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案件中知情权问题浅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20:10
在医疗危害危害职责类案子审判过程中,医方有无违背奉告、阐明职责以及违背阐明、奉告职责时应当怎么承当补偿职责问题,既是医患两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官在审理该类型案子中的难点。张志强律师在医院一线临床作业多年,后从事医院医务管理作业多年,结合署理的近百起医疗纠纷类案子,本文测验对知情权问题进行剖析,以求处理患者、医务人员和法官审判相似案子中的一些疑问。
一、法令关于知情权的相关规则
关于知情权的问题,我国多部法令、法规及部门规章都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则,其间,个人以为最有价值和最具实践操作含义的应该是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侵权职责法》关于知情权的规则,《执业医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法令》、《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以及《病历书写根本标准》都对此有相应条款的阐明,但规则有互相抵触的当地,简单导致在适用法令时感到苍茫。紧紧抓住《侵权职责法》中第55条关于知情权的条文,关于知情权的问题就能很好的处理此类问题。
《侵权职责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医治活动中应当向患者阐明病况和医疗办法。需求施行手术、特别查看、特别医治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阐明医疗危险、代替医疗计划等状况,并获得其书面赞同;不宜向患者阐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阐明,并获得其书面赞同。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职责,形成患者危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执业医生法》第26条规则:医生应当照实向患者或许其家族介绍病况,但应留意防止对患者发生晦气成果。医生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赞同并征得患者自己或许其家族赞同。
《医疗机构管理法令》第33条规则: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别查看或许特别医治时,有必要征得患者赞同,并应当获得家族或许关系人赞同并签字;无法获得患者定见时,应当获得家族或许关系人赞同并签字;无法获得患者定见又无家族或许关系人在场,或许遇到其他特别状况时,经治医生应当提出医疗处置计划,在获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许被授权负责人元的赞同后施行。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11条规则: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况、医疗办法、医疗危险等照实奉告患者,及时回答其咨询;可是,应当防止对患者发生晦气成果。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
第二十三条手术赞同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生向患者奉告拟施手术的相关状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赞同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含术前确诊、手术称号、术中或术后或许呈现的并发症、手术危险、患者签署定见并签名、经治医生和术者签名等。
第二十四条 麻醉赞同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生向患者奉告拟施麻醉的相关状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赞同麻醉定见的医学文书。内容包含患者名字、性别、年纪、病案号、科别、术前确诊、拟行手术方法、拟行麻醉方法,患者根底疾病及或许对麻醉发生影响的特别状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危险、或许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状况,患者签署定见并签名、麻醉医生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二十五条 输血医治知情赞同书是指输血前,经治医生向患者奉告输血的相关状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赞同输血的医学文书。输血医治知情赞同书内容包含患者名字、性别、年纪、科别、病案号、确诊、输血指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关查看成果、输血危险及或许发生的不良成果、患者签署定见并签名、医生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二十六条特别查看、特别医治赞同书是指在施行特别查看、特别医治前,经治医生向患者奉告特别查看、特别医治的相关状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赞同查看、医治的医学文书。内容包含特别查看、特别医治项目称号、意图、或许呈现的并发症及危险、患者签名、医生签名等。
