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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能否享受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21:05

我公司是一个县级市的小额告贷公司,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告诉》的有关规则, 我公司能享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吗? 我公司在核算营业税时,应交税所得(利息收入)能否扣减我公司在金融组织告贷的利息费用?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告诉》(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组织农户小额告贷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金融组织农户小额告贷的利息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乡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乡村资金协作社、由银行业组织全资建议建立的告贷公司、法人组织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区域的乡村协作银行和乡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3)本告诉所称由银行业组织全资建议建立的告贷公司,是指经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令、法规同意,由境内商业银行或乡村协作银行在乡村区域建立的专门为县域农人、农业和乡村经济发展供给告贷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组织。
综上,假如你公司是由银行业组织全资建议建立的告贷公司,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建立,专门为县域农人、农业和乡村经济发展供给告贷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组织,就可以享用有关优惠政策。不符合上述条件就不能享用上述优惠政策。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则,在核算营业税时,应以利息收入全额计税,不能扣减在金融组织告贷的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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