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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火灾原因认定结论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01:46
对火灾原因确确认论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呢
某科贸中心曾为一客户装置御康牌洁身器,并担任售后服务。后客户家中失火,洁身器被焚毁。经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对起火残留物进行判定,定论为洁身器内的疑点为二次
某科贸中心曾为一客户装置“御康”牌洁身器,并担任售后服务。后客户家中失火,洁身器被焚毁。经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对起火残留物进行判定,定论为洁身器内的疑点为二次熔痕,因而,能够判定洁身器为二次起火点。2001年11月29日,某区消防监督处作出《火灾原因承认书》,承认上述火灾系厕所内坐便器上的洁身器加热棒干烧所造成的。某科贸中心以为该过错的确确认论导致其在因上述火灾事故引起的民事补偿诉讼中败诉,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声誉亦遭到损害,故恳求法院吊销上述《火灾原因承认书》。
该案一、二审法院以为,火灾原因承认是一种专业技术判定,不具有行政决议的效能。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确确认论不服提申述讼,不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并据此裁决驳回了某科贸中心的申述。
对火灾原因确确认论不服提申述讼是否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对此,行政法学界有不同知道,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纷歧。持必定定见的理由是:榜首,对火灾原因进行承认是行政主体即公安消防安排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消防法规则,对火灾原因进行承认是公安消防安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施行监督办理作出的一种外部办理行为。公安消防安排对火灾原因承认的职权行使有法令清晰授权,是公安消防安排的法定责任。第二,火灾原因承认是详细行政行为。火灾原因承认是某一公安消防安排对消防工作施行监督办理进程中,在特定时刻、就特定火灾事故作出。该承认只适用于该特定火灾事故及有关当事人。第三,火灾原因承认能发作行政法意义上的法令效果。火灾原因承认是行政承认行为,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令地位、法令关系或有关法令现实进行鉴别,给予承认、承认、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详细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承认权不是源于当事人的自愿托付,而是直接来源于国家行政办理权。所以火灾原因承认是公安消防安排依行政职权所为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能发作行政法意义上的法令效果。火灾原因承认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公安消防安排及火灾事故有关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都要受该承认内容的束缚。
笔者赞同该案一、二审法院的定见,理由是:榜首,火灾原因承认是特定的判定安排,如公安消防安排技术判定部分或许其托付的专业技术部分,受指使或许承受托付,运用科学技术办法,经过对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根据进行技术判定等办法,对火灾这一特定法令现实的发作原因,进行的客观现实点评。其性质是一种查询办法,是一种专业技术判定行为。第二,火灾原因确确认论作为一种判定定论,只具有承认现实的根据效果,不具有行政决议的效能。根据我国诉讼法令的规则,判定定论是法定根据的一种。任何一种根据都有必要经法院查验现实被采信后,才具有法令意义上的根据效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因而,火灾原因承认只具有承认现实的根据效果,即只有当其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被充沛证明,并能与其它根据之间构成一条环环相扣的根据链时,才干被法院作为根据采信,成为定案的根据。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先有火灾原因承认,然后才有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承认。火灾原因确确认论未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作实践影响,不具有行政决议的效能。因而,在当事人权利义务承认之前,当事人与确确认论之间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所有必要具有的法令上的利害关系。第三,技术判定不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行政诉讼的首要条件有必要是以为“详细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安排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归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公安消防安排所作出的火灾原因承认不是运用安排、领导、方案、和谐、监督等手法办理国家业务的进程,而是运用科学技术办法,对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根据进行技术判定,以科学承认火灾事故发作的原因的专业技术判定活动。因而,该行为不归于详细行政行为。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确确认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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