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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审批的行政许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19:53
第85条:经国务院证券办理部门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向境外揭露征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矩。
《公司法》第155条:经国务院证券办理部门同意,公司股票能够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矩。
《证券法》第29条:境内企业直接或许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买卖,有必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机构同意。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征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矩》第2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同意,能够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出资人征集股份,其股票能够在境外上市。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征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矩》第3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出资人征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纳记名股票方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境外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能够采纳境外存股证方式或许股票的其他派生方式。
《境内企业请求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批阅与监管指引》:为保证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序进行,凡契合本指引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方式的企业,在依法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请求,证监会依法按程序批阅,老练一家,同意一家”。
《境内企业请求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批阅与监管指引》第一条:境内企业请求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同意、依法建立并标准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公司及其首要发起人契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方针,在最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三)契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矩规矩的条件;(四)上市保荐人以为公司具有发行上市可行性并按照规矩承当保荐职责;(五)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关于企业请求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告诉》第一条:公司请求境外上市的条件:(一)契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令、法规和规矩。(二)筹资用处契合国家产业方针、利用外资方针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出资立项的规矩。(三)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曩昔一年税后赢利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加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核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四)具有标准的法人办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办理制度,有较安稳的高档办理层及较高的办理水平。(五)上市后分红派算有牢靠的外汇来历,契合国家外汇办理的有关规矩。(六)证监会规矩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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