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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市涉外离婚案是如何审理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17:07

2000年3月,在亲属的热心介绍下,黄女士与法国人詹先生知道10多天,便到曲靖市民政部门挂号成婚。同年11月,她与老公到了法国,并取得了法国的暂时居住证。但很快他们的婚姻生活就呈现了裂缝:两人因性情不合常常喧嚷,最终乃至分家。2001年11月,詹先生向法国某地方法院提出离婚恳求,但因忧虑黄女士索赔而自行撤诉。2002年8月,在异国他乡人地两疏、遭受老公冷遇的黄女士回到祖国。后在律师的点拨协助下,黄女士走进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上了离婚诉状。2004年8月,法院依法传唤后,詹先生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则,决议缺席审理。曲靖中院审理以为,根据我国法令规则,两边当事人的婚姻订立地为我国,该离婚诉讼适用我国相关法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怎么确定夫妻爱情确已决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则“婚前缺少了解,草率成婚,婚后未树立起夫妻爱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可依法判定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则“因爱情不好分家满2年的,经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鉴于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经人介绍知道10多天后即成婚,无婚姻根底;婚后两边因性情差异,未树立夫妻爱情,且分家2年有余,夫妻爱情确已决裂,无和洽或许。据此作出前述一审判定。
办案法官在剖析此案时以为,近年来,异国婚恋联系逐步添加,但文明、习俗、生活习惯、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差异常常为异国婚姻制作困难。因而订立异国婚姻联系时,两边都需谨慎,对各种或许发生的状况应考虑清楚再作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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