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约定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02:24
2003年10月10日,被保险人与被请求人签定运送合同,约好 由被请求人将被保险人的240MVA变压器,由上海市闵行上海电机厂码头起运,运至南京扬子巴斯夫联合循环电厂。 2003年10月13日,被保险人的240MVA变压器由被请求人从上海运送,于2003年10月17日下午抵达扬子石化公司巴斯夫现场,在作卸车前预备 作业时,大型变压器运送车辆的液压千斤顶发作突发毛病后,导致变压器运送车辆发作歪斜。变压器遭到激烈振荡后,在车辆上发作移位,千斤顶反弹后与变压器油 箱磕碰,形成变压器油箱部分变形,质量受损。
依据被保险人与请求人签定的保险合同,请求人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被保险人向请求人出具了收据 及权益转让书。2004年5月14日,请求人依据被保险人与被请求人间运送合同中的裁定条款,以及请求人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依法获得代位求 偿权,向海仲上海分会提交了书面的裁定请求。
上海分会秘书处依据裁定规矩的规矩发出了裁定告诉,并组织了开庭时刻。在庭审开端前,被请求人向 裁定庭提交了统辖权贰言书。称:被请求人与请求人在争议发作前及争议发作后均未达到任何裁定协议,因而上海分会仅凭请求人一方的请求就受理本案,是无法令 依据的;第二,请求人向被保险人理赔后,获得的代位求偿权,只能是实体上的权力。被请求人与被保险人所签运送合同约好的裁定条款,只能适用于被请求人与被 保险人两边,不适用于任何第三方;第三,被请求人提出,其与被保险人所签的裁定条款为:“如两边洽谈未果,则由合同具签地裁定机关裁定处理。”该条款只约 定了由裁定机关裁定,未详细约好由哪一个上海分会裁定,因而裁定条款约好的裁定委员会不明。依据《裁定法》的相关规矩,该裁定条款是无效的。
针对被请求人的统辖权贰言,裁定庭依据裁定规矩第六条第二款的规矩,持续开庭审理本案,并奉告请求人可在庭后对被请求人提出的统辖权贰言提交书面的辩论定见,上海分会也将把被请求人的统辖权贰言提交至中国海事裁定委员会北京总会。
庭后,请求人提交了辩论定见以为,无论是我国《保险法》或《海商法》,对代位求偿权的规矩都没有区别保险人获得的代位求偿权是实体权力仍是程序权力。我 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对保险人行进代位求偿权程序问题作出了特别规矩,阐明程序权力也是代位求偿权不行别离的一部分。程序权力的剥离,则实体权力 将无法保证。并且行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若干问题的解说》寻求定见稿(以下简称《裁定法司法解说》寻求意 见稿)第二条说到,“合同权力义务依法转让时,裁定协议对受让人有用。”这在必定程度上标明晰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情绪。
关于涉案的裁定条 款,请求人以为,该裁定条款能够清楚的标明:1.两边当事人有经过裁定途径处理争议的志愿;2.合同签定于上海,应当由上海的裁定组织统辖;3.涉案货品 运送触及包含水运在内的多式联运,海仲上海分会是上海区域处理货品运送等争议的仅有的专业组织。由此能够判别海仲上海分会是裁定条款选定的裁定组织。《仲 裁法司法解说》寻求定见稿第五条规矩,“裁定协议只约好了裁定地址,约好地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权裁定的裁定委员会的,当事人能够请求其间一个裁定委员会 裁定,分别向不同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的,先受理的裁定委员会有权统辖”。第六条规矩,“裁定协议中约好的裁定委员会称号不精确,但能够确认受理胶葛的裁定 委员会的,应该确定具有裁定法第十六条规矩的\'选定的裁定委员会\'”。该寻求定见稿现已很清晰表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尽可能保护裁定协议效能的倾向性定见。
关于被请求人提出的统辖权决议,中国海事裁定委员会作出了统辖权决议:
一、虽然本案运送合同中的裁定条款没有对详细的裁定组织予以清晰约好,但不能据此就以为裁定条款无效。首要,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了裁定条款,即标明当事 人在发作争议后有清晰的裁定志愿,其次,该裁定条款是能够履行的。该裁定条款写明:“如两边洽谈未果,则由合同签署地裁定机关裁定处理”。本案的合同签署 于上海,则本案应由上海的裁定组织裁定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2日的《关于一起挑选两个裁定组织的裁定条款效能问题的函》,“当事人只 要挑选约好的裁定组织之一即可进行裁定”。因而,请求人有权挑选上海区域的任何一家裁定组织提起裁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