第二十七条 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况危、重时,由经治医生或值勤医生向患者家族奉告病况,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含患者名字、性别、年纪、科别,现在确诊及病况危重状况,患方签名、医生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二、医方实行知情权职责内容
医方实行知情权职责,本质便是实行阐明奉告职责,从现在状况剖析来看,医方知情权职责应该有如下几个内容:
确诊过程中的阐明职责。主要内容为查看的阐明职责和确诊成果的解说职责。查看职责中需求阐明的是进行对患者发生较大经济担负的特别查看时向患者要阐明适用廉价的其他办法对患者的晦气影响,或许采纳此种手法的必要性;临床实验性查看、危险性查看等应向患者实行必要的奉告程序。
医治过中的阐明职责。医治过程中,病况呈现加剧或许须改动预订的医治计划时,应向患者实行相应的奉告,一般能够病况交流记载书进行表现。关于手术、其他有创查看有必要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实行奉告职责。
出院后或许门诊医治完毕后的辅导职责。此次就诊行为完毕后,应奉告患者留意事项、呈现不良事情后的应对办法、复诊复查的时刻等等。
转诊指示的阐明。医疗机构不只要做到自己给予患者恰当的医治,并且要维护患者对医治的等待权,这就要求医方在无力给予最佳医治时要担负对患者的转机指示阐明职责,所以,在如下景象:
患者的疾病归于医方专门范畴之外时,即医方未设置相应科室;
患者的疾病超出了医方的医治才能,虽具有相应科室,但无法展开相关手术;
转诊时保证患者转院安全。
违背知情赞同职责的法令成果:
知情赞同权的举证职责在医方,即医方关于是否实行了知情赞同进行相应举证。而医方举证的资料便是病历中的各种知情赞同书,假如医方无法供给相关的知情赞同书,法院能够确定医方未完成举证职责,从而由医方来承当职责。关于危害知情权的案子,危害成果与差错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难度很大,假如将此部分举证职责放在患方,则会形成大部分的该类案子没办法由医方承当职责,因果我以为因果关系由医方来举证为宜。
知情权系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相应法令、行政法规供给了清晰的根据,系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因而侵权知情权的案子,在法院诉讼类案子收费中应归入人格权的收费项目。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违背知情赞同是否必定要承当职责?各地法院对此类案子知道也不一致,部分法院在审理知情权案子中以为侵略知情权的案子必定要有危害成果且侵略知情权和危害成果要有因果关系,对此笔者以为这样的观念形似有必定的合理性,但却忽视了这类型案子的特别性,这类型的案子侵权的是患者自主选择权,即便没有危害成果或许因果关系,医方仍有必要补偿患方的精神损失。如危害知情权的案子,都须证明因果关系或许危害成果,则大部分的危害知情权案子患方将得不到补偿,而这样的成果必定与立法的意图不相符合。在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危害成果时,仍需由医方补偿患方相应的精神损失为宜。
一、法令关于知情权的相关规则
关于知情权的问题,我国多部法令、法规及部门规章都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则,其间,个人以为最有价值和最具实践操作含义的应该是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侵权职责法》关于知情权的规则,《执业医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法令》、《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以及《病历书写根本标准》都对此有相应条款的阐明,但规则有互相抵触的当地,简单导致在适用法令时感到苍茫。紧紧抓住《侵权职责法》中第55条关于知情权的条文,关于知情权的问题就能很好的处理此类问题。
《侵权职责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医治活动中应当向患者阐明病况和医疗办法。需求施行手术、特别查看、特别医治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阐明医疗危险、代替医疗计划等状况,并获得其书面赞同;不宜向患者阐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阐明,并获得其书面赞同。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职责,形成患者危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执业医生法》第26条规则:医生应当照实向患者或许其家族介绍病况,但应留意防止对患者发生晦气成果。医生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赞同并征得患者自己或许其家族赞同。
《医疗机构管理法令》第33条规则: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别查看或许特别医治时,有必要征得患者赞同,并应当获得家族或许关系人赞同并签字;无法获得患者定见时,应当获得家族或许关系人赞同并签字;无法获得患者定见又无家族或许关系人在场,或许遇到其他特别状况时,经治医生应当提出医疗处置计划,在获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许被授权负责人元的赞同后施行。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11条规则: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况、医疗办法、医疗危险等照实奉告患者,及时回答其咨询;可是,应当防止对患者发生晦气成果。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
