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卖出的商品需要缴纳税款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15:06
我们都知道,企业售卖产品的时分,所得的收入计入经营收入中,是需求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时分,也会对库存产品进行出售,那么企业破产清算卖出的产品需求交交税款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企业破产清算卖出的产品需求交交税款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4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规则: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作的法令结构或经济结构严重改动的买卖,包含企业法令方法改动、债款重组、股权收买、财物收买、兼并、分立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财物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则,自2011年3月1日起,交税人在财物重组过程中,经过兼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法,将悉数或许部分什物财物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务、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归于增值税的交税规模,其间触及的货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刊出清算要视财物目标交纳增值税
1、处置一般存货按适用税率交纳增值税
一般交税人因其购进货品已抵扣了进项税,一起,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则,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需求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即:一般交税人在购进货品时因应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能抵扣的税款,属交税人抛弃抵扣,因而,一般交税人刊出时出售的货品应一概按17%的适用税率交纳增值税,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方针的告诉》(财税〔2005〕165号)的规则,一般交税人刊出或被撤销教导期一般交税人资历,转为小规模交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而,一般交税人刊出清算后未出售的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2、刊出清算后出售货品依照3%征收率交纳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年应税出售额超越小规模交税人规范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交税人交税;非企业性单位、不常常发作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交税人交税。因而,一般交税人在刊出清算后再处理剩余货品应按3%的征收率交纳增值税。刊出清算后归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当月处理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增值税。
3、出售应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财物按适用税率交纳增值税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施行增值税转型变革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70号),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今后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财物、或许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今后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财物(包含应抵扣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财物),依照17%适用税率交纳增值税。
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企业破产清算卖出的产品需求交交税款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4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规则: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作的法令结构或经济结构严重改动的买卖,包含企业法令方法改动、债款重组、股权收买、财物收买、兼并、分立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财物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则,自2011年3月1日起,交税人在财物重组过程中,经过兼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法,将悉数或许部分什物财物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务、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归于增值税的交税规模,其间触及的货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刊出清算要视财物目标交纳增值税
1、处置一般存货按适用税率交纳增值税
一般交税人因其购进货品已抵扣了进项税,一起,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则,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需求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即:一般交税人在购进货品时因应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能抵扣的税款,属交税人抛弃抵扣,因而,一般交税人刊出时出售的货品应一概按17%的适用税率交纳增值税,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方针的告诉》(财税〔2005〕165号)的规则,一般交税人刊出或被撤销教导期一般交税人资历,转为小规模交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而,一般交税人刊出清算后未出售的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2、刊出清算后出售货品依照3%征收率交纳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年应税出售额超越小规模交税人规范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交税人交税;非企业性单位、不常常发作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交税人交税。因而,一般交税人在刊出清算后再处理剩余货品应按3%的征收率交纳增值税。刊出清算后归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当月处理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增值税。
3、出售应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财物按适用税率交纳增值税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施行增值税转型变革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70号),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今后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财物、或许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今后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财物(包含应抵扣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财物),依照17%适用税率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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