并处理相关挂号手续,今后,在借款期限内甲企业被其原股东丙等转让给股东丁等,现在房子挂号机关以丙供给的典当房产在处理产权证时,供给虚伪资料为由撤销了典当房产的证书。问:
(1)此种景象下,典当担保合同的效能怎么?
(2)乙银行怎样确保其权力?
(3)甲企业的现任股东丁等怎么寻求法律维护?
律师回答:
(1)挂号机关虽以丙供给虚伪资料为由撤销了典当挂号,并不意味着合同其他内容无效。特别是丙作为典当人,又作为差错方,即便在追查差错职责时,丙也难以脱节其应承当的损害补偿职责。故而担保合同有用,典当权因丙的差错而未建立,典当权人仍有权向丙追查差错职责。
(2)乙银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承当偿还债款本金和利息的职责,并要求丁承当连带职责,要求丙在其典当规模内承当差错补偿职责。当然,假如能洽谈由丙置换一个有用典当,也相同能有用地处理争议问题。
(3)甲企业在全体转让之前构成的债款,应当由该有限职责公司股东按出资份额承当。全体转让甲企业时,如现已考虑了该债款要素,则甲企业一切债款债款终究均由丁承当。假如未考虑甲企业已构成的债款,包含或然性债款,则丁有权向其他股东进行追索。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随同性,是指担保合同的建立和存在有必要以必定的合同联系的存在为条件。被担保的合同联系是一种主法律联系,为之而建立的担保联系是一种从法律联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缔结意图是确保所担保的债款实行,维护买卖安全和债款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首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建立应以相应的合同联系的发作和存在为条件,并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款规模不得超越主合同债款的规模。二是处置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款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除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联系消除,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联系也随之消除。四是效能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能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缔结时刻,可所以与主合同一起缔结,也可所以主合同缔结在先,担保合同随后缔结。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则:“当事人约好担保合同不从归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则了最高额确保和最高额典当,答应为将来存在的债款预先设定确保或许典当权。
担保合同的弥补性是指合同债款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许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弥补性首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职责产业的弥补,即担保合同一经有用建立,就在主合同联系的基础上弥补了某种权力责任联系,从而使确保债款完成的职责产业得以扩张,或使债款人就特定产业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的可能性。
二 效能的弥补,即在主合同联系因恰当实行而正常停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实践实行。只要在主债款不实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才实行,使主债款得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