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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人格是否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00:42
案情回放:
2009年3月,一家公司向某厂购买了价值120万元的设备,合同约好该公司须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公司没有依约付款,某厂派人催款得知该公司早已债台高筑。为了躲避债款,半月前公司将运营所得及相关财物悉数搬运至各位股东,公司现已无力还账。请问,某厂能否直接要求股东还款
法令规则:
《公司法》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乱用股东权力危害公司或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款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乱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许其他股东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款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律师解析:
法令上关于“乱用公司品格”的规则,即揭开公司面纱,因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毅力操作公司毅力,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躲避债款、躲避危险的东西。一方面,公司股东使用公司系职责承当者的身份,将公司的财物及相关财物歹意搬运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抵挡债款人索债的东西,以到达躲避债款的意图。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运营所得及相关财物悉数搬运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然后无力清偿债款人的欠款,波折了债款人债款的完成
从本案来看,该公司股东为躲避债款,故意搬运财物,严峻危害了债款人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则,乱用了公司品格。因而,该厂能够直接向法院申述否定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要求股东付款据以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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