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研究及立法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6:57【论文关键词】:侵略商业秘密罪; 成心; 过错; 违法意图
【论文摘要】: 关于我国现行刑法对"侵略商业秘密罪"片面方面的规则存在不足之处,形成在确定该罪时产生不合。其主要不合在于:榜首,侵略商业秘密罪是否应该包含过错违法的景象。第二,侵略商业秘密罪是否应该规则为意图犯。针对这两点问题结合法理和实践对侵略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提出完善定见。
一、关于侵略商业秘密罪是否包含过错违法之争辩
(一) 刑法理论和各国立法关于侵略商业秘密罪片面方面的学说
对侵略商业秘密罪的片面方面,理论界存在争议。争辩的焦点在于侵略商业秘密罪是否能够由过错构成。榜首种观念认为,本罪的片面方面是成心,包含直接成心和直接成心;[1]第二种观念认为,刑法罗列的四种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中,除了榜首种只能由成心构成外,其他的均能够由成心和过错构成。[2]第三种观念认为,本罪片面方面原则上为成心,但施行"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有关商业秘密的,应该认为是一种过错违法。
(二) 我国刑法规则的
"侵略商业秘密罪"中包含过错违法:关于侵略商业秘密罪的片面方面、世界各国各地区大体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规则。一种是规则本罪只能由成心构成,这样的国家有美国、德国、法国等,比方德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17条对侵略商业秘密罪的片面要件是这样规则的:"(1)身为商业企业的职工、工人或学徒,以竞赛为意图,或出于私益,或为第三人投机,或成心加害于商事企业主的。(2)以竞赛为意图,或出于私益,或为第三人投机,或成心加害于商业企业主而施行下列行为之一者相同受罚。"另一种是关于第二人不合法获取、运用、发表行为规则只能由成心构成,而关于第三人不合法获取、运用或发表别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则规则既能够由成心构成也能够由过错(或许重大过错)构成,我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即属此内。
依据刑法第219条第2款的规则:"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以侵略商业秘密论。"关于其间的"应知"有不同的了解,如前述榜首种观念就是在把"应知"了解为成心的前提下提出的,依据有关司法解说,这种了解有必定的合理性。比方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条规则:"确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依据案子的客观现实予以剖析,只需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是违法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赃或许代为出售的就能够确定。"该司法解说把明知解说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两种景象。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森林资源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0条规则:"刑法第345条规则的’不合法收买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可是,应当留意的是:前述司法解说中的"应当知道"并不等同于刑法219条第2款中的"应知"。由于,依据上述司法解说,明知包含"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状况,即"应当知道"是包含在"明知"的范围内的,而刑法219条第2款将"明知"和"应知"并排,这儿的"应知"明显就不包含在"明知"之内不能等同于司法解说中的"应当知道",否则将"明知"和"应知"并排就失掉含义,于逻辑不通,也不契合立法的原意。私认为,其间的"应知"指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归于刑法中的"疏忽大意过错"。依据刑法规则疏忽大意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社会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发生了这种损害成果的心思情绪。而司法解说中的"应当知道"是依据有关的现实状况能够推定行为人现实上是现已预见到有关违法构成的特定现实状况的,契合成心的心思状况。两者是两个彻底不同的概念,因而,应该将"应知"了解为疏忽大意的过错,不能了解为成心。所以,私认为,我国刑法规则的侵略商业秘密罪之罪行包含过错但仅限于第三人因过错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