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21:07问:我是一家运营废旧物资收回企业的财务人员,传闻从2009年起,从事废旧物资收回职业不再享用增值税免税方针了,想知道是否真的是这样?方针是怎么规则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8〕157号)规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撤销“废旧物资收回运营单位出售其收买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出产企业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购入废旧物资收回运营单位出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收回运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核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方针。也就是说,出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用增值税免税方针了,而要按现行税收方针依17%的税率交纳增值税,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一起,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获得的增值税法令及其细则规则的扣税凭据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进项税额。但契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在2010年末前还能够享用增值税先征撤退的方针。即交税人2009年出售再生资源完成的增值税,按70%的份额退回给交税人;对其2010年出售再生资源完成的增值税,按50%的份额退回给交税人。
适用退税方针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除按有关规则提交相关材料外,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是依照《再生资源收回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则应当向有关部门存案的,有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存案挂号证明的复印件;二是再生资源仓储、收拾、加工场所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许其租借合同的复印件;三是经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出售额及悉数再生资源出售额的有关数据及材料;四是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许《再生资源收回管理办法》遭到刑事处分或许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分(正告和罚款在外)的书面声明。
因而,只要契合以上条件并在请求退税时供给上述材料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在2009年~2010年出售再生资源方可享用增值税先征撤退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