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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免除产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为无效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11:22

裁判要旨
人身安全的权力是顾客的榜首权力,也是法令重点保护的不行转让、不行抛弃的权力。因产品质量缺点形成顾客人身损伤的,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好革除产品的出产者和出售者职责的协议归于无效合同。
【案情】
2005年4月12日,高某在河南省邓州市鸿发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发公司)购买豫洛红——200P轮式拖拉机一台。2005年4月15日下午6时,高某驾驭该车辆行至河南省内乡县师岗镇郭营村时家组时,方向盘忽然掉落,导致高某被甩离驾座着地致死。
事端发作后,死者家族要求鸿发公司及拖拉机出产厂家洛阳豫洛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红公司)予以补偿,两家公司均以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为由回绝补偿,只赞同从爱心视点施以救助。2005年4月23日,洛红公司托付张某、李某与死者家族达到一份“救助协议”,协议载明:“2005年4月15日下午6时,高某驾驭购买的豫洛红牌拖拉机拉砖行至内乡县师岗镇郭营村时家组时,由于路面凹凸不平,加上高某驾驭技能不熟练,违规操作,忽然车头与拖车折叠,导致高某甩离驾座着地致死。该事端的发作与拖拉机产品质量无关。救助方为了感谢高某运用其产品,从爱心视点给高某家族施以经济救助。救助金额为肆万贰仟捌佰元整。若该现实刊登在报刊杂志上,受助方有必要予以准允,不然受助方按违约退回救助方的救助款。”后洛红公司付出死者家族35000元。在处理事端期间,死者家族托付河南省南阳市农机实验判定站对事端现场和拖拉机掉落的方向盘进行了勘验和技能判定,经判定以为:方向盘的掉落原因是转向轴与辐轴的衔接点焊接强度不行导致开裂,引起方向盘掉落。为此,死者家归于2006年3月9日诉至河南省内乡县公民法院,要求鸿发公司补偿死者家族被抚养人生活费、逝世补偿金等合计97637.62元。
本案在审理中,鸿发公司恳求追加洛红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辩称事端发作与死者驾驭不妥有关。洛红公司应诉以为,1.追加其为第三人是过错的。由于该方向盘系河南省新乡获嘉县金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制作,应告诉金星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其已与死者家族已达到书面协议,协议确认该事端系路途原因和驾驭技能形成,与产品质量无关,自己无过错,所以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裁判】
河南省内乡县公民经审理以为,产品的出产者和出售者应当出产、出售合格的产品,出产出售不合格产品形成公民人身伤亡的,应当承当职责。本案受害者购买的拖拉机因质量存在问题发作事端,并形成逝世,作为产品出售者的鸿发公司和出产者的洛红公司均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鸿发公司提出事端原因是原告驾驭不妥的辩称定见,缺少依据支撑,本院不予采用。关于洛红公司提出应追加金星公司为第三人的恳求,本院以为,因洛红公司作为产品出产者与其零部件供应者之间的供货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归于同一法令关系,故本院对其该恳求不予支撑。关于洛红公司提出其已与死者家族达到的书面协议,协议确认该事端系路途原因和驾驭技能不熟练形成的,与质量无关,洛红公司无过错,不该承当补偿职责的辩解定见,本院以为,尽管两边在协议中以为该事端的发作与产品质量无关,但经专业部分判定,该事端发作的直接原因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洛红公司对自己的该建议也无依据支撑,故不能因两边缔结的协议来否定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的客观现实。但洛红公司付出给死者家族的35000元,可视为已付出的部分补偿款。遂判定:一、洛红公司补偿死者家族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9617.03元(含已付出的35000元);二、鸿发公司对上述金钱负连带补偿职责。
本判定书送达后,三方诉讼参加人均没有上诉,本判定已发作法令效能。
【分析】
本案在审理中,关于洛红公司与死者家族达到的“救助协议”的效能有两种不同的观念:榜首种以为,该协议归于无偿赠与合同,合法有用;第二种以为,该协议不归于赠与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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