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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13:50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用合同而言,是指合同尽管建立,但因其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以为无效,不能发生合同的法令效能,都归于无效合同。那么无效合同的确定标准是怎样的呢?无效合同要怎样处理呢?针对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收拾无效合同的相关内容,请阅览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无效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1、悉数无效合同,悉数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悉数内容自始不发生法令约束力。
(1)缔结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破例: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纪、智力、精力健康状况相适应而缔结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用;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差错而建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逾越权限缔结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逾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缔结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无效;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不合法意图合同,无效;无处置权的人处置别人产业的合同,无效。但有两破例:过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用;过后获得处置权的,有用。
(3)意思表明不真实的合, 即意思表明有瑕疵,如: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令约束力,合同的其他部分内容依然有用。
无效合同的确定标准是什么?无效合同的确定不只是一个法令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科学判别问题。司法实务中的合同五花八门,触及方方面面,判别一个合同是否无效合同,具有适当难度。何况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中,对之也有不同的言语表述。现在对无效合同的确定和处理,存在标准纷歧、处理紊乱等问题,导致很多不该无效的合同被确定无效。
笔者以为,当时对合同效能确定的标准应是《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这兜底条款的规则能够以为是对无效合同标准的高度归纳,是判别一个合同是否有用的法定标准。因为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这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从广义上来看,《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等规则都能够看作是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这儿怎么掌握违背“强制性规则” 的标准意旨是正确确定无效合同的要害。判别某一法令条款是否法令、行政法规的制止性规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尽管强制性规则一般运用“有必要”、“不得”、“制止”、“应当”等措词,可是,因为合同法公布较晚,此前的许多法令、行政法规带有必定的计划经济的成份,运用了很多“有必要”、“不得”、“制止”、“应当”,其中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法原意上的“强制性规则”,假如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词就以为属强制性规则,明显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体意。笔者以为,判别某一法令条款是否强制性规则,应从该部法令的立法意图、违背该条款对国家、团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法令授权由法官按照法令规则行使自在裁量权,详细承认是否违背强制性规则。
无效合同应该怎么处理?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令约束力(《合同法》第56条),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遭到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
(《合同法》第58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与可撤消合同被撤消后的处理相似。不同的是,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决议了法令不只要使这些行为无效并使当事人负返还产业、补偿丢失的民事职责,并且当事人缔结无效合同侵犯了为法令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还应使当事人承当其他法令职责,即当事人除应承当民事职责以外,还或许因其具有违法行为而应承当行政的乃至刑事的职责,如追缴当事人的不合法所得收归国库,撤消营业执照等。《合同法》第59条特别规则:“当事人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因而获得的产业收归国家所有或许返还团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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