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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克扣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19:48
依据《劳作法》第十六条、十九条和五十条的规则:“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职责的协议。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
但有些用人单位聘任劳作者后与劳作者已构成了现实的劳作联系,却没有与之签定劳作合同。尔后,用人单位恣意扣法劳作者薪酬,该行为应归于违法。依据《劳作法》第九十八条、劳作部《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第三条、《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行政处罚方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关于“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的条件免除劳作合同或许成心延迟不缔结劳作合同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用人单位克扣或许无故拖欠劳作者薪酬的,除在规则时间内全额付出劳作者薪酬酬劳外,还需加发相当于薪酬酬劳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许无故拖欠劳作者薪酬,危害劳作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付出劳作者的薪酬酬劳、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付出劳作者薪酬酬劳、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付出劳作者补偿金”:“用人单位未按《劳作法》规则的条件免除劳作合同或许成心延迟不缔结劳作合同,即招用后成心不按规则缔结劳作合同,对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补偿劳作者丢失”:“形成劳作者薪酬收入丢失的,按劳作者自己应得薪酬收入付出给劳作者,并加付应得薪酬收入25%的补偿费用”等。
依据上述有关规则,用人单位即便未与劳作者签定合同,也不能恣意扣发劳作者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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