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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日期是否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15:53
在建造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妥利益,在签定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定一份或许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法律咨询:确认合同应当竣工的日期根本遵从哪些准则?
律师答复:
关于合同中有约好竣工日期的,应以合同约好为准;如另行协议将工期顺延的,应以从头确认的竣工日期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应当将延误的合理时刻在工期中扣除,然后在此基础上确认工程应当竣工的日期;建造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作争议,工程质量经判定合格的,判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在此基础上再确认应当竣工日期。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工期应顺延,在此基础上确认应当竣工日期。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五十八条修建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担任。
修建施工企业有必要依照工程规划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规划的修正由原规划单位担任,修建施工企业不得私行修正工程规划。
第五十九条修建施工企业有必要依照工程规划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好,对修建材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查验,不合格的不得运用。
第六十条修建物在合理运用寿数内,有必要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修建工程竣工时,房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点;对已发现的质量缺点,修建施工企业应当修正。
第六十一条交给竣工检验的修建工程,有必要符合规则的修建工程质量标准,有完好的工程技术经济材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有国家规则的其他竣工条件。
修建工程竣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给运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给运用。
第六十二条修建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准则。
修建工程的保修规模应当包含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装置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依照确保修建物合理寿数年限内正常运用,保护运用者合法权益的准则确认。详细的保修规模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则。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修建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点都有权向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指控、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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