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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电子遗嘱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20:18
现在,我国承继法第十七条只规则了五种有用方法的遗言: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没有电子遗言的规则。
卢显竹哥三个,大学毕业都作业在外地。老迈、老二均已娶妻生子,只要小弟至今未婚。小弟作业在西北山区,条件艰苦,工资收入低。爸爸妈妈一向对他放心不下。本年爸爸妈妈双双病逝,去世前他们经过电子邮箱给三个子女发过一封关于房子等价值100万遗产的处理函(遗言)。写明上述遗产在他们走后归小儿子一切,注明晰年、月、日,并有亲笔签名。爸爸妈妈走后,整理爸爸妈妈的遗物,他们一向没有找到这份电子遗言的手稿。那么,这份电子遗言是否具有法令效力呢?
电子邮件是指经过电子等方法发生、传递、接纳或贮存信息的方法,是国际互联网供给的通讯方法之一种。依据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则,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许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能够约好运用或许不运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好运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由于其选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方法而否定其法令效力。但前款规则不适用下列文书:(一)触及婚姻、收养、承继等人身联系的;(二)触及土地、房子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触及中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景象。现在,我国承继法第十七条只规则了五种有用方法的遗言: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没有电子遗言的规则。因而虽然电子邮件归于书面依据的一种,牢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许盖章具有平等的法令效力,但电子邮件遗言是没有法令效力的,即使有立遗言人的亲笔签名,注有年月日,契合自书遗言的构成要件、电子签名现已第三方认证并非假造,也不能确定该电子邮件遗言为有用的遗言。因而,卢显竹爸爸妈妈的遗产应当依照承继法第十条法定承继处理,即由榜首次序承继人爱人、子女、爸爸妈妈承继。一起,依据第十三条规则,同一次序承继人承继遗产的比例,一般应当平等。承继人洽谈赞同的,也能够不平等。据此,本案能够由哥三个洽谈,尽量遵从其爸爸妈妈的遗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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