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是否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应把握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20:03
【工程施工】界定是否违反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改变应掌握的两个问题
(一)不得缔结违反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只适用于投标工程
经过投标投标办法建立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一起遭到《合同法》和《投标投标法》的两层调整,因而,只要是建造工程施工实施投标发包,不论投标的办法是公开投标仍是约请投标,发承揽两边都不得缔结违反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直接发包建立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只遭到《合同法》的束缚,合同改变适用一般改变的准则,在缔结合同之后,只要是合同两边洽谈一致且不违反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即便触及合同实质性内容改变,也应视为有用改变,并且无须存案。
(二)判别是否违反合同实质性内容改变,须掌握改变的量化程度
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人、承揽人经过招投标办法缔结合同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享有依法经过洽谈改变合同内容的权力。即便触及比如工程价款、工程期限或工程质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改变,也要依据合同实行过程中的客观状况并结合工程施工合同的详细条款加以判别。如仅仅对工程设计改变价款的计价办法略微有所调整,不宜一概认定为违反了合同实质性内容。违反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景象,应当差异于一般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状况,有必要是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程度到达必定的边界,致使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力义务联系失衡,才干按违反合同实质性内容论处,实际上要掌握一个程度问题。
(一)不得缔结违反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只适用于投标工程
经过投标投标办法建立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一起遭到《合同法》和《投标投标法》的两层调整,因而,只要是建造工程施工实施投标发包,不论投标的办法是公开投标仍是约请投标,发承揽两边都不得缔结违反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直接发包建立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只遭到《合同法》的束缚,合同改变适用一般改变的准则,在缔结合同之后,只要是合同两边洽谈一致且不违反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即便触及合同实质性内容改变,也应视为有用改变,并且无须存案。
(二)判别是否违反合同实质性内容改变,须掌握改变的量化程度
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人、承揽人经过招投标办法缔结合同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享有依法经过洽谈改变合同内容的权力。即便触及比如工程价款、工程期限或工程质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改变,也要依据合同实行过程中的客观状况并结合工程施工合同的详细条款加以判别。如仅仅对工程设计改变价款的计价办法略微有所调整,不宜一概认定为违反了合同实质性内容。违反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景象,应当差异于一般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状况,有必要是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程度到达必定的边界,致使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力义务联系失衡,才干按违反合同实质性内容论处,实际上要掌握一个程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