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08:08
应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案子有关问题的规则》(法释[2000]6号)处理。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人民法院不该以其未在国内订立婚姻关系而回绝受理;中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定,应一起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定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奉告其直接向婚姻挂号机关请求再婚挂号。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能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据《关于中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程序问题的规则》进行检查,作出供认或不予供认的裁决。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人民法院不该以其未在国内订立婚姻关系而回绝受理;中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定,应一起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定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奉告其直接向婚姻挂号机关请求再婚挂号。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能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据《关于中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程序问题的规则》进行检查,作出供认或不予供认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