第二十三条手术赞同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生向患者奉告拟施手术的相关状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赞同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含术前确诊、手术称号、术中或术后或许呈现的并发症、手术危险、患者签署定见并签名、经治医生和术者签名等。
第二十四条 麻醉赞同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生向患者奉告拟施麻醉的相关状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赞同麻醉定见的医学文书。内容包含患者名字、性别、年纪、病案号、科别、术前确诊、拟行手术方法、拟行麻醉方法,患者根底疾病及或许对麻醉发生影响的特别状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危险、或许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状况,患者签署定见并签名、麻醉医生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二十五条 输血医治知情赞同书是指输血前,经治医生向患者奉告输血的相关状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赞同输血的医学文书。输血医治知情赞同书内容包含患者名字、性别、年纪、科别、病案号、确诊、输血指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关查看成果、输血危险及或许发生的不良成果、患者签署定见并签名、医生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二十六条特别查看、特别医治赞同书是指在施行特别查看、特别医治前,经治医生向患者奉告特别查看、特别医治的相关状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赞同查看、医治的医学文书。内容包含特别查看、特别医治项目称号、意图、或许呈现的并发症及危险、患者签名、医生签名等。
第二十七条 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况危、重时,由经治医生或值勤医生向患者家族奉告病况,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含患者名字、性别、年纪、科别,现在确诊及病况危重状况,患方签名、医生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二、医方实行知情权职责内容
医方实行知情权职责,本质便是实行阐明奉告职责,从现在状况剖析来看,医方知情权职责应该有如下几个内容:
确诊过程中的阐明职责。主要内容为查看的阐明职责和确诊成果的解说职责。查看职责中需求阐明的是进行对患者发生较大经济担负的特别查看时向患者要阐明适用廉价的其他办法对患者的晦气影响,或许采纳此种手法的必要性;临床实验性查看、危险性查看等应向患者实行必要的奉告程序。
医治过中的阐明职责。医治过程中,病况呈现加剧或许须改动预订的医治计划时,应向患者实行相应的奉告,一般能够病况交流记载书进行表现。关于手术、其他有创查看有必要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实行奉告职责。
出院后或许门诊医治完毕后的辅导职责。此次就诊行为完毕后,应奉告患者留意事项、呈现不良事情后的应对办法、复诊复查的时刻等等。
转诊指示的阐明。医疗机构不只要做到自己给予患者恰当的医治,并且要维护患者对医治的等待权,这就要求医方在无力给予最佳医治时要担负对患者的转机指示阐明职责,所以,在如下景象:
患者的疾病归于医方专门范畴之外时,即医方未设置相应科室;
患者的疾病超出了医方的医治才能,虽具有相应科室,但无法展开相关手术;
转诊时保证患者转院安全。
违背知情赞同职责的法令成果:
知情赞同权的举证职责在医方,即医方关于是否实行了知情赞同进行相应举证。而医方举证的资料便是病历中的各种知情赞同书,假如医方无法供给相关的知情赞同书,法院能够确定医方未完成举证职责,从而由医方来承当职责。关于危害知情权的案子,危害成果与差错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难度很大,假如将此部分举证职责放在患方,则会形成大部分的该类案子没办法由医方承当职责,因果我以为因果关系由医方来举证为宜。
知情权系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相应法令、行政法规供给了清晰的根据,系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因而侵权知情权的案子,在法院诉讼类案子收费中应归入人格权的收费项目。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违背知情赞同是否必定要承当职责?各地法院对此类案子知道也不一致,部分法院在审理知情权案子中以为侵略知情权的案子必定要有危害成果且侵略知情权和危害成果要有因果关系,对此笔者以为这样的观念形似有必定的合理性,但却忽视了这类型案子的特别性,这类型的案子侵权的是患者自主选择权,即便没有危害成果或许因果关系,医方仍有必要补偿患方的精神损失。如危害知情权的案子,都须证明因果关系或许危害成果,则大部分的危害知情权案子患方将得不到补偿,而这样的成果必定与立法的意图不相符合。在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危害成果时,仍需由医方补偿患方相应的精神损失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