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免除原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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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权转让革除原股东对公司债款的职责吗
广东省东莞市杰某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杰某某公司)于2010年6月建立,汪某为该公司仅有股东,由其老公徐某鸿(台湾居民)担任运营。2010年3月至7月间,杰某某公司屡次向四川省绵阳市龙某薄膜有限公司(简称龙某公司)购买货品,但未付出货款。2012年2月,汪某将所持杰某某公司股权转让给别人,并办理了股权改变挂号。同年3月,徐某鸿与汪某离婚。同年10月,龙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杰某某公司、徐某鸿及汪某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汪某以其股权转让为由回绝清偿,徐某鸿则以其行为归于职务行为为由,建议应由杰某某公司承当。
汪某不服判定,提起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杰某某公司是一人公司,汪某在涉案期间是杰某某公司的股东,其未能证明在涉案买卖期间杰某某公司产业独立于其个人产业。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汪某应对杰某某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因涉案债款发生于徐某鸿与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据此,法院判定:杰某某公司付出龙某公司货款,徐某鸿、汪某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人公司是有限职责公司的特别类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除非一人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个人产业,不然就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可见,我国对一人公司实施“法人品格乱用推定”准则,由股东自傲举证职责。该准则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壮举,有利于标准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革除原股东对公司债款的职责吗
广东省东莞市杰某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杰某某公司)于2010年6月建立,汪某为该公司仅有股东,由其老公徐某鸿(台湾居民)担任运营。2010年3月至7月间,杰某某公司屡次向四川省绵阳市龙某薄膜有限公司(简称龙某公司)购买货品,但未付出货款。2012年2月,汪某将所持杰某某公司股权转让给别人,并办理了股权改变挂号。同年3月,徐某鸿与汪某离婚。同年10月,龙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杰某某公司、徐某鸿及汪某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汪某以其股权转让为由回绝清偿,徐某鸿则以其行为归于职务行为为由,建议应由杰某某公司承当。
汪某不服判定,提起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杰某某公司是一人公司,汪某在涉案期间是杰某某公司的股东,其未能证明在涉案买卖期间杰某某公司产业独立于其个人产业。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汪某应对杰某某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因涉案债款发生于徐某鸿与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据此,法院判定:杰某某公司付出龙某公司货款,徐某鸿、汪某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人公司是有限职责公司的特别类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除非一人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个人产业,不然就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可见,我国对一人公司实施“法人品格乱用推定”准则,由股东自傲举证职责。该准则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壮举,有利于标准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