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转移衔接重复缴费部分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12:29处理城乡养老保险搬运联接重复缴费部分怎么处理?
近期,部分大众来电咨询,之前一起参与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想要处理搬运联接,关于重复参保缴费的部分应当怎么处理?
答: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告诉》(津人社局发〔2014〕48号)规则,参保人员处理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一起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核算,下同)只核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团体补助交还自己。
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人,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征地补助本金交还自己;享用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方针的残疾人,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本金和团体补助本金交还自己,代缴部分不予交还。参保人员重复缴费时段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团体补助(含征地补助)交还自己后,其未重复缴费的时刻累计核算到年,不满1年的不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