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校园伤害事故的若干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04:11【内容摘要】近年来,因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或在学校安排外出的各类活动中,遭到意外损伤或致人损伤,有的损伤乃至导致学生逝世,家长要求学校和致害人承当补偿职责的事情时有发作。一旦发作此类事端,不只学生自己及其家庭要接受巨大的苦楚,一起也给国家形成不必要的丢失,还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中小学生学校损伤事端的发作,状况一般比较复杂。补偿职责和补偿标准难以确定,常令有关方面感到扎手。一起大部分遇到此类事端的受害者监护人,不肯诉诸法院处理,而是迁怒于学校。学校在处理事端过程中,往往投入很多精力,正常教学秩序被打乱,今后再安排活动时变得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面临简直不可避免的学校损伤事端,学校应该运用法令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令、法规,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维护职责不同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是一切的学校损伤事端,学校都要承当职责,学校损伤事端的职责主体不全是学校,只要校方对学校损伤事端的发作确有差错时才承当职责,事端发作当事人都无差错时,可按公正准则由学校恰当分管经济丢失。
【关键词】职责主体、差错职责、人身损伤、精力损害补偿
2005年10月14日,四川营山一小学因楼梯湿滑发作拥堵践踏,形成9名学生受伤,2人重伤;10月16日上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第二中学附属小学学生在下楼参与升国旗时,发作拥堵践踏事端,形成一名学生逝世,12名学生受伤;10月24日上午,湖南省娄底市第四小学学生在楼梯间拥堵践踏,10人受伤;10月25日晚,四川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小学发作严峻践踏事端,8名学生逝世,45人受伤。触目惊心的数字敲响了学校安全警钟。
据《我国教育报》发表,我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逝世人数都在1.6万人以上,均匀每天逝世40多人,相当于每天消失一个教学班的孩子,还有更多的学生在学校遭受各种事端并遭到损伤。学校内一旦发作损伤事端,不光学生遭受不幸,并且还给学生家长带来巨大的伤口,有些事端的发作,会给一个本来满意的家庭带来终身的苦楚和惋惜,一起学校、教师也成了“唐僧肉”动辄被推上被告席,给学校形成很大压力。因而,经历过这种不幸的学校,在带教学生、安排活动时变得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所以,春游没有了,课间活动减少了,体育课也简略得不能再简略。
学生在校发作损伤事端,学校终究在这些事端或人身损伤案子中应不应该承当职责?应承当多大的职责?为什么要承当职责?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职责怎么?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维护法》、《职责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未做切当详细的规则,有关司法解释也并不翔实。。2002年8月份,教育部公布了《学生损伤事端处理方法》,其间规则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当监护职责,并规则了学生损伤事端发作后学校承当职责及不承当职责的详细状况。但教育部作为行政机关规则谁承当民事职责,谁不承当民事职责是否适宜。这个《方法》的出台如重石击水,使本来就已沸反盈天的学生损伤事端处理争议更起波涛。我依据所学的法令知识,结合现实生活中的事例,针对学校损伤事端职责主体、归责准则及补偿规模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