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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及擅自使用的工程质量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21:36
工程质量胶葛事例剖析
之工程改动及私行运用的工程质量职责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18日,某西红柿制品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某修建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签定《西红柿制品有限公司新建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定后,承包人进驻场所,开工建造。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依据发包人要求对地基根底规划改动并进行施工(未通过原规划单位),后因两边发作争议,工程罢工、两边免除施工合同。合同免除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未竣工程又承包给某建造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第二承包人”)承建,工程于2008年6月竣工。在工程未经竣工检验的景象下,发包人即已私行投产运用,在其出产期间,出产车间、锅炉房及其他设备呈现地基下沉、墙体裂缝等严峻工程质量问题。2008年10月23日,发包人以承包人承建工程存在严峻质量问题为由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申述讼。靖远县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托付我国有色金属工程建造质量检测中心对工程质量进行判定,定论为出产厂房存在以下首要问题:多处排架柱根底坐落在填土层上,根底未进入规划要求的持力层中;地梁旁边面混凝土呈现裂缝现象;室内排水地沟未按规划要求施工,已发作严峻破坏;排架柱未依照规划要求设置柱间支撑。依据检测成果归纳判定,出产厂房结构检测定论为:厂房排架柱根底发作严峻下沉室内面发作严峻下沉,厂房北侧墙体呈现严峻裂缝,已严峻影响厂房的安全性、已属危险结构,存在严峻的安全危险。依据该成因判定,靖远县法院托付甘肃新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限职责公司对修补加固出产车间及锅炉房工程造价进行判定。
【原告观念】
本案中,发包人即本案原告以为:原被告两边于2006年施工合同免除之诉中,发包人即已要求承包人交给悉数工程材料,并屡次阐明因承包人不交给工程材料、不合作检验导致已建地基工程无法检验的现实,工程无法检验,质量问题便不能被及时发现。在此情况下发包人持续建造后续工程,厂房建成后不久,室内地上呈现大面积空鼓及陷落,严峻影响厂房正常运用。2008年9月1日,发包人不得不全面撤出危险厂房,形成极大的利益丢失。故发包人申述要求承包人承当修补加固费用及经济丢失。
【被告观念】
被告辩称:2005年5月份被告施工的地基根底、排架柱等部分工程竣工后,因发包人延迟付出工程金钱,两边发作争议,承包人撤场。后续工程(包含呈现严峻质量问题的排水沟及冷却水池部分)由发包人承包给第二承包人承建。2008年7月曾经,并未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投产后,接近冷却水池及出产车间内排水沟部分的地基根底呈现了较严峻的不均匀沉降。对此,承包人以为导致工程质量的成因系多因一果。1、检测成果称“多处排架柱根底坐落在填土层上,根底未进入规划要求的持力层中”是形成工程质量的原因之一,与承包人有关;2、排水沟未按规划要求施工也是形成工程质量的原因,因发包人运用了第二承包人不符合规划要求施工的排水沟及冷却水池,致使地基根底浸水,再加上湿陷性黄土的特质,导致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发作。这是形成工程质量的首要原因。排水沟与冷却水池不是承包人的施工内容,其不该承当此部分质量职责;3、“排架柱未按规划要求设置柱间支撑”,是形成工程质量的又一原因,该部分工程并非被告施工内容,承包人亦不该承当该部分质量职责。
【法院判定】
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三条,承包人应在修建物合理运用寿命内对地基根底工程承当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五十八条、五十四条,承包人作为施工方,在发包人违法要求下降工程本钱、缩短工期的前提下,未回绝施工,而是依据发包人要求改动规划施工,导致地基根底为进入规划要求的持力层,应对其改动规划施工形成的结果承当职责。
关于原告丢失部分,西红柿出产具有显着的季节性,工程呈现质量问题给发包人形成必定的丢失在常理之中。
综上,依据公正准则,判定承包人补偿发包人80%加固修补费用;补偿部分丢失。对此,承包人不服上诉至白银中院,白银中院以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靖远县法院在榜首次重审中追加第二承包人、某建造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为第三人)进行审理。
【重审】
法院审理后以为:第二承包人承建的室内排水沟未按规划要求施工,地沟渗水加快了地基根底下沉;排架柱未依照规划要求设置柱间支撑加快了工程质量的危害承当,第二承包人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监理公司未严厉依照监理合同的约好实行监理职责,又未经规划单位赞同私行与原、被告改动规划施工,导致工程呈现质量问题,应当承当相应职责。故,判定如下:承包人、第二承包人、监理公司别离承当职责相应补偿职责。各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现案子在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之见】
甘肃有色金属工业建造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关于出产车间结构检测的陈述中写道:“出产厂房首要存在如下问题:多处排架柱根底坐落在填土层上,根底未进入规划要求的持力层中;地梁旁边面混凝土呈现裂缝现象;室内排水地沟未按规划要求施工,已发作严峻破坏;排架柱未依照规划要求设置柱间支撑。”可以看出,涉案工程呈现严峻质量问题确属多因一果,一项工程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急于节省本钱、缩短工期,对施工方违法指令要求改动规划施工,对此,作为施工方承包人未依法予以回绝,而是依据发包人要求施工,导致工程地基根底未进入持力层,工程质量存在严峻危险。2006年原、被告两边免除施工合同后,后续第二承包人亦依据发包人指令对冷却水池改动规划进行施工、未依照规划要求设置排架柱柱间支撑,再加上黄土高原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地基根底在很多水分的浸泡下下沉,工程因质量问题而难以持续运用。本案中,不管是发包人仍是两个工程承包人,都应对工程质量承当不行推脱的职责,发包人对自己的工程项目极不担任,偷工减料、要求缩短工期违章施工;施工各方均未严厉依照规划要求施工,对业主的指令百依百顺、未予回绝。多种原因,导致所建工程存在质量危险,投产运用后不久便呈现严峻质量问题。法院审理中,关于发包人违法指令施工行为避而不谈,作为发包人,理应对工程质量承当催促承包人依法、依约施工的职责,而不是为完本钱身利益最大化而不管工程质量,违法指令施工。对此,笔者以为,本案中工程呈现严峻质量问题,发包人负有首要职责。现笔者就本案中触及的工程改动与工程未经检验而私行运用的质量问题,作如下剖析:
一、工程改动相关问题
(一)工程改动的界说
工程改动是指合同施行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赞同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作业的增、减、撤销或施工工艺、次序、时刻的改动;规划图纸的修正;施工条件的改动;投标工程量清单的讹夺然后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动或工程量的增减改动。
(二)改动的规模
(1)添加或削减合同中任何作业,或追加额定的作业;
(2)撤销合同中任何作业,但转由别人施行的作业在外;
