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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03:19
假如自己关于行政部门,关于自己的税费处分不满意的话,能够进行一个行政复议,那么关于提起行政复议之后,涉及到的复议前置所满意的条件是怎样进行规则的?下面,为了协助咱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令救助途径时,应领先挑选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如通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议仍有不同定见的,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我国当时的法令体系中,共有6种状况需求复议前置,散见于《海关法》、《国家安全法》、《商标法》、《专利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之中。
其间涉及到税收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是这样规则的:交税人、扣缴义务人、交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交税上发作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交税决议交纳或许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许供给相应的担保,然后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
因为《税收征管法》是税收法令体系中的“宪法”,统领着整个税收法令体系,人们看到此款后或许发作一种知道,即针对税收的行政行为,或许说是税务机关所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都需求复议前置,其实这种知道是过错的,不管从法令条文上仍是理论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从法令条文规则上看,咱们能够细看《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中的字眼:交税人、扣缴义务人、交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交税上发作争议时,在按照税务机关的交税决议交纳或许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许供给相应的担保后可请求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申述。能够看出只要交税上发作争议时才归于复议前置的领域,那么何为交税争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有规则,交税争议是指交税人、扣缴义务人、交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认交税主体、交税目标、交税规模、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根据、交税环节、交税期限、交税地址以及税款征收方法等详细行政行为有贰言而发作的争议。这些争议可总结为12个字“征不征、怎样征、征多少、对谁征”,行政相对人只要对这些争议不服才需求复议前置,像税务机关的其他行为如行政处分决议、行政许可行为、强制执行办法、税收保全办法,假如行政相对人对这些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既能够向作出决议的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受《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复议前置规则的约束。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答复能够得出,只要交税上发作争议时才归于复议前置的领域,交税争议是指交税人、扣缴义务人、交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认交税主体、交税目标、交税规模、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根据、交税环节、交税期限、交税地址以及税款征收方法等详细行政行为有贰言而发作的争议,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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