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境外存款罪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20:44
当国家作业人员呈现违背国家规则,成心隐秘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的时分,就会构成隐秘境外存款罪。那么,隐秘境外存款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隐秘境外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又有哪些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来给我们具体的说一说隐秘境外存款罪的相关法律常识,期望可以协助到我们。
一、隐秘境外存款罪司法解释
《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产业来历不明罪;隐秘境外存款罪)国家作业人员的产业、开销显着超越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作业人员阐明来历,不能阐明来历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产业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作业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则申报。数额较大、隐秘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最高公民检察院《关于公民检宗院直承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十)隐秘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隐秘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作业人员违背国家规则,成心隐秘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隐秘境外存款,折合公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隐秘境外存款罪违法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杂乱客休,即国家的廉政准则和国家的外汇办理准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则,全部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业人员有必要尽力为公民服务,因而,国家作业人员应当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榜样。国家作业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则申报。某些国家作业人员置宪法和法律规则于不管,在涉外公事活动中,不吝危害国家的利益,以权谋私,进行钱权买卖,大举进行贪婪、纳贿等违法违法活动,将在国内外贪婪、纳贿等非法所得的赃物存入镜外,隐秘不报,破坏了国家廉政准则,一起也侵略国家对外汇的办理,使国家丢失了这部分应得的外汇收入。本罪的违法目标是"境外存款",所谓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国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存人金融机构的外币、外币有价证券、付出凭据、宝贵金属及其制品等。因而,这儿讲的"存款",是指外汇,而不是指公民币,因为公民币不能在外国自在兑换。
存款的来历,不管国家作业人员在境外的作业酬劳、承继遗产或承受赠与,仍是违法违法所得;也不管是自己亲身存在境外,仍是托人辗转存于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为本罪的违法目标。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国家作业人员在境外按照国家规则应当申报而隐秘不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则申报在境外的存款,是国家作业人员应当实行的责任,以便国家对其在境外的收入进行监督。因而,本罪有必要以违背国家规则的国家作业人员申报境外存款的特定责任为条件;假如没有向国家申报境外存款的责任,则不构成违法。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只能由国家作业人员构成。非国家作业人员的一般公民,没有特定的申报产业责任,也没有申报境外存款的责任。所以,即使是团体经济组织作业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经手、办理公共资产的人员在境外存有巨款,因其没有申报的责任,均不构成隐秘境外存款不申报罪。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上是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境外存款应当申报而成心隐秘不报。隐秘境外存款不报罪是成心违法,这种成心体现为先有在境外存款的行为,而且明知国家的申报规则,然后有意隐秘拒不申报。不是出于成心隐秘,而是对国家的申报规则不明知,在片面无过错的情况下没有申报的,或许因为客观上的原因未及时申报的,都不能构成此罪。隐秘不报境外存款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掩盖非法收入,有的是出于对国家的不信任,但无论是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期望我们通过小编收拾的常识,可以愈加了解隐秘境外存款罪和知道其构成要件有哪些。假如我们还有其它需求了解的法律常识,听讼网也供给在线法律常识咨询,欢迎我们进行法律常识咨询。
一、隐秘境外存款罪司法解释
《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产业来历不明罪;隐秘境外存款罪)国家作业人员的产业、开销显着超越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作业人员阐明来历,不能阐明来历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产业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作业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则申报。数额较大、隐秘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最高公民检察院《关于公民检宗院直承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十)隐秘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隐秘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作业人员违背国家规则,成心隐秘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隐秘境外存款,折合公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隐秘境外存款罪违法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杂乱客休,即国家的廉政准则和国家的外汇办理准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则,全部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业人员有必要尽力为公民服务,因而,国家作业人员应当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榜样。国家作业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则申报。某些国家作业人员置宪法和法律规则于不管,在涉外公事活动中,不吝危害国家的利益,以权谋私,进行钱权买卖,大举进行贪婪、纳贿等违法违法活动,将在国内外贪婪、纳贿等非法所得的赃物存入镜外,隐秘不报,破坏了国家廉政准则,一起也侵略国家对外汇的办理,使国家丢失了这部分应得的外汇收入。本罪的违法目标是"境外存款",所谓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国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存人金融机构的外币、外币有价证券、付出凭据、宝贵金属及其制品等。因而,这儿讲的"存款",是指外汇,而不是指公民币,因为公民币不能在外国自在兑换。
存款的来历,不管国家作业人员在境外的作业酬劳、承继遗产或承受赠与,仍是违法违法所得;也不管是自己亲身存在境外,仍是托人辗转存于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为本罪的违法目标。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国家作业人员在境外按照国家规则应当申报而隐秘不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则申报在境外的存款,是国家作业人员应当实行的责任,以便国家对其在境外的收入进行监督。因而,本罪有必要以违背国家规则的国家作业人员申报境外存款的特定责任为条件;假如没有向国家申报境外存款的责任,则不构成违法。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只能由国家作业人员构成。非国家作业人员的一般公民,没有特定的申报产业责任,也没有申报境外存款的责任。所以,即使是团体经济组织作业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经手、办理公共资产的人员在境外存有巨款,因其没有申报的责任,均不构成隐秘境外存款不申报罪。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上是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境外存款应当申报而成心隐秘不报。隐秘境外存款不报罪是成心违法,这种成心体现为先有在境外存款的行为,而且明知国家的申报规则,然后有意隐秘拒不申报。不是出于成心隐秘,而是对国家的申报规则不明知,在片面无过错的情况下没有申报的,或许因为客观上的原因未及时申报的,都不能构成此罪。隐秘不报境外存款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掩盖非法收入,有的是出于对国家的不信任,但无论是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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