(3)改动合同中任何作业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动工程的基线、标高、方位和尺度;
(5)改动工程的时刻组织或施行次序。
(三)改动程序
1、发包人提出改动
发包人提出改动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宣布改动指示,改动指示应阐明方案改动的工程规模和改动的内容。
2、监理人提出改动建议
监理人提出改动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改动方案,阐明方案改动工程规模和改动的内容、理由,以及施行该改动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赞同改动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宣布改动指示。发包人不赞同改动的,监理人无权私行宣布改动指示。
3、改动实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改动指示后,以为不能实行,应立即提出不能实行该改动指示的理由。承包人以为可以实行改动的,应当书面阐明施行该改动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发包人违法指令改动,承包人权益的保证
实践中,发包人常依据节省本钱、缩短工期的意图而违法向承包人宣布工程改动指令。首要,承包方作为项目具体施工人,关于工程质量承当着不行推脱的职责,在业主方违法、违规指令施工方改动规划进行施工的景象下,施工方有权回绝依照指令要求施工。对此《修建法》第五十四条赋予了承包人关于发包人违法指令施工的行为享有依法回绝施工的权力。其次,2013 版《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第10部分,关于工程改动的规模、权限、程序等问题都作了具体约好,较之1999版《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有很大前进,建议工程承包方在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时,尽量与发包人洽谈选用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一起,建议延聘工程类专业律师参加整个工程项意图招投标、商洽及签约,由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及本身实践经验,通过对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的修正与把控,以最大极限的保护承包方利益。最终,作为承包方,在发包方违法、违规指令施工的景象下,要做好依据保全作业,例如两边来往信件等,为避免后期两边发作争议搜集对自己有利依据。项目开工建造过程中,律师通过对承包方项目部人员的训练与辅导,可以有用进步承包方人员在施工中关于索赔依据的搜集与保存。
二、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业主即已私行投产运用的情况下,承包人的质量保证职责。对此问题,笔者以为:
榜首、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发包人违背法令规则或合同约好私行运用,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或许自愿对质量不合格承当职责。
依据《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则“建造工程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交给运用”、《修建法》第61条规则“交给竣工检验的修建工程,有必要符合规则的修建工程质量标准,有完好的工程技术经济材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有国家规则的其他竣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则:“建造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阐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检验标准和质量标准及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发包人应当依照约好付出价款,并接纳该建造工程。建造工程竣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给运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给运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3条:“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后,又以运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好为由建议权力的,不予支撑”等法令规则,标明发包人运用未经检验的工程,其应当预见到工程或许存在质量问题,其私行运用的行为足以标明其乐意自行承当职责。跟着发包人对未经检验工程的运用,其工程质量职责的危险也由承包人搬运给发包人。在此类诉讼中,因为发包人的行为标明其自愿对质量不合格承当职责,即便发包人可以举证证明工程的确呈现了质量问题,也应自行承当职责,其不再享有检验合格工程中发包人享有的权力,无权要求承包人对呈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补、修正、补偿丢失、付出违约金等,即发包人对其已运用部分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自行承当职责,承包人不再承当职责。所以,发包人不仅在程序上丧失了对工程质量请求判定的权力,在实体上也丧失了对工程质量进行反诉或另案申述的权力。
第二、发包人的私行运用行为,不能扫除承包人对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所应承当的职责。
依据《修建法》第60条规则:“修建物在合理运用寿命内,有必要保证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修建工程竣工时,房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点;对已发现的质量缺点,修建施工企业应当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3条规则“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后,又以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好为由建议权力的,不予支撑。可是承包人应当在建造工程的合理运用寿命内对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当民事职责。”从《解说》第13条中但书的规则来看,关于“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呈现质量问题,在处理上与前者则有所不同。即便发包人私行运用未经检验的建造工程,承包人关于“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仍应在建造工程的合理运用寿命内承当民事职责。因而,不管修建工程是否通过检验、发包人是否私行运用,承包人对建造工程的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都应在上合理运用寿命内承当民事职责。这儿的“民事职责”天然包含返工、修补以及补偿因质量不合格形成的丢失,但这种职责仅适用于“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而承当这种职责的原因是依据对建造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从社会公共利益视点动身,这是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是承包人依法有必要实行的工程质量保证职责,是一种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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